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受賄罪主體的主要內(nèi)容
受賄罪主體是指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受賄罪主體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受賄罪主體的主要內(nèi)容
受賄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jù)本法第93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關于受賄罪主體的主要內(nèi)容
一、受賄罪主體范圍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主體,是認定受賄罪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何為"國家工作人員"?現(xiàn)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本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從論。"這就從立法上對受賄罪的主體范圍作了明確的界定。
二、受賄罪主體的分類
《刑法》第九十三條的分類方法從立法上講是十分科學的,考慮到立法的原意,同時照顧當前的管理體制,筆者認為,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學理上可作如下分類:
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包括在國家各級政府部門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一定公共權力行為的公務員。
2、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等。
上述三種類型的人員,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第一類和第二類人員,按我國目前的體制,都是國家干部,即屬于國家干部編制,依法取得職務身份,依法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人員。
不同之處,第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第二類和第三類按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有的學者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第三人員可以是國家干部,也可以不是國家干部。如:按我國現(xiàn)行管理體制,在一些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中,存在一部分"工人"編制的工作人員,他們雖不是國家干部,但他們受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委托,依法從事公務活動,這種有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的人員,應國家工作人員論。
三、幾種特殊身份主體的探討
(一)、離退休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主體
1、在司法實踐中,有的離退休工作人員,利用原職務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那么,離退休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主體呢?有觀點認為:根據(jù)我國干部政策,離退休工作人員仍以國家工作人員對待,他們擁有一定的"余權",其社會危害性與在職干部受賄行為實質(zhì)上無多大區(qū)別,因此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作為受賄罪主體。
但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一般情況,離退休人員接受請求,利用在職時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接受賄賂的情況,不應按受賄論,理由如下:
(1)、國家工作人員在離退休后,就失去了他特有的身份和職務,當然就失去了構成受賄罪主體的條件。且法律規(guī)定的是"利用職務之便"而非"利用過去職務的影響",其"余權"再怎么管用,也不符合法律對受賄罪的界定。因而,不能構成受賄罪主體。
(2)、國家工作人員在離退休后,不具備依法從事公務的特征,我國的干部政策并不是法律,也沒有取代法律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效力,因而,也不能構成受賄罪主體。
2、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主體構成受賄罪呢?筆者認為,下列情況應按受賄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在離退休后被重新聘用,依法從事公務而受賄,這種情況,因離退休人員實際上擁有一定的職務,改變了離退休狀態(tài),仍可視為受賄的主體。
(2)、在職時受賄,離退休后以過去的職務影響力為行賄人謀利;或在職時為行賄人謀利,離退休后受賄。這兩種情況說明行為人的受賄活動是從在職時已經(jīng)開始,離退休后其行為仍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具有連續(xù)性。因此,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關于以上這兩種情況,《刑法》上沒有作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的[2000]21號司法解釋中,已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這就說明,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在修訂和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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