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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對法律方法的創(chuàng)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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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折中主義方法
人們在嘗試了個體主義方法與整體主義方法之后,發(fā)現(xiàn)它們兩者各有缺陷,于是人們試圖在它們兩者之間走一條中間道路,這就是折中主義方法。在這種方法看來,個體與整體為一體,兩者不是獨立的、沖突的,而是并立的、交融的;由個人所構成的社會有其自己的發(fā)展規(guī)律,但這是無數(shù)個人意志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合力的結果;盡管社會對個人有決定作用,但個人仍然具有獨立性和能動性;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要從個體與整體進行雙向互動的解釋;它克服了極端的個體主義方法和極端的整體主義方法的缺陷,把個體主義方法與整體主義方法的優(yōu)點綜合起來,是一種折中的方法、辯證的方法;等等。其代表人物如密爾、恩格斯、艾哈德、薩繆爾森等人。
在社會學上,這種方法表現(xiàn)為二元主義。如恩格斯指出:“歷史是這樣創(chuàng)造的:最終的結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沖突中產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于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成為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shù)互相交錯的力量,有無數(shù)個力的平行四邊形,由此就產生出一個合力,即歷史的結果,而這個結果又可以看作一個作為整體的、不自覺地和不自主地起著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因為任何一個人的愿望都會受到任何另一個人的妨礙,而最后出現(xiàn)的結果就是誰都沒有希望過的事物。所以到目前為止的歷史總是像一種自然過程一樣地進行,而且實質上也是服從于同一運動規(guī)律的。但是,各個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個都希望得到他的體質和外部的、歸根結底是經濟的情況(或是他個人的、或是一般社會性的)使他向往的東西——雖然都達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為一個總的平均數(shù),一個總的合力,然而從這一事實中決不應作出結論說,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個意志都對合力有所貢獻,因而是包括在這個合力里面的。”[24] (P696-697)恩格斯的這段論述告訴我們,社會歷史的發(fā)展不能僅僅片面地歸結于個體或整體,而應既歸結于整體,也應歸結于個體,是整體與個體共同合力作用的結果。
在政治(學)上,這種方法表現(xiàn)為折中主義。如密爾,他的《論自由》“所要討論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25](P1)經過密爾的探討,他認為,“如果它們各有比較特別關涉自己的方面,它們就將各得其應得的一分。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分應當屬于個性,凡主要關涉在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于社會。”[25] (P81)具體說來,當一個人的行為不影響自己以外的任何人時,每個人應當享有法律上和社會上的完全自由;但一旦一個人的任何行為妨害到他人時,社會就有權對其予以干涉。[25] (P81-82)密爾提出了一種劃分個人與社會權界的重要方法。
在經濟(學)上,這種方法表現(xiàn)為混合經濟。如詹姆斯·米德總結經濟政策演變的規(guī)律后指出:“實際上,到底是采取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還是采取對個別經濟行為進行必要的社會控制?這二者之間常常發(fā)生沖突,縱觀經濟政策的演變,我們可以看出,理論與實踐都是在不斷地發(fā)生變化的,人類有時強調自由競爭市場的作用,有時卻又希望政府能進行適當?shù)目刂啤5?,我們始終如一地認為:當人們只考慮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特別干預而忽視市場機制時,應該提請政府注意競爭性市場機制的功能;當人們虔誠地篤信自由放任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時,又必須強調社會控制在什么情況下仍然是必要的。”[26] (P4-5)薩繆爾森認為最好的經濟形式應是“混合經濟”,并形象地指出“市場和政府這兩個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沒有政府和沒有市場的經濟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經濟。”[27] (P87)他還明確主張“中間道路經濟學”。[28]
在法律(學)上,這種方法表現(xiàn)為社會法方法。它以個體與社會為雙重本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方法經過了一個辯證的發(fā)展過程。在自由競爭時期,人們反感把政府說成家長的理論,認為讓個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讓他和他的財產受到最充分的保障,這既是對政府的限制,又是政府的義務,所以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在私人經濟關系領域內成了政府放任政策的同義語。那時的法律方法主要就是私人自治、個體主義的方法。但到了福利國家時期,法律方法發(fā)生了改變。法律從抽象的平等到實際的平等;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形成他們之間的法律,這種觀念消失了,大量的標準化契約開始取代那些具體條款是自由協(xié)商的契約,契約自由受到了限制,讓位于社會福利和對一個更公平的工作和生活水準的維護; [11] (P211)所有權也不再是絕對的,法律日益強調所有權的社會方面而不是個人方面,所有者不得以反社會的方式行使所有權;[11] (P214-216)社會開始根據某種關系而非根據自由意志組織起來,法律愈來愈傾向于以各種利害關系和義務為基礎,而不是以孤立的個人及權利為基礎。20世紀的經濟秩序、商業(yè)、工業(yè)和政府的活動已成為占支配地位的活動。[11] (P213)此時,國家干預取代了自由放任,整體主義方法開始盛行。但這時的整體主義不同于過去的整體主義,不是與個體主義對立起來的整體主義,而是與個體主義相融合的新的整體主義方法,是一種折中主義方法。如20世紀初,人們強調的是保護贏利的安全。一旦需要,甚至不惜以社會利益為代價。但隨著20世紀的進步,這些目標越來越受到懷疑。20世紀下半葉,我們似乎正從個人突出的理想移向彼此合作的理想。作為價值尺度,抽象的不受限制的個人至上,已為人類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然以滿足社會需要所代替,發(fā)展中的法律正以滿足人類需要作為自己的口號,法律的任務被視為協(xié)調彼此沖突的人類要求或期望,以便以最少的矛盾和最小的浪費去獲取文明的價值。[11] (P330)
這種方法是對傳統(tǒng)法律方法的變革,傳統(tǒng)的法律方法主要是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其中私法方法主要是個體主義的方法,公法的方法主要是整體主義的方法。折中主義方法的出現(xiàn)和形成導致法律方法的創(chuàng)新和法律制度的變革。其表現(xiàn),一方面,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旨在把私法方法與公法方法融合起來。但由于它們的“化”并沒有發(fā)生質變,從而異質于私法而同質于公法,或異質于公法而同質于私法,它們只是融入了一些公法方法或私法方法,它們本質上還是私法(方法)或公法(方法)。況且,任何法律部門及其方法在特定法域都有其特效,如私法方法在私法領域、公法方法在公法領域依然是有效的,并且仍然是主要的方法。另一方面,是在它們的基礎上出現(xiàn)了一些以折中主義方法為基礎的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即是如此。由于傳統(tǒng)的法律部門,如私法方法以個體主義的方法為主,公法方法以整體主義的方法為主,這些方法有其作用的特定法域,但它們不能作用于一切法域,不能完全有效地調整某類社會關系和救濟某種權利。如要保護社會公共權利,一方面要充分調動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讓人人出力,各盡其能,這就必須訴諸個體主義方法、私法方法;另一方面要協(xié)調人們的行動,保持秩序,形成合力,這就必須訴諸整體主義的方法、公法方法,而且還必須把這兩種方法內在統(tǒng)一、整合起來,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因而要進行法律方法的創(chuàng)新。這種方法能夠以個體與社會為雙重本位,共同保護私人權利和社會公共權利,融合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是一種折中的方法、辯證的方法。這樣的方法為現(xiàn)有的法律部門所不完全具備,必然導致法律制度和法律方法的創(chuàng)新,產生一種充分體現(xiàn)折中主義、辯證方法的法律部門,其中就包括經濟法。
在經濟法中,這種折中主義的方法表現(xiàn)為許多方面。如經濟法中的競爭法,它的首要目標是維護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所以,競爭法中有句名言—— “競爭法保護的是競爭而不是競爭者”,說的就是競爭法保護的是整個市場的競爭秩序,首先是整體而不是個體,這就是一種整體主義的方法。但由于保護了整個市場競爭秩序,自然有利于競爭者,所以,競爭法也間接地保護了競爭者,因為競爭總是通過無數(shù)的競爭者的競爭表現(xiàn)出來的,競爭秩序也是由此形成的,沒有競爭者,就沒有競爭和競爭秩序。可見,競爭法也間接地保護競爭者,如它監(jiān)管市場優(yōu)勢企業(yè)、扶持中小企業(yè),豁免市場弱者的聯(lián)合行為等等,這又體現(xiàn)了它是一種個體主義的方法。再如,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就是從宏觀的立場、整體的角度來調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它從“國民經濟生產率的角度觀察經濟關系”, [1] (P80)所以經濟法被認為是“組織起來的經濟法律”, [1] (P78)它意味著“國家將整個經濟生活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1] (P78)整體主義的方法體現(xiàn)在宏觀調控法的許多方面,它的調控措施是宏觀調控工具,如計劃規(guī)劃、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yè)政策等等,它們都是宏觀著眼、大處著手、整體協(xié)調,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能夠穩(wěn)定協(xié)調有序健康持續(xù)地進行。這體現(xiàn)的就是一種整體主義的方法。但這里的宏觀調控大大不同于過去那種高度集權的計劃體制、行政管制,它以市場調節(jié)為基礎,賦予市場主體以高度的自治權利,充分調動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這體現(xiàn)的又是個體主義的方法。所以,經濟法的方法是一種折中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的方法。
經濟法的這種折中主義方法體現(xiàn)在經濟法的許多規(guī)范上。經濟法規(guī)范不是私法規(guī)范,私法規(guī)范比較概括從而有利于私權推定和私權保護,私法規(guī)范的任意性有利于保障私人意思自治;經濟法規(guī)范也不是公法規(guī)范,公法規(guī)范比較具體從而有利于權力制約,公法規(guī)范的強制性有利于保障國家意志的貫徹和對國家權力的制約。經濟法規(guī)范介于兩者之間,它尋求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私人自治與國家強制的最佳結合,經濟法規(guī)范比較適中從而有利于社會私權利與國家公權力的合理行使,經濟法規(guī)范是一種彈性規(guī)范,尤其有利于國家公權力根據具體情況,審時度勢、靈活自如地自由裁量。如反壟斷法有“合理原則”,宏觀調控法要求宏觀調控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折中主義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特征。
當然,所謂的折中主義方法,并不是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各半斤八兩,平均主義,相反,它會根據調整對象、調整目標的需要而調整,有所側重。如在經濟法中,其折中主義方法,側重的主要是整體主義方法,只是這種整體主義方法內在著個體主義方法,或者說是一種內在著個體主義方法的整體主義方法。
這種方法是經濟法調整機制的基本特征。私法的調整機制是意思自治,私法本質上是一種自主調整的法律,這是市場調節(jié)在私法中的反映;公法的調整機制是命令服從,公法本質上是一種他律調整的法律,這是由權力支配的本性所決定的。經濟法的調整機制是監(jiān)管調控,經濟法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整體調整機制的法律,這是由市場調節(jié)與國家干預相結合的產物。具體而言,一是經濟法調整機制必須著眼于市場秩序、社會整體、體現(xiàn)社會公意、維護社會公益,經濟法的根本目的之一就在于促使和保證市場調節(jié)機制沿著社會整體要求的方向進行,使市場調節(jié)優(yōu)化成有國家干預的市場調節(jié),那種著眼于私人局部的調節(jié)必然是微觀的、盲目的、失控的。一是經濟法調整機制必須立足于市場秩序。在市場體制下,真正的社會整體只能是市場秩序,經濟法的根本目的之一就在于督促和保證國家干預通過市場調節(jié)而進行,使國家干預完善為以市場調節(jié)為基礎的國家干預,那種僭越市場調節(jié)的國家干預必然是具體的、直接的、強制的。比如,宏觀調控法的一個核心內容是保證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但國家并不能直接指令某個企業(yè)從事什么產業(yè)或不從事什么產業(yè),也不能完全放任企業(yè)自由從事各種產業(yè),而只能通過計劃、稅收、利率等宏觀調控政策法律去加以引導。可見,經濟法是一種社會整體調整機制的法律。
真理往往在兩極之間,與個體主義方法和整體主義方法相比,折中主義的方法是一種最優(yōu)的方法,它是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它體現(xiàn)在經濟法的許多方面,是對法律方法的重要創(chuàng)新。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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