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任職回避的范圍有哪些_公務員任職回避的規(guī)定(2)
公務員回避制度的意義
親屬關系在我國的社會制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領域中的影響尤為顯著。新中國成立后,由于種種原因一段時期內未能建立起回避制度,這給人事管理造成了不少消極影響。為此,通過建立公務員回避制度,努力消除親屬聚集所產生的弊端,健全和完善公務員內部管理,促進公務員隊伍的廉政建設,就顯得越來越重要,具有重大意義。
1.實行回避制度符合我國國情
在我國,人們歷來重視血緣關系和準血緣的親朋關系,這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十分重視家庭、親屬關系。從“三綱五常”的道德標準到“天下一家”的信念,都可看出這些血緣關系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影響。今天它并未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而淡化,因此,實行以限制血緣關系為主的回避制度,對于消除其在政治、社會活動中的消極影響,保證國家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具有重要意義。
2.實行回避制度與現(xiàn)代嚴格、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相適應
現(xiàn)代人事管理旨在通過嚴格、科學的管理制度,保證每個工作人員秉公辦事和依法辦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親屬聚集則容易出現(xiàn)以某種親屬關系為主的形形色色的“小團體”,這些親屬派系之間,常常會在涉及個人利益問題上產生矛盾,破壞部門內部的整體協(xié)調,使內部人際關系復雜化。工作上互相牽制和干擾,影響工作的正常開展,難以取得好的工作效果。為此,應通過建立和實行公務員回避制度,限制互為親屬關系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凈化內部的人際關系,避免各種親屬關系的影響,嚴格遵循內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確保工作的正常高效運轉。此外,回避制度的建立,可為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現(xiàn)代管理創(chuàng)造條件,并切實做到選賢任能、量才錄用。
3.實行回避制度是加強公務員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
廉政建設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長期戰(zhàn)略任務,要搞好廉政建設,就要通過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約束和規(guī)范國家公務人員的行為,保證其客觀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回避制度作為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也是為保證國家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為公務員廉潔奉公創(chuàng)造條件。我國公務員回避制度是針對過去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而建立的。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有關親屬回避的規(guī)定,再加上某些制度的缺陷,親屬在某一部門、某一單位聚集的現(xiàn)象較為突出,嚴重干擾著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各種裙帶關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較為盛行。在一些公務上,受各種關系的干擾,不能秉公辦理,影響工作的正常開展,降低了國家行政機關的威信,挫傷了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敗壞了社會風氣,這是我們必須正視和解決的問題?;乇苤贫鹊拇_立可以消除或減少親屬聚集所帶來的弊端,避免和減少各種不正之風,為公務員廉潔奉公、依法執(zhí)行公務創(chuàng)造條件。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建設,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guī)定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jiān)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長,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各地區(qū)、各部門可以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任職回避范圍。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任免機關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回避;職務相同的,由任免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門內無法調整的,與其它部門協(xié)商調整;與其它部門協(xié)商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xié)調解決。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應當按回避規(guī)定嚴格審查把關;對原已形成的應回避的關系,應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應回避關系,應當及時調整。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從事監(jiān)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出國審批、人事考核、任免、獎懲、錄用、調配等公務活動,涉及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時,必須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 影響。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公務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或主管領導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門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門調整公務安排。 特殊情況下,可由主管領導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辦理任職手續(xù)前,應當如實向主管部門報告應回避的親屬關系。對>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并調整工作。應回避的國家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應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調整。 國家公務員從事公務活動時,應主動報告應回避的關系。對>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給公務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條 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回避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任職須回避親屬關系嗎
需要。
婚姻法意義上的親屬指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權利、義務內容的特定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親屬分為三類:配偶、血親和姻親。血親又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一)夫妻關系。夫妻是男女雙方以感情為基礎、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結成的伴侶。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的雙方,即丈夫和妻子,互為夫妻關系。夫妻關系的成立,以雙方依法領取結婚證為標準;夫妻關系的結束,以雙方依法領取離婚證或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已經生效為標準。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夫妻關系限于有效的夫妻關系,即曾經是夫妻關系而現(xiàn)在已經離婚的,不屬于任職回避的范圍。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親屬群中的重要親屬,是任職回避的首要對象。
(二)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他們和自己有著直接的血緣關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玄孫子女、外玄孫子女等。鑒于人的壽命的有限性和公務員任職年齡的限制(18周歲以上),直系血親的鏈條中同時擔任公務員的人所分屬的輩分并不會太多。因此,在實踐中,直系血親關系一般表現(xiàn)為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即指父母與子女之間,(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寢室,即非直系血親,但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關系(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間關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份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姻親關系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血親的配偶,即自己的血親的配偶,如直系血親的配偶包括兒媳、女婿等;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親,即自己的配偶的血親,如配偶的直系血親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親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以及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兒媳之父母等。姻親的范圍十分廣泛,如果全部實行任職回避,一來涉及的人員非常多,審查工作量非常大,二來也沒必要。所以,《公務員法》僅要求相互之間存在著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進行任職回避。另外,《公務員法》沒有對近姻親的范圍作出具體規(guī)定,從實際情況來看,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以及兒女配偶的父母,一般與公務員的聯(lián)系較為緊密,屬任職回避之列。
公務員任職須回避親屬關系嗎?回避制度是公務員任職中的重要制度之一,要是發(fā)現(xiàn)某些公務員任職沒有遵循回避制度,可以向有關單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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