法學開題報告范文(2)
實踐上:刑事被告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問題,從五十年代末期開始,尤其是在林彪、“_”十年浩劫時期,被當作不能涉獵的“禁區(qū)”。法律界的許多學者識為畏途,竟成了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不僅在立法中對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保護有一些缺失,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欠缺。本文針對司法實踐中對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進行剖析,并呼吁采取相應的對策。
意義:
理論上: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掃清我國法學理論方面一大盲點,樹立人權法治觀念。力求使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在立法上,內(nèi)容更全面,措施更得力,
實踐上:完善相關改革,使維護被告人權益的司法實踐,操作得更具體,行為更規(guī)范,盡快實現(xiàn)人權法治的目標。
二、國內(nèi)外研究情況綜述或主要支撐理論
國內(nèi):我國學者在人權入憲的背景下,及對訴訟中公平正義的追求下,開展了有關于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權利保障相關方面的研究和探討。主要支撐理論有: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運用,偵查程序的相關改革,完善相關的辯護制度,呼吁給與被訴人閱卷權利等等。隨著法治建設步伐的加快,我國還修改了律師法相關內(nèi)容,更好地給與了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在立法上還修改了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內(nèi)容,更好地給與研究被告人權益保護的學者提供了立法及理論上的強大支持。
國外: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美國著名的“米蘭達規(guī)則”, “國際人權憲章”等都是國外經(jīng)典的保障人權及保障被告人權利的源泉以及理論依據(jù)。這些依據(jù)均為本文提供了理論支持。此外國外在研究訴訟中的司法公正問題比國內(nèi)研究得要相對成熟且得到了較好的效果。我國相關的制度研究要充分地加以借鑒。
三、詳細寫作提綱
一,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權利保障情況綜述
(一)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權利保障的現(xiàn)狀及原因
(二)加強對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權利保障的意義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權利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上被告人權利保障存在的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被告人權利保障存在的問題
(三)實體處理上被告人權利保障的欠缺。
三,保障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權利應采取的措施
(一)觀念上增強對被告人訴權保護的意識
(二)立法上完善對被告人訴權保護的內(nèi)容
(三)操作上落實對被告人訴權保護的措施
四、主要參考文獻
1.文言 辯護制度的完善與當事人權利保障 《中國司法》 XX年2月
2.楊宇冠 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比較法研究》XX年3月
3.馮衛(wèi)國 疑罪不訴的證據(jù)問題探討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報)》XX年3月
4.李玉萍 中國法院的量刑程序探討 《法學家》 XX年2月
5.吳紀奎 被追訴人閱卷權的研究 《中國刑事法雜志》XX年8月
6.董坤 刑事錯案防治研究 《中國刑事法雜志》XX年8月
7.劉春蘭 審前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與權利救濟研究 《中國刑事法雜志》XX年8月
8.郭欣陽 刑事錯判是如何糾正的 《中國刑事法雜志》XX年8月
9.徐靜村 偵查程序改革要論 《中國刑事法雜志》XX年6月
10.張德利 非法取證與刑事錯案問題研究 中國檢察院出版社 XX年版
五、論文的寫作計劃
XX 年 11 月15日~XX 年 11 月30日 確定選題、開題報告;
XX 年 12 月1日~ XX年 12 月 30 日 撰寫、提交一稿
XX年 1 月10日~ XX 年 3 月 15 日 撰寫、提交二稿;
XX年 3 月 25 日~ XX 年 4 月 15日 撰寫、提交三稿;
XX年 5月 10 日~ XX 年6 月 1日 提交最終定稿,準備答辯。
法學開題報告范文篇3:
一, 選題意義
當今,中國社會正面臨著一個空前的社會轉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迅速變化,市場經(jīng)濟以及與之相伴隨的社會流動、城市化、婦女就業(yè)、經(jīng)濟的繁榮、家務勞動的減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識的傳播等,這一切以及隨著人們追求的多樣化,曾經(jīng)地那個同質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會, 日益變得異質化和多元化了。所有這些都在促成當代中國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與性相關的諸多社會規(guī)范也正在發(fā)生急劇的變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所謂廣義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違反性行為的生活準則和社會秩序從而危害社會的行為,簡言之,即一切關涉性的犯罪,它包括xx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故意傳播性病罪、走私淫穢物品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等,以及受到國外刑法規(guī)制的亂倫罪、通奸罪、違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狹義上的性犯罪僅指攻擊性的性犯罪,即強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權利的犯罪行為,如xx罪(包括奸淫幼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簡單地說,就是如果有人違背他人的意愿而實施性行為,那么被害人就有權保護自己,讓這些行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懲罰。
在本文中,筆者是在廣義上使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選擇刑法對性犯罪的規(guī)制及完善這一題目,是有著現(xiàn)實意義及其理論意義考量的。理論意義而言,法律規(guī)制的是行為,行為包括合法與非法之分,所有對他人肉體或者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應受到懲治,而一旦這種行為達到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律時,具有了相當?shù)男淌逻`法性之后,就要受到刑法的規(guī)制和譴責。一種性行為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規(guī)定為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規(guī)制,其關鍵在于它侵犯了兩種社會關系,其一是人的權利,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其二是社會秩序,即社會正常的倫理及情感。但對于性犯罪的刑法學研究我國并不成熟,尚有許多有待深入的問題值得探討,通過刑法對性犯罪的規(guī)制研究,可以完善我國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研究的缺失。
在現(xiàn)實意義來說,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尤其是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我國經(jīng)濟領域的快速進步,凸顯了我國法律對社會生活調(diào)整的缺失,而刑法對于性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顯得猶為滯后。在權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會中是無所謂性犯罪的,所以一個社會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后是有人權和法治作為文化和制度支撐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個社會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關性犯罪的立法,有關于性行為的規(guī)制和引導。中國無論在經(jīng)濟還是法治上都是一個后發(fā)型的國家,雖然傳統(tǒng)的中華法系中也有發(fā)達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長于自然經(jīng)濟和宗法社會下的產(chǎn)物,它并不能為我們今天的法制現(xiàn)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對當前我國粗糙、簡單、貧乏的性犯罪立法我們自然又瞄向了現(xiàn)實的社會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較少見的性侵犯形式開始增多,給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有的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我國的立法由于各種原因,對于這方面的認識仍然停留在比較保守和滯后的狀態(tài),結果導致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得相當一部分罪行嚴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嚴重的。在現(xiàn)實上,通過刑法對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追求更好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作用。
性犯罪作為一種人格異化的社會現(xiàn)象,在當今的社會中日益顯現(xiàn)出新的特點和規(guī)律,愈加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然而在我國相對粗淺及貧乏的相關立法的前提下,這些現(xiàn)象要么為法律所沒有規(guī)定,要么有所規(guī)定但不完善。雖然在學理上,對該問題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筆者看來,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認識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當?shù)赝晟瓶臻g。本文結合相關案例并借鑒理論界學者的一些研究成果,進而提出相關立法建構的主張,以期對刑法在性犯罪領域有所貢獻。
性犯罪不僅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創(chuàng)傷、精神受到摧殘、導致被害人家庭關系破裂、甚至出現(xiàn)被害人自殺的惡果,而且污濁了人們的心靈、敗壞了社會的風氣和秩序、有害于社會健康穩(wěn)定的發(fā)展,應引起社會和國家的高度關注,鑒于我國刑事立法上對性犯罪規(guī)制的滯后,我們應在立足我國國情和社會現(xiàn)實的基礎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內(nèi)涵的基礎上,結合古代社會對性犯罪的規(guī)范機制及借鑒現(xiàn)在西方社會性犯罪的立法特點和趨向,在認真考量我們目前的刑法立法對性犯罪的規(guī)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對性犯罪的一種更為完善的規(guī)制。
二,研究現(xiàn)狀綜述
關于性犯罪,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規(guī)定相關的概念。對此,我國刑法學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種不同的觀點:(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兩性關系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兩性關系的性行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的行為,是xx犯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犯罪及猥褻兒童犯罪的類稱;(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權利、性健康或妨害與“性”有關的社會風化而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范并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法》可以納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xx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故意傳播性病罪、走私淫穢物品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等。但我國刑事立法對性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體不完整
從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這一章中對性犯罪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體和對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對“一切人”,而是以性別和年齡為標準的,以xx罪為例來加以說明。當前的一般通說認為,xx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種犯罪,婦女不可能成為直接實施xx犯罪的主體。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婦女可以成為男子的幫助犯、教唆犯或間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個可以成為xx主體的“名份”而已。
人類歷史上乃至現(xiàn)實社會中絕大多數(shù)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對女性實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雖然有,但由于數(shù)量少而不被人重視。隨著社會觀念的變化,原先被人們視為異端的同性戀逐漸被默許和容忍,同性戀的人數(shù)也在逐漸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xiàn)女同性戀者對其他不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女性進行性攻擊的情形,這些都是隨著我國社會的發(fā)展而新出現(xiàn)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國的刑事立法必須對此做出回應。
(二) 性侵犯的犯罪對象范圍過窄
按照國際公約的通行標準,未滿18 周歲的自然人都在“兒童”的范圍內(nèi),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刑法》則更精確地將兒童的年齡界定在14 周歲以下。刑法規(guī)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婦女或者兒童,作為14 周歲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則被排除在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外。但
實際上,男性被侵犯的情況并不少見,特別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戀者的攻擊。對于男性,包括未滿18 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動地接受社會強加給他們的強者角色,無論是受到了怎樣嚴重的性侵犯,都無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濟,這是我們在建立健全法治社會過程中應當亟待改變的現(xiàn)實。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體罪名缺陷嚴重
在我國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體罪名缺陷嚴重,其中包括xx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組織賣淫罪,我國《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2款規(guī)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從組織賣淫罪來看,它的主體是自然人,法律沒有對其作出限制;它的對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賣淫”一詞在刑法中的含義發(fā)現(xiàn)它有兩大特點:一、賣淫的主體是婦女或男子;二、賣淫的對象是異性,因為只有異性才能與之為性交行為。所以撇開已經(jīng)為法律所固定下來的對“賣淫”主體的突破,即從婦女擴大為兩性皆可,賣淫行為只能發(fā)生在異性之間。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賣淫服務的情況。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門洞開,泥沙俱下,出現(xiàn)了黃毒泛濫的情況,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現(xiàn),組織男子賣淫與傳統(tǒng)我們所認識的賣淫有顯著的區(qū)別,為了打擊這類犯罪,刑法已將組織的對象從婦女擴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間的“賣淫”情況也是與傳統(tǒng)的賣淫有所區(qū)別的,也是我們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這是我國《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國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類的還有很多,諸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當時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社會已發(fā)生了巨變,男強女弱的現(xiàn)象已大為改觀,婦女獲得了在各個領域平等的地位。同時,由于改革開放的深入,在國外出現(xiàn)的一些丑惡現(xiàn)象在我國也開始大量涌現(xiàn),并已為國人所司空見慣,如女性強制猥褻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間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以及同性賣淫等其它一些賣淫現(xiàn)象。這類現(xiàn)象同樣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國法律的空白,司法機關對此也無從適手,無法律依據(jù)可尋,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則去進行類推以歸罪。
三,研究方法
對于“論我國刑法對性犯罪規(guī)制的完善”這篇論文,以歷史唯物主義的研究方法為根本指導,具體而言,筆者擬以下列研究方法進行寫作。
(一)社會實證研究方法
實證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其實包含著邏輯實證分析和經(jīng)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實證分析法是屬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疇。所謂描述性方法即對現(xiàn)實存在的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活動作經(jīng)驗性的表述和說明,即歸于實然(is)的范疇。實證分析法屬于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與之相對應,在具體方法上主要注重社會調(diào)查,注重對社會現(xiàn)象的深層次原因的揭示。
(二)比較法
比較法是人們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對比和中外比較。
(三)法律經(jīng)濟學分析方法
波斯納認為,經(jīng)濟學是一門關于我們這個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經(jīng)濟學的任務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設的含義:人在生活目的、滿足方面是一個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們將稱他為“自利的(self-interest)”。“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這一概念暗示,人們會對激勵(incentive)作出反應,即如果一個人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而他通過改變其行為就能增加他的滿足,那他就會這樣去做。
四,論文框架結構
序言
一,性犯罪的刑法規(guī)制概述
(一)性的概述
1,性與性文化
2,性的規(guī)范
(二)性犯罪的內(nèi)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征
(三)性犯罪的分類
1,“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無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愿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3,“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4,“聚眾的性犯罪”和“單獨的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