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法中雇主的責任保險(2)
有關勞動法中雇主的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加強對其經(jīng)營業(yè)務的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勞動保護條例,防止傷害事故發(fā)生;一旦發(fā)生事故,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在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并根據(jù)保險公司的要求調整保費,否則保險公司對由此導致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一旦發(fā)生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并在七天或經(jīng)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間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原因和損失程度,并協(xié)助保險公司進行調查核實;
(二)未經(jīng)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索賠事項做出的承諾、提議或付款的表示,否則,對此保險公司概不負責;
(三)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xié)助。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的任一項義務,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嚴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約定,是保險公司承擔本保險合同項下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后自動終止,保險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保險合同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終止保險單,對未滿期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依照短期費率的約定返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終止保險合同,對未滿期限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依照全年保險費按日比例返還被保險人。
第二十一條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保險合同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保險合同項下此次索賠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保險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若保險合同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保險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保險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保險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xié)助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選擇以下二種方式之一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定義
職業(yè)性疾病
是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的雇員在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險合同期間內確診的疾病。職業(yè)病的分類和目錄以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相關類別和目錄為準。
雇員
是指與被保險人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 接受被保險人給付薪金、工資,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員及其他按國家規(guī)定審批的未滿十六周歲的特殊人員, 包括正式在冊職工、短期工、臨時工、季節(jié)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紀、居間等其他合同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或工作的人員不屬于本保險合同所稱雇員。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險條款
本保險條款為雇主責任保險(主險)的附加條款,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沖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經(jīng)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時不提供雇員名單,只提供雇員總人數(shù)和對應的各工種人數(shù)。被保險人的雇員如有增減,應在30天內通知本公司批改相應工種的申報人數(shù),并補交或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本公司按出險時各工種的申報人數(shù)與出險時該工種的實際人數(shù)的比例分別計算賠償。
臨時出境工作附加險條款
保險條款為雇主責任保險(主險)的附加險條款,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沖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經(jīng)投保人與本公司協(xié)商一致,對于被保險人的雇員在臨時出境,包括前往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工作的雇傭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職業(yè)性病而導致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主險條款規(guī)定負責賠償。
境內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險條款 本保險條款為雇主責任保險(主險)的附加險條款,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沖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經(jīng)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一致,對于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境內, 不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主險條款規(guī)定負責賠償。
本附加險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雇員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jīng)路線上,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申報工資附加險條款
本保險條款為雇主責任保險(主險)的附加險條款,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沖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經(jīng)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時分類申報被保險人雇員的月工資標準,本公司同意在計算賠償主險條款第七條第
(三)款所規(guī)定的誤工費用時,不再按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而從申報月工資標準和實際月工資標準兩者中選取低者作為標準計算。
附加險
1、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承保被保險人(雇主)因其疏忽或過失行為導致雇員以外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
2、附加雇員第三者責任保險
承保雇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因其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害且依法應由雇主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3、附加醫(yī)藥費保險
承保被保險人的雇員在保險期限內,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醫(yī)療費用的保險。區(qū)別 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許多國家立法規(guī)定企業(yè)必須購買雇主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與意外險在投保人、投保手續(xù)及費率決定因素等方面類似,那么它們是否真的相同的呢?
1.險標的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當被保險人因意外而受傷害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而“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雇主只有對雇員履行了賠償義務后,保險人才對雇主賠償。構成“雇主責任險”的前提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簽訂的書面雇用合同所確認的直接雇傭關系,而“人身意外傷害險”并不局限于這種雇傭關系,只要投保人認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利害關系就可以為他投保,這種利害關系包括親友關系、同事關系等。
2.保障的范圍不同
?、賹β殬I(yè)病的保障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對職業(yè)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賠償?shù)?,?ldquo;雇主責任險”對雇員在受雇期間因職業(yè)病導致的損害給予承保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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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傷害險”僅對被保險人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侵權致有損害需要賠償時,適用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雇主、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而“雇主責任險”則不同,當雇員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務時,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導致第三人損害的,雇主與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賠償給第三人的損失可向保險人索賠。
3.保障的期間不同
在保單有效期內,“雇主責任險”只保障雇員在受雇并且在執(zhí)行任務期間;雖然在保險期間,但雇員所受傷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權益并不是發(fā)生在執(zhí)行雇主安排的任務,或者與完成安排的任務有關的活動期間,雇主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也就當然地不承擔對雇主的賠償義務。而“人身意外傷害險”不同,只要在保單有效期內,排除合同規(guī)定的除外責任的情形,無論被保險人是在受雇期間并執(zhí)行任務,還是受雇期間不執(zhí)行任務,還是不受雇也不執(zhí)行任務,被保險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傷害都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
4.投保人的范圍不同
“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為了自己的利益購買雇主責任險;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也愿意為本地區(qū)高風險行業(yè)的雇員投保“雇主責任險”,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也是“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雇員不能為自己購買“雇主責任險”,不能成為“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是多樣的。雇主可以為自己買,也可以為雇員購買,還可以為與他有關系的第三人購買,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員也可以為自己購買,雇員自己是投保人;當然與被保險人有關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這時與被保險人有關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單具有商品屬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
5.被保險人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指明的具體的人,雖然是同一個單位或者是同一個企業(yè)甚至是同一條船的人,如果某雇員的名字不在保險名單中,這個人不是被保險人;而“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雇主,雖然雇主在投保時按規(guī)定向保險人提交了與雇員簽訂的勞動保險合同或者提交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全體雇員名單,確定的雇員名單不是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
6.保險受益人不同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指定與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為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傷殘的,保險金一般由被保險人自己享受。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是保險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
“雇主責任險”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雇主如果先于雇員死亡,那么雇主的法定繼承人在處理完與雇員的賠償后是“雇主責任險”賠償金的法定繼承人;如果雇主在投保時指定了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就是“雇主責任險”賠償金的受益人。由于雇員不是“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因此,雇員不能指定第三人為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
7.兩種賠償金的處理方式不同
事故賠償金與保險賠償金是兩個不同的賠償金。“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賠償金是由保險人支付給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繼續(xù)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提出人身傷害賠償請求,請求事故賠償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賠償金不在事故賠償金中扣除;而“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金不是支付給受害的雇員或者他的法定繼承人的,而是支付給雇主的,或者支付給雇主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繼承人的,雇員只能得到雇主的事故賠償金,不能得到“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金。
如果雇主在賠償雇員時的事故賠償金低于雇主購買保險時的保險金額或賠償約定,保險人只在雇主與雇員的賠償協(xié)議范圍內賠償,不能超額賠償,否則雇主就屬不當?shù)美菀滓l(fā)道德風險;如果雇主在賠償雇員時的事故賠償金超過了雇主購買保險時的保險金額或賠償約定,保險人不賠償超出的部分或者超出賠償約定以外的損失,保險人的承保金額也就是“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限制。
我國沒有立法強制實施雇主責任保險,只是規(guī)定某些行業(yè)必須為從業(yè)人員購買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建筑業(yè)、高危行業(yè)等。業(yè)內人士認為與其他保險險種相比,雇主責任險具有更強的社會屬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業(yè)主在遭遇員工工傷事故時所需擔負的責任風險,還可以有力維護政府、企業(yè)和個人之間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能,企業(yè)應當購買雇主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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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品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