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淺析論文(2)
刑事政策淺析論文
刑事政策淺析論文篇二
《刑事政策中的民意導向》
摘要:民意的含義是比較淺顯的,甚至于每個人都能闡述出自己對民意的理解,但是本文所要闡釋的民意與此有所區(qū)別。本文主要從刑事政策角度出發(fā),對民意的內(nèi)涵進行剖析,分析民意與刑事政策的關系,進而提出在刑事政策領域應當怎樣妥善應對民意。
關鍵詞:民意 刑事政策 輿論導向
作者簡介:宋晚秋,四川大學法學院,在讀碩士。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273-02
民意,(the public opinion),從規(guī)范意義上講,就是指作為非統(tǒng)治群體的廣大公眾的利益訴求。按照西方公共政策學者戴維·伊斯頓的觀點,在現(xiàn)代民主國家的政府過程中,民意即群眾性利益輸入與表達,是政治系統(tǒng)正常運作和作出合理輸出行為的基本前提條件,也是民主政府政策輸出的基本“原料”來源。
刑事政策是由犯罪這一社會現(xiàn)象所引發(fā)的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反應體系,旨在對犯罪進行預防和控制,從而維持社會秩序,保證社會生產(chǎn)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對于刑事政策而言,維護社會穩(wěn)定是比預防犯罪和控制犯罪更高層次的價值取向,是刑事政策的終極目標。社會穩(wěn)定最重要的著眼點恐怕就在于人民群眾在社會中的普遍安全感和利益保障程度,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反映出人們對政府出臺的應對社會違法犯罪的一些方針政策所持有的態(tài)度和關注程度。
就刑事政策與民意之間的關系,我們可以辯證地來看。一方面,刑事政策與民意是相輔相成的,刑事政策的內(nèi)容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民意,而民意也或多或少推動了刑事政策的改革。一般來說,公眾往往更習慣立足于基本道德思考問題,但是道德的具體標準在每個人的心中都有一把不同的尺子。而刑事政策就好像是一把公尺一樣,將大多數(shù)人的意見整合在一起,作出一整套合乎民意的標準。同時,刑事政策在不斷吸收民意的過程中,也不斷地更新提高自身,使自己適應日益發(fā)展變化了的現(xiàn)實。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與民意又是充滿矛盾的。民意本身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公眾的輿論、媒體的報道還有當事人的態(tài)度都會對民意的立場和趨向造成很大影響,因此,民意所代表的不一定都是民眾的真實或者說是正確的觀點,正所謂人云亦云即是如此。那么,這時候的民意肯定是刑事政策所不可取的,否則刑事政策也將走入一種誤區(qū)。彼時,刑事政策很可能與民意相去甚遠,則民意會對其產(chǎn)生極大不滿,而當矛盾上升到一種不可調(diào)和的高度時,要么是刑事政策順從于民意,修改自身,要么是民意被壓制,從而忽視。但無論是以上哪種結(jié)果,肯定都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從許霆案、彭宇案、邱興華案中,我們或許可以看到,這類案件都廣泛地調(diào)動起了公眾的熱情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民意影響。那么,為什么公眾對此類案件表現(xiàn)出異乎尋常的熱情呢,是出于正義,憐憫,還是一種單純的義務呢?或者是以上皆有之。
在一些案件中,公眾首先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存在疑問,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公眾其實對法院認定的事實并無異議,但卻對法院最后的判決存在較大爭議,并且引發(fā)普遍的討論,許霆案可以說就是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在許霆案中,許霆無意之中發(fā)現(xiàn)銀行自動取款機出錯,而后利用機器故障多取出十七萬余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對許霆判處無期徒刑。該案被曝光后,初審判決備受關注,公眾普遍認為量刑過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fā)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改判其盜竊罪處五年有期徒刑。后許霆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庭作出終審裁定:依法裁定駁回許霆的上訴,維持原判。
輿論的廣泛關注,以及包括互聯(lián)網(wǎng)、電視、報紙等諸多平臺的信息傳播,甚至許多專家學者也加入了這一討論熱潮??梢哉f,許霆案使民眾對于個案的關注達到了一個頂峰。誠然,許霆利用提款機故障之機,提取了不屬于自己的“巨額”款項,是觸犯了刑法,但是相較于那些貪污受賄的官員一年的進賬來說,許霆取走的巨款還算巨款嗎?不說許霆自己不甘心,就是其他的無關人士也對一審判決有強烈意見,這就是民意的趨向。重審法院以“案發(fā)具有一定偶然性”、“主觀惡性尚不是很大”為由改判,可以說也是受到了民意的推力。試想,如果沒有民眾的廣泛熱議,沒有熱心人士的持續(xù)關注,許霆案不可能引起那么大的反響,也許就和其他的普通刑事案一樣,罪犯許霆鋃鐺入獄,在與世隔絕的監(jiān)獄中度過自己的余生。正如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秘書長陳舒在旁聽判決后所指出的,許霆案有這樣的結(jié)果,應該感謝媒體?;蛘?,一審作出的無期徒刑的判決更加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卻與民意相差甚遠,而終審才算是在民意與司法之間艱難地尋求到了一個平衡點。
那么,到底是否有一種可行的路徑,讓我們可以比較明確地在民意與刑事政策之間找到這樣一個平衡點呢?或許目前還沒有某種明確的標識可以指明,但是在長久以來的實踐經(jīng)驗當中,我們不難總結(jié)出一些可以暫時用來作為行事準則的幾個基本點:
一、正視民意
民意或許的確存在有缺陷,但是民意畢竟代表了社會大多數(shù)人的立場和觀點,而我們的法律不正是為整個社會服務的嗎?那么,我們還應該視民意為無物嗎?正如前文所述,對于刑事政策而言,維護社會穩(wěn)定是比預防犯罪和控制犯罪更高層次的價值取向。因此,無論民意是與當前的形式政策相符還是相背離,也無論民意所支持的觀點有無自己的理據(jù),刑事政策都不能獨斷獨行,而應當傾聽民眾的聲音。
二、審視民意
雖然刑事政策應當聽民意聽民聲,但是絕對不是說對民意順從、盲從,更不可能“去”政策而“留”民意,畢竟在法律與司法的領域中,刑事政策才是“專業(yè)”的,而民意至多只能說是一位熱心的“看客”。所以說,對于刑事政策來說,可以將民意看作是來自實踐生活中的豐富的感性材料,然后通過自己的理性思維將這些感性材料進行法學加工,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從而作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合乎民意的結(jié)論。當然,在這樣一個探尋結(jié)論的過程中,我們還應當注意其中的謬誤性,這也就是考察其自身的專業(yè)知識儲備是否充足了。
刑事政策淺析論文相關文章:
4.有關刑事法學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