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并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fā)生直接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唆使別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客觀上為別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關于專利簡介侵權的相關知識。
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
(一)違法行為——提供或者許諾提供“專用品”的行為
關于違法行為。包含行為以及違法兩個要素。
對于行為來說,根據各國立法,通常限于與技術有關的某種“產品”或者“物品”的提供行為?!兑庖姟返?4條將之限定為“專用品”,即僅能用于實施專利的關鍵部件或者中間產品。在審判實踐中,被控侵權人可以通過舉證自己所提供的產品具有其他用途來證明其行為不構成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而關于“其他用途”,可以借鑒美國專利法關于“其他非實質性侵權用途”的判定規(guī)則:首先表明該非侵權用途是實際存在的,而不是虛假、杜撰的;
其次表明該非侵權用途是符合經濟原則的,而不是不符合經濟、純粹實驗性的?!兑庖姟返?5條將間接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規(guī)定為“提供、出售及進口”,筆者以為在“提供”的基礎上再規(guī)定“出售”,有所疊加,而規(guī)定 “進口”的方式,似乎有違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本意。因為對專利間接侵權行為進行規(guī)制的理由就在于其對直接侵權行為的促進作用,而僅僅只有“進口”行為而無投放市場的行為是不會對直接侵權行為的發(fā)生產生影響的。對之可以“許諾提供” 來處理,因為規(guī)范“進口”方式,是為了在 “專用品”投放市場前將該行為制止,防止給專利權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許諾提供”也正是為此而規(guī)定的。因此行為的判定上,如果出現訴請“進口”方式侵權的,可以考察被控侵權人是否存在許諾提供的行為,如果僅僅是單純的“進口”,而無其他情節(jié),筆者以為不應作為專利間接侵權行為處理。
“對于侵權行為,民法存在禁止侵害的規(guī)定時,違法性即為違反民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民法并無禁止侵害的規(guī)定時,本于民法創(chuàng)設權利保護權利并賦予權利防止侵害的特征,違法性即為違反權利之不可侵害。因此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判定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需要區(qū)分不同的情況加以分析。
根據《意見》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以直接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作為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同時規(guī)定特殊情況下即使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也可以追究專利間接侵權人的侵權責任。關于前者,對于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比較好判定,只要兩者構成共同侵權,整個行為違反《專利法》第11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屬違法行為。此時需要關注的是直接侵權行為的證明問題,即采用全面覆蓋原則對該實施行為所涉技術是否為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覆蓋進行判定。
關于后者,即當實施專利的行為為個人非營利實施或法定不視為侵權的行為時,如何對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進行判定呢?其依據就在于該行為人違反了權利不可侵義務。專利法將個人非營利的專利實施行為以及權利用盡后的專利實施行為等規(guī)定為非侵權行為,其原因就在于當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一定壟斷權以激勵創(chuàng)造時,需要在專利權人的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達成平衡,以利于他人在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繼續(xù)進行創(chuàng)新或者對某些利益給予認可;而這些非侵權專利實施行為因為有其他要件的限制或者行為人本身能力的限制,保持在極窄的范圍,對專利權人利益的損害不大。
但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出現,打破了這一平衡,其使大量本不具有專利實施能力的個人能夠實施專利,給專利權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侵害了其專利權。但是由于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對于權利侵害的結果來說,具有間接性,即其是通過直接侵權行為或者是專利實施行為的中介而對損害結果產生影響,因此在不構成共同侵權時僅從違反權利不可侵義務的角度分析其違法性,還需要借助主觀過錯的判斷。因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過錯,則很難認定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和專利實施行為之間的關系,也無法認定權利人的損失系由行為人的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所致,因果關系上存在斷層,就無法判定其構成侵權。此時違法性的判斷,就需要結合其他要件進行綜合分析,同時需要證明專利實施行為的存在,因為沒有專利實施行為,也就沒有權利受侵害的結果。
關于直接侵權行為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在境外的情形,可以比照上述個人非營利實施或法定不視為侵權的行為處理。根據專利權的地域性,對境外專利實施行為無法認定為專利侵權行為,但是國內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會對專利產品的出口銷售產生重大影響,從而給專利權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其構成對權利不可侵義務的違反。
綜上,在證明專利間接侵權行為所具有的違法性時,需要證明存在直接侵權行為或專利實施行為,筆者以為為了更好的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在專利權人證明間接侵權人提供“專用品”,并存在主觀故意的基礎上,對直接侵權行為或專利實施行為的證明,只需有證據該類行為的存在即可,不應要求專利權人對所有的直接侵權行為或專利實施行為進行證明,這是不現實的。據此,在判斷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時,可以從專利間接侵權人所提供的“專用品”的數量來計算專利產品銷售量的減少,此時可由間接侵權人舉證證明其提供的“專用品”中存在為有權實施專利的人使用的情形,例如權利用盡后不構成再造的修理行為。
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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