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借條能否證明借款關系成立
僅憑借條能否證明借款關系成立
借條,是表明債權(quán)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jīng)欠下債權(quán)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你對借條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借條的相關法律知識。
僅憑借條不能證明借款關系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
被告顧某某。
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02年12月登記結(jié)婚,2003年8月7日協(xié)議離婚。2003年10月21日,原告張某某向滄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顧某某歸還借款40萬元。張某某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欠條一張,內(nèi)容如下:“今欠張某某人民幣貳拾萬整,在房屋拆遷歸還。欠款人顧某某。2002.9.17”;
2、借條一份,內(nèi)容如下:“今借張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待房屋拆遷后支付,特此條。
借款人顧某某。2003.8.18”。
僅憑借條能否證明借款關系成立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否認向原告借款,并提供原告本人否定欠款的便條一份,內(nèi)容如下:“2002.9.17顧某某欠張某某的貳拾萬元正的欠條作廢。張某某。2003.6.30。”
滄浪法院認為被告借條上承諾的履行還款義務的條件尚未成就,原告的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故駁回了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張某某不服上述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于2004年3月9日撤回上訴,原審判決生效。 2008年10月17日,友聯(lián)村紅聯(lián)某號房屋拆遷。
2009年2月17日,原告張某某認為上述借條的債務到期償還的條件已成就,再次向蘇州市滄浪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萬元。因被告顧某某的經(jīng)常居住地發(fā)生變更,滄浪法院將該案移送至本院審理。
原被告協(xié)議離婚前夕,顧、張二人于2003年2月11日向馬慧珍借款30000元,于2003年3月5日向蘇某借款30000元,于2003年4月13日向李國慶借款65000元。
上述三起借款糾紛已由滄浪法院認定屬于顧某某與張某某離婚前的夫妻共同債務,判決顧某某與張某某共同償還。判決生效后,張某某未主動履行債務,滄浪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關于本案訟爭20萬元借條的形成經(jīng)過。被告顧某某到庭稱:被逼的沒有辦法,就寫了借條,有“110”報警記錄為證。
原告張某某第一次向滄浪法院起訴時,法官就借款經(jīng)過詢問原告,問:“借款用途?”,答:“被告開舞廳欠債,借錢還債。”;問:“何時借的款?”,答:“離婚時拿的錢,8.18補寫的”;問:“款項來源?”,答:“一部分是我自己的,一部分是我借來的。我以購買房屋為名向銀行借款一共要40多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交書面說明,其中就20萬借款經(jīng)過作如下陳述:2000年我向我的朋友借錢給顧某某開舞廳,共投資20萬元左右,后經(jīng)營虧本將舞廳轉(zhuǎn)給他人。
2003年8月7日,我們協(xié)議離婚。顧某某2003年8月18日下午4點多打電話說,有急事求我,懇求我?guī)?0萬錢回來,當時他給我打了張20萬元的借條,我就將20萬元現(xiàn)金給他。
法院審判
吳中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為實踐性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才生效,雖有借條但未實際出借款項的,借款合同不生效。借條雖然可作為確定借貸關系、認定借款事實的初步證據(jù),但并不必然證明有借款事實存在。
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2003年8月18日借條所載借款事實是否真實存在。
本案從借款的用途及借條的形成時間上分析。原告張某某的先后陳述,存在以下疑點:
第一,原告稱其幫助顧某某爭取宅基地并蓋了房子與本院查明紅聯(lián)某號系顧某某父親贈與顧某某(而非建造)的事實不符。
第二,張某某稱,舞廳投資在20萬元左右,是其向朋友借款的,但顧某某經(jīng)營不善虧本,所以出具20萬欠條給她;而張某某在2003年滄浪法院庭審中的陳述被告向其借款用于歸還開舞廳欠債。
第三,關于本案20萬借款的借條形成與借款的交付時間,張某某向法院的陳述先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