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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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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話說“理不辯不明”。訴訟也是如此,雙方的觀點誰是誰非,不僅要證據(jù)的支持,而且還需要明晰的語言將自己的主張進行歸納和總結以及用有理有據(jù)的語言指出對方錯誤觀點,以求得法院的支持。這個過程,就是法庭辯論。法院調(diào)查階段結束后,就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以下學習啦小編整理的離婚法庭辯論,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能夠有所收獲!

  離婚法庭辯論

  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誰是過錯方的辯論

  庭審辯論應該圍繞這三個爭議焦點進行,并且在發(fā)表自己的意見時,對于每一個爭議焦點論點的陳述,都要簡明扼要,有理有據(jù),不可進行長篇大論,否則法官也可能聽糊涂了。

  針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發(fā)表辯論意見,一般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來闡述自己的觀點。也就是說,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結合案件事實,針對以上五個方面圍繞自己的主張進行辯論。

  1.婚姻基礎方面,主要指雙方是否自由戀愛以及戀愛接觸的時間長短,雙方戀愛期間的感情如何等方面進行辯論。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結婚以后,雙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經(jīng)常吵鬧,甚至發(fā)生激烈的沖突等情況。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現(xiàn)在夫妻之間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人,還是雙方人生觀念不同,還是性格的嚴重不和導致的。

  4.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主要指夫妻關系現(xiàn)在情況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導致夫妻之間產(chǎn)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調(diào)和,是不是可以通過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歸于好。

  誰是過錯方,一般在離婚案件中也是一個爭議焦點。根據(jù)《》及其相關規(guī)定,離婚時,財產(chǎn)分割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照顧無過錯方。離婚案件中,常見的過錯有婚姻不忠實行為、、惡習三種。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而對方有過錯,在財產(chǎn)分割甚至子女撫養(yǎng)方面,都可能會居于一定的優(yōu)勢。

  二、子女撫養(yǎng)方面的辯論

  子女撫養(yǎng)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1,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10歲,因為女方對于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jīng)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2,孩子的年齡。根據(jù)(婚姻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2周歲之內(nèi)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yǎng);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撫養(yǎng)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3,從雙方的經(jīng)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yǎng)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4,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huán)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著,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歸屬的因素。

  三、財產(chǎn)分割方面的辯論

  共同財產(chǎn)分割的基本原則就是等分。當然,在處理具體案情時,還要考慮到財產(chǎn)的來源、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等因素。這些聽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在實踐中卻可能是極為復雜的。一個離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雙方對于財產(chǎn)分割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一般要解決兩個問題,或者說離婚糾紛中,財產(chǎn)分割焦點中有兩個關鍵點:

  1,共同財產(chǎn)的范圍有哪些。在離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財產(chǎn),可能是案件爭議的最大焦點之一。比如說,原告可能會說被告隱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對于房產(chǎn)是不是屬于共同財產(chǎn)或是不是全部屬于共同財產(chǎn)分割的范圍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對于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共同債務夫妻意見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財產(chǎn)范圍不能明確確定的表現(xiàn)。

  2,共同財產(chǎn)分割的原則是什么。也就是說,在明確了共同財產(chǎn)的范圍,如何分割這些共同財產(chǎn)也可能會是原被告的一個爭議焦點。舉個例子來說,離婚分割財產(chǎn)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決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還是10寸的。如果經(jīng)過舉證或協(xié)商,雙方一致認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來是這個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還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來的爭議焦點。

  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及對策

  一、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

  1、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特別是在鄉(xiāng)村,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shù)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jù)不足,難以實現(xiàn)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zhì)證、辯論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fā)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jié),表達不清。

  2、當事人取證困難。由于離婚訴訟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事關感情,隱秘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與雙方都有一定關系,往往礙于情面不愿作證或有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這使得法官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難以把握;對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也因民間借貸合同的不規(guī)范而導致舉證困難。特別是向自己親友借債,往往由于無任何形式,債權人的證言因利害關系難以認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異,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內(nèi)部侵害,但舉證卻困難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采取偷拍、偷錄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shù)恼埱箅y以得到支持。

  3、夫婦共同財產(chǎn)分割漸成焦點。多數(shù)離婚訴訟當事人對離婚無異議,卻為了財產(chǎn)分割爭論不休,互不讓步。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轉移、隱匿共同財產(chǎn)、虛報債務,加之這些證據(jù)難以調(diào)查,有些根本無法查明,難辨真?zhèn)?,使得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難以認定,給公正審理帶來困難。

  4、離異家庭“問題孩子”成為社會難題。由于離婚后,有些撫養(yǎng)方忙于組建新的家庭,對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怠于撫養(yǎng),或雙方均不盡義務,將孩子丟給年邁的爺爺奶奶,使這些兒童缺乏父母的親情呵護,疏于管教,脆弱的心靈過早的蒙受陰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單親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護等方面出現(xiàn)斷層和缺位,較易引發(fā)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二、法院審理好離婚案件的對策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如果當事人因婚姻家庭糾紛問題發(fā)生糾紛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處理,其后果不僅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體,而且會增加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種憂患。那么,法院應該如何審理好離婚案件呢?找法網(wǎng)婚姻法編輯認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引導。

  第一、針對離婚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大,經(jīng)濟地位不平衡,收集證據(jù)難,社會影響大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顯得尤為重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zhì)證、辯論。

  第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積極推行證人作證制度。在涉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種種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為女方作證,使受害婦女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法官針對證人不愿作證的不同情況,分析證人的基本心態(tài),作必要的宣傳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顧慮,同時落實證人作證的補償措施,使證人能夠出庭為受害婦女作證。對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實的主要證人經(jīng)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證的,如長期與案件當事人相處的鄰居、親朋好友,他們對男方是否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比較了解,但因為顧慮到鄰居關系或親朋關系,不愿出庭作證。法院依職權進行調(diào)查,取得證言,再交由當事人質(zhì)證。

  2、盡力保護婦女在訴訟中的權利。

  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xiàn)。婦女對男方財產(chǎn)不清楚,對于其不能提供的證據(jù),只要其提供證據(jù)線索,即認為已舉證,具體證據(jù)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diào)查取證。然后再由雙方進行質(zhì)證,根據(jù)質(zhì)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

  其次,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shù)难a償。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向婦女釋明,婦女因其對家庭的隱性貢獻,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補償,并支持婦女的這一主張。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shù)难a償。

  3、強化庭前指導,建立多元化調(diào)處化解婚姻糾紛的機制。

  首先,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范圍,使當事人了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jù)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確列舉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jù),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方面的證據(jù)、婚后相處情況的證據(jù)、婚姻現(xiàn)狀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jù)、財產(chǎn)及債權、債務方面的證據(jù)、子女撫養(yǎng)能力方面的證據(jù)及其他有關證據(jù)。并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jù),可以申請法院調(diào)查取證。

  其次,在強化訴訟調(diào)解的同時,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diào)解渠道,如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威信較高的親屬參與調(diào)解,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婦聯(lián)等基層組織、當事人所住社區(qū)的辦公人員或鄰居協(xié)助調(diào)解,邀請當事人的子女到場做工作參與調(diào)解,邀請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和基層組織、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積極參與分析產(chǎn)生糾紛的原因,耐心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系婚姻,發(fā)揮家庭功能,減少婚姻中的沖突,即便通過調(diào)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過調(diào)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也能夠取得第一手資料。

  4、強大對離婚案件的調(diào)解工作。利用調(diào)解前置程序,理清雙方的婚姻狀況及爭執(zhí)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簡易程序?qū)徖戆讣乃痉ń忉?,將婚姻糾紛列入調(diào)解前置程序的框架,這樣便于法官及時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涉訴原因,是否有調(diào)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數(shù)“對癥施藥”。對夫妻感情較好的,只因一時沖動草率引訴的,可采用“冷處理”的方式;對雙方因誤解或誤會引起的離婚,幫助雙方消除誤會;對婚姻感情確以破裂,在調(diào)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應及時開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糾紛。

  5、完善立法,正確適用法律。制定《婚姻法》的相應條款,以便給審理離婚案件出現(xiàn)的新問題提供依據(jù)。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要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和運用自由心證,依法保護無過錯方,嚴肅追究“過錯方”,加大對過錯方的懲罰力度,從而確保離婚案件的公正審判。

  下面我們來看一則離婚案例:

  妻子告二奶逼宮 要求精神賠償 被判敗訴

  幼兒教師愛上了一早有家室的男子,為爭取早日“轉正”,該幼兒教師自稱是情人的小老婆,多次主動致電情敵的單位,要求單位領導勸說情敵離婚或開除情敵。其后,該教師又主動上情敵家吵鬧,并指責情敵是第三者。情敵一怒之下以名譽受到侵害為由將該教師告上法院。日前,南京市秦淮區(qū)法院經(jīng)仔細審理后認為不構成名譽侵權,遂一審判決駁回情敵的訴訟請求。

  接送女兒上學結識“二奶”   今年30多歲的許敏為南京某公司職工,

  而其丈夫黃安燾文質(zhì)彬彬,眉清目秀。   2001年,黃安燾由于工作清閑,便負責起每天接送女兒上幼兒園的任務。在這期間,黃安燾結識了比妻子小五六歲的幼兒教師楊黎麗,而美貌的楊黎麗也被黃安燾英俊的面容所深深打動。于是,相見恨晚的兩人開始偷偷幽會,不久黃安燾便經(jīng)常出入于楊黎麗的住處。   黃安燾與楊黎麗關系曖昧的消息,很快就傳到了許敏的耳朵里。氣憤的許敏找到楊黎麗的住處,將楊的房門砸了個稀巴爛,算是對楊黎麗的警告。

  “二奶”精心挑起奪位之戰(zhàn)   楊黎麗感覺到與心愛的人偷偷尋歡不是長久之計,與其努力維持現(xiàn)狀,還不如主動出擊,逼許敏讓出“正房”的位置。   2003年9月,楊黎麗主動打電話到許敏單位,自稱是黃安燾的小老婆,要求許敏單位的領導勸說許敏離婚。2003年10月22日凌晨2點鐘,楊黎麗直接來到許敏家中大鬧,并指責許敏是第三者。同年11月5日,楊黎麗再次主動打電話到許敏單位,找領導反映與許敏的糾紛,要求該單位不再繼續(xù)錄用許敏。許敏單位兩位領導明確表示,單位無權開除許敏。   楊黎麗在實施上述行為時,還不忘經(jīng)常電話騷擾許敏。

  “正房”提起名譽訴訟   見楊黎麗竟主動上門指責自己是第三者,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許敏在精神上難以忍受,她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侵害,遂于同年12月18日起訴至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楊黎麗立即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在庭審中,許敏還請出多位證人出庭證明自己遭受了楊黎麗的侵害。一證人陳述:看見楊黎麗和黃安燾經(jīng)常在小區(qū)里同進同出,在其經(jīng)營的小吃攤上,聽見楊黎麗說自己愿意做小,讓許敏做大。對此,楊黎麗當庭表示認可。同時,許敏向法庭提交了對一證人的調(diào)查筆錄,以證明楊黎麗曾在鄰居面前散布許敏早已和黃安燾離婚,她與黃安燾是真正的夫妻,但未在舉證期限內(nèi)申請該證人出庭作證,楊黎麗未予認可。   此外,許敏出示了就診病歷等,以證明楊黎麗的行為使其身體及精神受到一定損害,她因此去醫(yī)院就診。   不過,楊黎麗表示,自己是通過正常途徑,向許敏的單位如實反映情況,并非在公開場合惡意誹謗,所以不構成侵犯許敏的名譽權。

  法院駁回“正房”訴請   秦淮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楊黎麗到許敏家中鬧事、打電話向許敏單位領導反映情況的行為,在主觀上并無侵害許敏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他人對許敏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許敏訴稱楊黎麗的行為讓他人誤認為她是第三者,侵犯了她的名譽權,但從法庭調(diào)查和相關證言看,楊黎麗自認是第三者,無人質(zhì)疑許敏與黃安燾的合法夫妻關系,故未產(chǎn)生許敏所陳述的損害后果。因此法院駁回了許敏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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