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2)
(二)損害事實——未經授權的專利實施行為及利益損失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并造成利益損失的客觀事實。其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權利被侵害,二是權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客觀結果。
對于侵害專利權來說,首先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專利權的侵害才能構成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因為專利權主要為禁止權,即禁止他人未經授權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因此只要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他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的專利實施行為,那么就構成了對專利權的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責任。其次,要構成損害賠償責任還必須存在權利被侵害所造成的利益損失,該利益損失通常表現為消極財產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減少,如因專利產品銷售量的減少而產生的利潤損失。對于該部分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問題將在第四部分中進行詳細的闡述。專利權人的利益損失還包含部分直接損失,表現為其為保護專利權訴諸法院而產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交通費、因調查及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
(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理論
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指的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對于因果關系的判斷存在多種理論,主要有條件說、原因說與相當因果說。對于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判斷上,如采用原因說,那么顯然不具有因果關系。因為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之所以“間接”,就在于其對專利權的損害是間接的,只是條件,而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導致損害的是專利實施行為。但是采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就可以很好的解決因果關系的問題。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是造成專利權損害結果的條件之一,在多數情況下,沒有專利間接侵權人提供“專用品”的誘使、幫助行為,直接侵權行為就難以發(fā)生或者將延緩發(fā)生。并且,專利間接侵權并不會使因果關系鏈條拉得過長,因為其只限于與專利實施行為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這一層次,即在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與專利實施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因果關系,并且專利間接侵權構成中的主觀故意也會將部分行為排除責任的承擔。
(四)主觀過錯——“引誘”的故意與“幫助”的故意
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心理狀態(tài)。過錯程度有輕重之分,分為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與抽象輕過失。傳統學說一直認為“區(qū)分故意與過失,在刑法上對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而在民法上,一般情況下,對于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并無實際意義。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完全是根據損害事實決定的,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與過失造成他人傷害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完全一樣的。”而專利間接侵權就屬于不一般的情況,即行為人只為其故意負責。
之所以將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主觀狀態(tài)限定為故意,原因就在與專利間接侵權制度處于專利保護與專利濫用的交界處,處于專利權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交界處。在專利法引入專利間接侵權制度以對專利權的利益進行保護的同時,不得不考慮公眾利益的保護問題,即需要對其適用范圍加以嚴格的限制。而施以限制的方式除了行為方式及對象上的限制外,就是對行為人主觀狀態(tài)的限制。因為該制度將專利權擴張至非專利產品,就對專利權人以外的其他行為人的行為提高了要求,本來專利技術的非物質性已經為他人所易無意識的闖入,如果在加上對非專利產品的保護,那么他人就更容易在不知不覺中闖入,如果不對侵入行為在主觀上進行區(qū)分,一律追究侵權責任的話,有違公平正義。
因此對專利間接侵權人就規(guī)定了最輕的民事責任,即只為其故意的行為承擔責任。關于專利間接侵權人故意及其內容的規(guī)定,各國專利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均對故意予以認可。北京高院《意見》第76條規(guī)定“間接侵權人在主觀上應當有誘導、慫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第77條規(guī)定“行為人明知別人準備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仍為其提供侵權條件的,構成間接侵權”。前者可以歸納為“引誘”的故意,后者可以歸納為“幫助”的故意。但該兩條都沒有對不構成直接侵權的情況下,構成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的內容為何,筆者以為據之可以推出其故意的內容應為“有誘導、慫恿、教唆他人實施專利的故意”,根據《意見》規(guī)定的體系來看,該故意不能僅從提供“專用品”的行為中推定,還需要輔之以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如在產品的銷售說明書中對如何利用之實施專利進行詳細的說明。
我國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判定,從《意見》的規(guī)定來看,屬于比較嚴格的。這也與我國的技術發(fā)展水平與專利意識有關。我國的專利意識相對比較淡薄,擁有的自主專利的數量和質量都難以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主要為工業(yè)加工。因此如果對于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構成規(guī)定比較寬松,則我國很多企業(yè)將會面臨侵權指控。
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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