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自然——論析盧梭的宗教思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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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曄 李妍妍1由 分享
四、建立契約社會的“公民宗教”
“盧梭的宗教,首先旨在成為一種自由的宗教。正是在這一點上,它引出了自己的特點和根本性質(zhì)?,F(xiàn)代社會非但不能保障人的自由,反倒成了人類罪惡與苦難的孽生地;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對現(xiàn)代社會加以拋棄。但是人類要重返自然狀態(tài)也是不可能的,那么惟一可行的方案便是構(gòu)建一個全新的人類社會,于是盧梭從哲學社會學領(lǐng)域開始了他的“創(chuàng)世紀”的新構(gòu)想。
與洛克和孔狄亞克所塑造的“白板”的模型不同,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chǔ)》中運用時間和集體的坐標軸重建事件的自然秩序,他并沒有停留于假定單個意識的起源,而是運用歷史的批判的眼光來考察整個人類的起源;也不同于《圣經(jīng)》的“創(chuàng)世紀”,他以帶有某種宗教意義的對“人”的歷史的揭示取代了基督所創(chuàng)造的歷史,褪去了宗教的外衣,以一種現(xiàn)實的沉思性的語言代替神話色彩的語言。__的理論雖然被舍棄了,但是《圣經(jīng)》教義的理論結(jié)構(gòu)卻被間接保留了下來:伊甸園、原罪、語言的混雜等都被以盧梭式的話語方式所借用。在原初的生活狀態(tài)下,人呈現(xiàn)出近乎動物的生存特征,但此時的人卻是生活在“天堂”中一般。如果自然人不使用理性,這種生活會一直進行下去。
但是人一旦開始實施理性,獲得了善惡的知識,懂得了選擇的利弊,人便開始從動物狀態(tài)中脫離出來。徘徊、嫉妒、傾軋、不滿和焦慮等使人與原初的自足完滿的自然本性相分裂,人類就在這種分裂的夾縫中慢慢“墮落”。如果說《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chǔ)》還只是局限于懷念“伊甸園”的生活,以劍拔弩張之勢批判現(xiàn)代社會的話,那么《社會契約論》則開始著手勾畫出理想社會的圖景,試圖構(gòu)建以社會契約為基礎(chǔ)的道德共同體國家。至此,其研究方法也就正式地從宗教倫理的研究過渡到政治理論的研究。
這一理論研究方法得到馬基雅維利的論證:“事實上,在任何民族中也沒有過任何從不求助于上帝的特殊立法者;否則的話,法律便不會為人們所接受;因為盡管有許多良好的法律能被智者所認識,但是其道理卻不足以說服別人。;盧梭拒絕把政治和宗教領(lǐng)域分割開來,并且認為“在各個國家的起源時,宗教是用來作為政治的工具的;社會契約具有先天的不足,即無法使訂約的雙方信守契約而不拋棄,所以紛爭和混亂又會在所難免,單純的理性與法制不足以維持正常的社會安寧,于是盧梭就在契約之后又引出了神意,期望通過宗教手段而為政治組織提供一個更為堅實的基礎(chǔ)。
由于盧梭對共和國和上帝的雙重信仰,所以在《社會契約論》中構(gòu)建了公民宗教,這就比以良心為核心的自然宗教理論增加了實踐的可操作性,他在《日內(nèi)瓦手稿》中認為,“人們進人政治社會之后,就要靠宗教來維持。沒有宗教,一個民族就不會、也不可能長久存在”“公民宗教”賦予了上帝以政治學的意義,是公意在宗教中的體現(xiàn)。公民并沒達到接受正義的高度,上帝的正義生活對于公民只能作為理想而存在,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必須借助于政府和法律的媒介,政府和法律又必須接受公意的指引,公意代表了人民的普遍意志,而人民是上帝的化身,人民的呼聲就是上帝的旨意,公意就代表了上帝的意志。在共和國社會中,公民宗教所要求的正義、善良、社會契約的教義,也正是盧梭道德良心的政治現(xiàn)實化。這也就不難理解盧梭為什么要求把公民宗教寫入國家的典籍,從而大有取代國家法律之勢了。
盧梭在批判現(xiàn)代文明、構(gòu)建政治理想國的同時,也建構(gòu)了他的道德理想國,從對上帝的信奉,到聆聽天良的呼聲,再到共和國中的公民宗教,經(jīng)過盧梭一筆一畫地書寫,道德理想國也逐漸清晰起來,也越來越帶有烏托邦的審美色彩,但是這種道德宗教在罪惡和苦難面前最終變得軟弱和蒼白,在制度面前又是如此地軟弱無力。雖然他一生都在努力地踐行著自己的道德信仰,但卻仍然阻擋不了內(nèi)心理性的潔問:熱愛真理與正義的人幸福嗎?熱愛財富、一心追逐名譽地位的人就不幸福嗎?沉迷于感官肉欲的享樂的人就不幸福嗎?自己是幸福的嗎?什么是幸福?自己一生的追求到底有無意義?自己究竟是應該趨于平庸還是應該孤獨一人艱難地跋涉?盧梭仿徨過,也懷疑過,但他卻像一只孤寂的夜鷹仍舊在獨自哀嚎。盧梭是孤獨的,激進的政治理論使他四面樹敵:教會的迫害、政府的驅(qū)逐,昔日的好友也成為了論敵,他一直都在堅強架鶩地孤軍奮戰(zhàn);同時他也是猶豫的,當啟蒙運動的大軍盲目地為理性搖旗吶喊的時候,盧梭已經(jīng)開始對理性和現(xiàn)實展開批判,開始思索文明與現(xiàn)代社會的間題了。
研究人的自然天性和人的社會生活,在盧梭看來是實現(xiàn)人的幸福的前提條件。社會中人的幸福在盧梭看來莫過于人的自由與平等的獲得,而宗教信仰提供了理性和契約之外的額外保障。人的問題是把哲學和宗教相聯(lián)的橋梁,對人的問題的深切思考容易使人走向宗教信仰之途。人不僅是一個理性的動物,更是一種道德的存在,在面臨復雜多變的道德問題的時候,理性是束手無策的,推論、判斷和證明都不足以解決人的心靈深處的是非善惡、各種欲念和情緒問題。對此,盧梭還是求助于神,相信上帝的善和正義能夠使人的靈魂更加純潔。羅素認為:“敦促我們信神的現(xiàn)代新教徒,大部分都輕視老的‘證明’,把自己的信仰基礎(chǔ)放在人性的某一面—敬畏情緒或神秘情緒、是非心、渴念之情等等上面。這種為宗教信仰辯護的方式是盧梭首創(chuàng)的。自柏拉圖以降的多數(shù)信神哲學家,總要為自己的信仰提供嚴密的理智推論,但盧梭卻把信仰的根源定位于個體的生命存在,認為人對上帝的認識是在個體進行自我認識與體驗的過程中自然獲得的。盧梭一直到晚年仍然堅守自己的宗教信仰,信仰成為他與嚴酷的命運和現(xiàn)實爭斗的精神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