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白皮書全文解讀(4)
南海白皮書全文解讀
(二)菲律賓一再擴大海上侵權
102. 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依據(jù)其單方面主張,先后侵入中國南沙群島禮樂灘、忠孝灘等地進行非法油氣鉆探,包括就有關區(qū)塊進行對外招標。
103. 進入21世紀以來,菲律賓擴大對外招標范圍,大面積侵入中國南沙群島有關海域。2003年,菲律賓將大片中國南沙群島相關海域劃為對外招標區(qū)塊。2014年5月,菲律賓進行了第5輪油氣招標,其中4個招標區(qū)塊侵入中國南沙群島相關海域。
104. 菲律賓還不斷侵入中國南沙群島有關海域,襲擾中國漁民和漁船正常生產作業(yè)。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1989年至2015年,在上述海域共發(fā)生菲律賓非法侵犯中國漁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事件97件,其中槍擊8件,搶劫34件,抓扣40件,追趕15件;共涉及中國漁船近200艘,漁民上千人。菲律賓還野蠻、粗暴對待中國漁民,施以非人道待遇。
105. 菲律賓武裝人員經(jīng)常無視中國漁民的生命安全,濫用武力。例如,2006年4月27日,菲律賓武裝漁船侵入中國南沙群島南方淺灘海域,襲擊中國“瓊瓊海03012”號漁船,菲方一艘武裝小艇及4名持槍人員向中國漁船靠近,并直接向漁船駕駛臺連續(xù)開槍射擊,造成陳奕超等4名漁民當場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隨后,13名持槍人員強行登上漁船進行搶劫,劫走船上衛(wèi)星導航、通訊設備、生產工具、漁獲等。
106. 菲律賓一再采取各種海上侵權行動,企圖擴大其在南海的非法主張,嚴重侵犯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及相關權益。菲律賓的侵權行為嚴重違背了其在《宣言》中關于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行動的承諾。菲律賓槍擊、搶劫中國漁船和漁民,非法抓扣中國漁民并施以非人道待遇,嚴重侵犯中國漁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人格尊嚴,公然踐踏基本人權。
(三)菲律賓企圖染指中國黃巖島
107. 菲律賓還對中國黃巖島提出領土要求并企圖非法侵占。
108. 黃巖島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持續(xù)、和平、有效地對黃巖島行使著主權和管轄。
109. 1997年之前,菲律賓從未對黃巖島屬于中國提出異議,從未對黃巖島提出領土要求。1990年2月5日,菲律賓駐德國大使比安弗尼多致函德國無線電愛好者迪特表示:“根據(jù)菲律賓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局,斯卡伯勒礁或黃巖島不在菲律賓領土主權范圍以內。”
110. 菲律賓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局1994年10月28日簽發(fā)的《菲律賓共和國領土邊界證明書》表示,“菲律賓共和國的領土邊界和主權由1898年12月10日簽署的《巴黎條約》第3條確定”,并確認“菲律賓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部通過國家地圖和資源信息局發(fā)布的第25號官方地圖中顯示的領土界限完全正確并體現(xiàn)了真實狀態(tài)”。如前所述,《巴黎條約》和另外兩個條約確定了菲律賓的領土界限,中國黃巖島明顯位于這一界限以外。第25號官方地圖反映了這一事實。在1994年11月18日致美國無線電協(xié)會的信中,菲律賓無線電愛好者協(xié)會寫道,“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是,(菲律賓)有關政府機構申明,基于1898年12月10日簽署的《巴黎條約》第3條,斯卡伯勒礁就是位于菲律賓領土邊界之外。”
111. 1997年4月,菲律賓一改其領土范圍不包括黃巖島的立場,對中國無線電運動協(xié)會組織的國際聯(lián)合業(yè)余無線電探險隊在黃巖島的探險活動進行跟蹤、監(jiān)視和干擾,甚至不顧歷史事實,聲稱黃巖島在菲律賓主張的200海里專屬經(jīng)濟區(qū)內,因此是菲律賓領土。對此,中國曾多次向菲律賓提出交涉,明確指出,黃巖島是中國固有領土,菲律賓的主張是無理、非法和無效的。
112. 2009年2月17日,菲律賓國會通過9522號共和國法案,非法將中國黃巖島和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劃為菲律賓領土。就此,中國即向菲律賓進行交涉并發(fā)表聲明,重申中國對黃巖島和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任何其他國家對黃巖島和南沙群島的島嶼提出領土主權要求,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113. 2012年4月10日,菲律賓出動“德爾·皮拉爾”號軍艦,闖入中國黃巖島附近海域,對在該海域作業(yè)的中國漁民、漁船實施非法抓扣并施以嚴重非人道待遇,蓄意挑起黃巖島事件。中國即在北京和馬尼拉多次對菲律賓提出嚴正交涉,對菲律賓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和傷害中國漁民的行徑表示強烈抗議,要求菲律賓立即撤出一切船只和人員。與此同時,中國政府迅速派出海監(jiān)和漁政執(zhí)法船只前往黃巖島,維護主權并對中國漁民進行救助。2012年6月,經(jīng)中國多次嚴正交涉,菲律賓從黃巖島撤出相關船只和人員。
114. 菲律賓對中國黃巖島提出的非法領土要求沒有任何國際法依據(jù)。所謂黃巖島在菲律賓200海里專屬經(jīng)濟區(qū)內因而是菲律賓領土的主張,顯然是對國際法蓄意和荒.唐的歪曲。菲律賓派軍艦武裝闖入黃巖島附近海域,嚴重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嚴重違背《憲章》和國際法基本原則。菲律賓鼓動并慫恿菲方船只和人員大規(guī)模侵入中國黃巖島海域,嚴重侵犯中國在黃巖島海域的主權和主權權利。菲律賓非法抓扣在黃巖島海域正常作業(yè)的中國漁民并施以嚴重的非人道待遇,嚴重侵犯中國漁民的人格尊嚴,踐踏人權。
(四)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是惡意行為
115.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時任政府違背中菲之間達成并多次確認的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共識,違反其在《宣言》中作出的莊嚴承諾,在明知領土爭議不屬于《公約》調整范圍,海洋劃界爭議已被中國2006年有關聲明排除的情況下,蓄意將有關爭議包裝成單純的《公約》解釋或適用問題,濫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菲律賓此舉不是為了解決與中國的爭議,而是企圖借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菲律賓的行為是惡意的。
116. 第一,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中菲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爭議的協(xié)議。中菲在有關雙邊文件中已就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協(xié)議并多次予以確認。中國和菲律賓在《宣言》中就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作出鄭重承諾,并一再在雙邊文件中予以確認。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guī)定相輔相成,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xié)議。兩國據(jù)此選擇了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內的第三方方式。“約定必須遵守”。這項國際法基礎規(guī)范必須得到執(zhí)行。菲律賓違背自己的莊嚴承諾,是嚴重的背信棄義行為,不為菲律賓創(chuàng)設任何權利,也不為中國創(chuàng)設任何義務。
117. 第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公約》第十五部分第280條規(guī)定,“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于任何時候協(xié)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第281條規(guī)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xié)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xié)議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guī)定的程序”。由于中菲之間已就通過談判解決爭議作出明確選擇,《公約》規(guī)定的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不適用。
118. 第三,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濫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菲律賓提起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有關事項也構成中菲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陸地領土問題不屬于《公約》的調整范圍。2006年,中國根據(jù)《公約》第298條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zhí)法行動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在《公約》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包括中國在內的約30個國家作出的排除性聲明,構成《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組成部分。菲律賓通過包裝訴求,惡意規(guī)避中方有關排除性聲明和陸地領土爭議不屬《公約》調整事項的限制,單方面提起仲裁,構成對《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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