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心理學學術論文(2)
關于心理學學術論文
關于心理學學術論文篇2
淺談對農民工偏見形成的社會心理學分析
一、農民工所受的偏見及其表現
“偏見(Prejudice)是對某一個人或團體所持有的一種不公平、不合理的消極否定的態(tài)度。”偏見常和歧視聯系在一起,但二者有所不同。偏見是一種態(tài)度,而“歧視主要指基于偏見而做出的不公正、不合理的行為方式。”可見,偏見是歧視行為得以產生的基礎,一旦人們對農民工這一群體產生偏見,就極易引發(fā)歧視。在當前社會中,農民工所受到偏見和歧視的現象比比皆是。
首先,在經濟上,農民工群體受到偏見的最大表現之一是就業(yè)偏見。許多用工單位往往認為農民工素質底下,是“從鄉(xiāng)下來的”,只適合做又粗又累的重活。由于農民工從事的職業(yè)社會地位低,他們的工資報酬水平低,就算和城市工人同工也不同酬,而且不能或是很少能享受到單位正式職工的福利和其他經濟待遇。甚至由于他們在政治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缺陷,政治話語權較弱,使得各種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不良現象頻發(fā),嚴重侵害了農民工的經濟利益。
在政治方面,我國長期實行嚴格的城鄉(xiāng)“二元”分治,出臺了許多相關法律規(guī)范將城市居民和農民區(qū)分開來,這無疑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政治權利。嚴格的戶籍制度使農民工遭受各種偏見和歧視,這種政治制度結構使城市人和農民間有了一道嚴格的界限和鴻溝,農民工自然也就成為備受偏見和歧視的對象。
城市人在社會中對農民工也存在偏見和歧視,他們對所謂低等的農民工往往出言不遜,對農民工的心理造成傷害。城市人還瞧不起農民工,刻意回避與農民工的接觸。在許多公共場合,城市人對農民工抱有極大偏見,通過歧視農民工的行為顯示自身的高貴地位。此外,城市人還甚至對農民工進行人格上的侮辱。對農民工所犯的錯誤擴大夸張化,污蔑其人格尊嚴,認為農民工是二等公民,使農民工在社會生活中失去最起碼的尊重對待。
二、農民工群體受到偏見的社會心理學分析
(一)社會群體間的利害沖突
群體間的利害沖突是導致農民工受城市人偏見歧視的重要原因。沖突理論認為,偏見起源于各個社會群體間為了爭奪稀有的、富有價值的資源而展開的直接競爭。社會心理學家謝里夫也曾做過實驗,證實了群體間持續(xù)的競爭造成了直接的沖突,甚至是暴力侵犯,并導致偏見產生。
由此,農民工遭受偏見也與城市競爭密不可分。改革開放后,社會競爭加劇,各個團體、階層間存在著利益沖突,城市人和農民工也有了利益對抗。城市的現代化進程加快,人口增多但資源有限。越來越多的城市人面臨著下崗、失業(yè)等社會問題,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不僅擠占了原本就已變得狹小的城市空間,還搶占工作機會,與城市人共同分享社會公共資源等,使城市競爭加劇。許多城市人認為自身經濟利益受損的原因在于農民工的出現,由于農民工搶占了許多工作崗位,對其掌握資源形成巨大威脅,因而就把農民工當做敵視對象和競爭對象看待。隨著競賽活動的進行,兩個群體間的社會距離增大,雙方的矛盾沖突使得城里人貶低、打擊農民工,心理對其產生抱怨和憎恨,以此來滿足自己的心理平衡,對農民工的偏見和歧視也由此產生。
(二)個體社會化中對偏見的繼承
個體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也會繼承偏見這一傳統(tǒng)。由于文化歷史因素有很牢固的性質,不易隨著社會發(fā)展而改變,如果對某一群體產生偏見后,個體就在吸收并內化文化傳統(tǒng)的過程中繼承了偏見。
兒童時期的社會化對個體發(fā)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城市人對農民工的偏見也會由于在兒童時期的社會化過程中習得,其中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直接學習,二是模仿學習,三是環(huán)境氣氛的熏染。首先,如果城市父母運用賞罰等方式強化孩子對農民工的偏見態(tài)度,就會促使孩子長大后對農民工產生偏見。如父母不允許子女和農民工的子女一起玩耍,否則施以懲罰;向子女灌輸“農民工是骯臟的、卑鄙的”等思想觀念;對子女否定農民的態(tài)度表示贊賞和表揚等。其次,孩子會通過模仿學習到周圍人群對農民工的偏見態(tài)度。城市兒童如果經??吹?、聽到自己周圍的親戚朋友議論反對農民工,就會逐漸的認同這種看法和行為,并學會對農民工的偏見。再次,孩子所處的環(huán)境氛圍也會對其偏見態(tài)度的養(yǎng)成起重要作用。“在偏見的氣氛中成長起來的兒童對于帶有偏見的規(guī)范是服從的。首先是形式上的相符,后來就內化于心。”當孩子處于一個對農民工持敵對態(tài)度強烈的環(huán)境氛圍中,城市人和農民工是有嚴格區(qū)分的,城里人所處的地方不容許農民工進入,農民工喜歡的東西城市人就討厭,這種氛圍會提示兒童采取什么樣的態(tài)度和行為才是恰當和正確的。久之,兒童就會潛移默化的受到感染,形成對農民工的偏見。
(三)社會認知偏差
“社會認知指個體對他人的心理狀態(tài)、行為動機和意向做出推測與判斷的過程。……是個體對社會刺激加以綜合的過程。”可見,當個體在對刺激的選擇加工,及推測判斷過程中產生錯誤時,往往會造成認知偏差和偏見。
城市人常根據民族、職業(yè)、經濟狀況等對自己和農民工進行分類。將和自己經濟、生活方式和社會地位差不多的城市人歸類為同一群體的“自己人”,而將比自己弱小和不相似的農民工視作群體外的“外人”。隨之就會認為自己人是優(yōu)秀的,而外人是廉價、卑微和受排斥的劣等人,由此對農民工產生認知偏差。只要一提到農民工,就會對他們產生刻板印象,甚至在評價偏見對象時范歸因錯誤。
此外,即使沒有與農民工進行真正接觸和交往,就傾向于認為他們具有“討厭的、素質低下的、骯臟的”等一系列特征。而就算接觸到一個與刻板印象不一致、相矛盾的農民工,如遇到一個高智力、有教養(yǎng)的農民工時,也不會改變刻板印象和認知偏差,而是把這個人視為特例,將其歸類到另一個特殊類別中對待,以使之符合自身認知??傊鞘腥艘坏r民工形成認知偏差和刻板印象,就極不容易改變,并在日常生活中處處對農民工帶有偏見。
(四)農民工自身的偏差行為
有學者指出,個體在感受到社會現實后并加上對社會現實的看法評價,會導致某種情緒、情感的產生,進而引發(fā)相應的行為、舉止。農民工群體在城市受到偏見歧視后,感受到這一被貶低的現實,就會產生自卑、怯懦等心理,認為自己低人一等,從而對城市人和城市生活感到厭惡。若城市人不對他們給予肯定,反而仍以打擊、看不起的方式回饋,就會使農民工產生“無論怎么做都不會被城市認可”的想法,從而對自身與城市人和諧相處的現實感到失望,繼而他們不再強求城市人的認可,而會自我隔離,不與城市人打交道,做出破壞城市的偏差行為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農民工的這些偏差行為反過來又會加劇城市人對他們的偏見和歧視,如此循環(huán)往復,使得農民工所受的偏見更加嚴重。
(五)不合理的社會制度助長偏見
社會制度和規(guī)范對社會成員的態(tài)度行為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不合理的社會制度會使社會成員產生偏見或是助長偏見。改革開放后,雖然國家對農民進城有了一些放松,如允許農民工“有序流動”,但仍舊在某些制度措施上沒有根除對農民的偏見。“懷著對作為‘我群’的城市居民群體的喜愛和作為‘他群’的農民工群體的偏見,要求農民工辦理各種證件如暫住證、務工證、計劃生育證、勞動就業(yè)證等等。……體現著城市對農民工的種種防范。”諸如這些不合理的制度法規(guī),助長了城市人的自我優(yōu)越感和對農民工的偏見歧視。
三、如何減少對農民工的偏見
城市人對農民工的偏見會造成許多消極的社會后果,群體間的矛盾關系繼續(xù)惡化會引發(fā)激烈的沖突,破壞社會和諧。因而可以從以下方面來預防和減少對農民共的偏見。
(一)消除刻板印象
認知往往是一種社會刻板印象,對偏見形成有重要作用。如果消除了刻板印象,就會使個體對群體和事物的認知客觀化,從而消除偏見。因此,要想消除農民工受到的偏見,就應消除城市人對農民工的刻板印象,這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努力。首先,當偏見對象表現出與刻板印象完全不同的行為時,就能有助于偏見消除。城市人對農民工的刻板印象往往認為他們“智商低、品質差”等,農民工就應努力改變自己的這一形象,通過學習科學文化提升自身素質,致力于融入城市人群和生活中,讓城市人刮目相看,從而減少對其偏見。其次,城市人也應認識到以刻板印象來評價農民工是不正確的。要認識到農民工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和其在城市建設發(fā)展中發(fā)揮的積極作用,從而客觀審視農民工,避免受自身主觀刻板印象的干擾而對農民工形成偏見和歧視。
(二)增加農民工與城市人的平等溝通和接觸
偏見的形成多是由于群體成員缺乏相互之間的了解,因此使溝通較少的兩個群體增加接觸,是一種減少偏見、促進融合的好方法。但雙方的接觸必須建立在平等地位的條件下,否則不平等的接觸會妨礙雙方的相互了解,還容易產生先入為主的、刻板化的判斷。為此,要努力促進城市人與農民工的平等交往,讓城市人真實的了解農民工獨特的能力,明確農民工也是我國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為城市和社會發(fā)展貢獻出巨大的力量。城市人和農民工都有著為國家富強、民族興旺而努力奮斗這一共同目標,雙方有共同的命運和合作性的獎勵,只有以平等的眼光和地位相互對待和溝通,才能消除偏見,最終實現雙方的共贏。
(三)發(fā)揚農民工的自立自強精神
受偏見的農民工群體要想改變自身的處境,還應從自身方面努力。一是要承認自身缺點,正視自身弱勢,并勇于改正錯誤,積極向城市人學習好的方面,努力改善自己的消極形象,以打破城市人對其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社會偏見和歧視得以產生和擴大在于農民工的力量太弱。因此,農民工要認識到自身群體力量的壯大是消除偏見的重要策略。通過群體內的自理自強,團結互助壯大自身力量,增加自己的談判能力,在斗爭中獲取平等地位和自身利益,從而消除所受的偏見。如:2003年,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下,我國廢除了針對進程農民工的歧視性制度《收容遣送辦法》,這無疑是農民工自身力量壯大后的反偏見反歧視斗爭的結果。
(四)制定有助于消除農民工偏見的社會規(guī)范
“人們都有服從并認同社會規(guī)范的行為傾向。如果社會規(guī)范對其他群體是可以接受的,則人們就比較有可能改變對其他群體的偏見。”因此,國家可以制定有助于消除農民工偏見的制度法規(guī),引導城市人消除偏見??梢愿鶕r民工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政策解決其迫切需要,改變其不利境地,完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就業(yè)、教育、醫(yī)療等方面的社會福利政策,提升農民工的社會地位,用法律制度的強制性解決農民工所受的偏見遭遇。此外,還應加強社會輿論的引導,媒體要發(fā)揮積極作用,破除不良的道德規(guī)范,通過宣傳、勸說等途徑增加城市人對農民的認識,而不是報道失實、丑化和貶低農民工的新聞。要增加對進城農民的政策宣傳、道德和普法教育工作,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維權意識,促進城市人消除對其偏見歧視。
四、結語
社會群體間的利害沖突是農民工受到偏見形成的基礎,個體社會化中對偏見的繼承是偏見發(fā)展的原因,而城市人的認知偏差和刻板印象極大促成了偏見態(tài)度,農民工自身的偏差行為和我國現階段不合理的社會制度則能夠助長偏見。相信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在城市人、農民工和國家的共同努力下,對農民工的偏見和歧視現象一定能有所減少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