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特許經營合同格式(2)
加盟特許經營合同格式
第七條 訂貨、補貨、換貨和退貨
7.1 訂貨方式
7.1.1 首批訂貨可由總部建議配置適銷的商品。
7.1.2 乙方到甲方商品展示室看樣訂貨。
7.1.3 乙方在甲方的網站上看樣訂貨。
7.1.4 由甲方給乙方發(fā)商品圖冊或光盤,由乙方采樣訂貨。
7.1.5 訂貨的品種和數(shù)量由乙方自主決定。
7.1.6 乙方開業(yè)時首次配貨量標準:按店內面積每平方米乘以 元(進貨價)為標準。一般首批進貨不得低于 元。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具體的配貨要求,也可以由甲方提供配貨清單后給乙方確認。
7.2 為降低運輸成本,乙方補貨時,按進貨價每次應不低于 元。
7.3 乙方在甲方所購的商品,無論質量問題還是銷路問題,在沒有污損,不影響第二次正常銷售的情況下,均可向甲方換貨。
7.4 首批進貨運輸費用由甲乙兩方各承擔 %。以后乙方換貨、補貨運輸費由乙方承擔(因產品質量問題除外)。如乙方一次性進貨達 元(按進貨價計算),運費由甲方承擔。
7.5 乙方如需退出加盟,應寫《退出加盟申請書》,提前一個月以書信或傳真形式交給甲方,甲方保證在收到《退出加盟申請書》 個月內,將其供應給乙方的商品按原供應價收回。
第八條 承諾及保證
8.1 甲方對各地 特許專營店的商號、商標、VIS系統(tǒng)等所有無形資產擁有所有權,乙方保證不作任何處置和更改。
8.2 甲方堅持按區(qū)域保護發(fā)展的原則,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保證不在乙方加盟辦店的保護區(qū)域內再發(fā)展其他加盟店;
8.3 乙方對甲方向其提供的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管理制度、營銷經驗、商品批發(fā)價等有形和無形的資產均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8.4 合同期內,甲方收到乙方貨款后,應在 日內向乙方發(fā)貨。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乙方構成違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繳納給甲方,不再返還給乙方。
9.2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且無過錯造成延誤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減少造成的損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應在事件發(fā)生的 小時內將事情的情況一信件或電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fā)生的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司法管轄及爭議解決
1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法院管轄并按中國法律執(zhí)行及解釋。
11.2 若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先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修改、補充和解除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12.2 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和補充。
12.3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 (不少于3年)年。
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后,在無違約的前提下乙方有權優(yōu)先續(xù)約,而且不需交保證金。
甲方: 有限公司
辦事機構: 全國連鎖總部
聯(lián)系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開戶銀行: 賬戶:
簽約時間:
乙方:
身份證號碼:地址: 郵編: 電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簽約時間: 年 月年 月 日 日
加盟特許經營合同范文三
特 許 人:廣州市以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受 許 人: (下稱“乙方”)
(1)乙方認可甲方是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知識產權及相關的經營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雙方均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企業(yè)或自然人,能獨立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享有權利。
(3)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經認真探討,協(xié)商一致,為促進共同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部頒布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現(xiàn)就甲方將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特許生產經營權直接許可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xié)議。
(4)本協(xié)議中使用的標題,均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一、釋義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詞應有如下含義:
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 包括甲方開發(fā)、生產的生物活性有機肥系列產品及甲方許可乙方生產的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知識產權 屬甲方所有,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商標、商號、產品配方、生產技術、工藝流程、專有設備、專利、外觀設計、CIS系統(tǒng)等所有經營技術等。宣傳推廣用品 統(tǒng)一按甲方設計的圖案、標識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畫、海報、特價牌、購物膠袋等。
二、特許授權
2.1 甲方特許乙方在 省/市/自治區(qū) 縣/市 區(qū)/鄉(xiāng)/鎮(zhèn)開設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 噸級加盟加工廠,并特許乙方在授權地區(qū)銷售授權生產產品。
2.2 甲方將特許經營權以直接許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轉讓特許權。
2.3 甲方將其所有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商標、生產技術及相關的經營模式以本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在甲方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經營活動。
三、經營方式
3.1 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義在當?shù)毓ど叹?、稅務局辦理相關的工商稅務登記手續(xù),自籌資金設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制造商,并以此作為最終獲得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經營權的前提。
3.2 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在甲方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乙方合法享有特許加工制造商的全部經營權利和義務,并承擔經營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債權、債務責任。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3.3 乙方在經營期間只能經營甲方提供并許可其生產、經營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不能經營未經授權的以諾其他任何產品。
3.4 乙方在產品銷售時必須明碼實價,按甲方所制定的統(tǒng)一價格銷售。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權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根據市場的情況制定相應的產品策略、市場推廣策略、價格策略等,有權對乙方生產和銷售的貨物進行適當?shù)恼{配;
4.1.2 乙方應于每月十日前將乙方的上月財務報表提交給甲方,甲方指定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的營業(yè)狀況、財務報表、貨品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核對;
4.1.3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對乙方的生產和銷售過程進行監(jiān)督和抽查,如發(fā)現(xiàn)有違反甲方技術規(guī)范和相關規(guī)定的,有權限令乙方立即禁止并限期整改;發(fā)現(xiàn)乙方產品質量不符合甲方質量標準的,有權限令乙方立即收回相關產品,并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處以扣除保證金等處罰,如不服整改,嚴重影響企業(yè)形象和消費者利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若銷售不符甲方規(guī)定技術指標的產品,因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乙方獨自承擔)。
4.1.4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因乙方違約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機構經濟損失和企業(yè)形象的損壞,甲方有權視情況在合同保證金中扣除一定金額作為處罰,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4.1.5 乙方如根本違反本合同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不按期支付管理費或相關款項達三個月及給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造成企業(yè)形象重大破壞,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4.1.6 甲方在為調劑市場需要時,向乙方回購生物有機肥的價格按每噸500元計算,乙方應優(yōu)先保證供給。
4.2 甲方義務:
4.2.1 授權乙方在合同規(guī)定地區(qū)按甲方VI標準使用“以諾”中英文注冊商標,并以“以諾”該地區(qū)加盟生產商的名義開展業(yè)務。
4.2.2 負責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的產品配方設計、開發(fā)和質量標準、生產工藝的制定和質量監(jiān)督,并負責依約向乙方提供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配方、生產技術、加工工藝、操作方法和質量檢驗標準;并在后續(xù)經營階段,每年可向乙方提供新研制的1~2個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并提供乙方生產中出現(xiàn)的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技術咨詢。
4.2.3 乙方在生產過程中遇到技術問題是,以書面形式傳真到甲方,甲方需在72小時內趕到乙方生產現(xiàn)場在24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旅差費、食宿費由乙方承擔);
4.2.4 提供乙方成立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制造商時需由特許方即甲方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4.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向乙方提供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連鎖經營專業(yè)培訓(包括:技術培訓、操作培訓、營運管理、廠務管理、財務管理、陳列推廣、營銷技巧、電腦操作等);
4.2.6 負責乙方的廠房及營銷網絡店面設計,并在乙方開廠前指定當?shù)氐墓芾頇C構負責向乙方贈送一定數(shù)量的宣傳推廣用品(包括吊旗、吊畫、海報、特價牌及購物膠袋等),贈品的數(shù)量由甲方指定的當?shù)毓芾頇C構根據乙方的具體情況來定;
4.2.7 負責制定和修改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特許加工制造商的技術手冊、操作手冊、經營手冊等相關文件資料;
4.2.8 負責組織全國性營銷推廣活動,進行以諾品牌的塑造和提升;
4.2.9 負責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維護乙方在當?shù)氐莫毤医洜I權,禁止本品牌同樣產品進入該區(qū)域銷售;
4.2.10 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費后至乙方投入產出前5日內,向乙方陸續(xù)提交《建廠規(guī)劃書》、《設備清單》、《生產工藝流程說明書》、《生產配方》4套。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權利:
5.1.1 有權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購許可其經營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并在合同約定之地區(qū)范圍內開展業(yè)務,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1.2 有權擁有特許加工制造商對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權益;
5.1.3 負責本特許加工制造商的人員招聘、業(yè)務管理及對外銷售;
5.1.4 有權對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員工不負責任造成乙方技術不過關,質量不符合要求、產品嚴重缺貨、影響乙方的銷售之行為進行投訴,并有權要求及時給予圓滿答復;
5.1.5 有權到甲方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網站上了解、查詢產品信息及行業(yè)發(fā)展最新動態(tài);
5.1.6 有權參加甲方舉辦的全國性活動。
5.2 乙方義務
5.2.1 及時向甲方給付管理費和定購發(fā)酵菌種及其他貨品的貨款;
5.2.2 按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加盟系統(tǒng)的統(tǒng)一形象要求,嚴格按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購置設備(或由甲方指定的裝修公司進行廠房及銷售場所裝潢),并負責建廠、設備購買和裝修費用,按設計要求購買或制作甲方技術要求或VI標準規(guī)定的加工設備、輔肋設備、貨架、標志、牌匾、燈箱架等輔助材料;
5.2.3 確保特許加工制造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證照的合法性與完整性,以保證特許加工制造商經營業(yè)務的合法正常開展;
5.2.4 嚴格按照甲方的原材料配方、技術工藝和操作流程組織生產,并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達到甲方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5.2.5 在特許加工制造商內只能按甲方規(guī)定的統(tǒng)一價格生產和銷售甲方許可的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不得生產以諾牌其他任何產品,如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產品價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機構書面申請,并得到甲方的批準后方可實施。
5.2.6 派專人管理產品并應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數(shù)據;并對當?shù)厥袌鲞M行分析和了解,及時向甲方提供市場數(shù)據、相關競爭對手信息等情報。
5.2.7 遵守區(qū)域和價格管理制度,不進行串貨和超范圍銷售甲方授權生產經營的以諾生物有機肥產品,如有特殊需要的,需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簽訂相應合同和協(xié)議,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其他地區(qū)加盟商代理銷售該產品。
5.2.8 對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網上銷售有推廣宣傳的義務,對經營區(qū)域內的網上客戶提供服務的義務,并獲取協(xié)議利潤。
5.2.9 積極參予甲方安排的統(tǒng)一促銷活動及其他活動;
5.2.10 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對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所擁有的權益;或有關以諾生物活性有機肥產品及經營所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的任何爭議、訴訟、仲裁等,均有義務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特許加盟費用
6.1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以現(xiàn)金或匯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帳戶支付特許經營加盟費 元;合同保證金 元;合計 元。
6.2 從合同簽訂的第七個月起,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繳納管理費元。
七. 貨物配送、調換及運輸
7.1 乙方以全年合同生產量的15%~20%的標準向甲方訂購首批生產所需的發(fā)酵王菌種及相關輔助材料,共計發(fā)酵王菌種 噸,單價 元/噸,計貨款 元。
7.2 乙方必須合理安排生產,以保證菌種在保質期內使用,并對菌種進行合理保存,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菌種泄漏或變質,乙方負全部責任,并不可退換。
7.3 開廠之日,乙方應提前天將發(fā)酵王菌種款匯至甲方指定帳戶,在甲方在收到款項后,組織發(fā)貨,并派遣技術和營銷培訓人員進行技術轉讓、培訓和相應工作;開廠之后,乙方要求甲方發(fā)貨前,需將需要的原材料貨款匯至甲方指定帳戶,甲方在確認收到乙方貨款后,安排發(fā)貨;乙方到甲方指定的當?shù)毓芾頇C構所屬倉庫提貨,每次配貨周期不少于 30 天。
八、承諾及保證
8.1 甲方對特許加工制造商的商標、商號、CIS系統(tǒng)、技術工藝、產品配方、質量標準等所有生產技術和經營模式等資產擁有所有權,乙方無權作任何處置。
8.2 乙方對甲方向其提供的專利、商標、產品配方、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經營模式、管理經驗等有形、無形的資產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8.3 乙方銷售形勢不暢時,可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有義務協(xié)助乙方進行銷售促進工作及合理調配乙方貨物進入甲方全國銷售渠道及出口渠道進行銷售,甲乙方有產品聯(lián)銷業(yè)務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約定。
8.4 甲方支持乙方加入亞洲生態(tài)農業(yè)促進協(xié)會,并成為亞洲生態(tài)農業(yè)協(xié)會的會員或理事單位,參與協(xié)會的相關活動。并對乙方生產產品進行認證,協(xié)助出口外銷。
九、違約責任
9.1 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依約向甲方支付發(fā)酵王等菌種及其他原材料貨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當?shù)毓芾頇C構支付貨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應交而未交總額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追回貨款;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后,應依約向乙方發(fā)放貨物。否則,按上述條款同等執(zhí)行。
9.2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技術資料生產的產品達到國家標準和企業(yè)標準,并培訓乙方生產技術人員掌握產品生產工藝和操作工藝,使乙方順利獨立進行生產,如因甲方技術問題造成生產無法進行或產品質量無法達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如限期不能解決的,甲方應重新提供其他產品配方及工藝技術,以保證乙方順利生產,并有權追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
9.3 乙方應保證嚴格按照甲方產品配方及技術要求、質量檢驗標準生產“以諾”生物有機肥產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生產和銷售不合技術標準的產品,否則,甲方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并單方面中止合同,造成損失巨大、影響惡劣的,乙方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并向甲方支付賠償金10萬元。
9.4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區(qū)域管理制度和價格制度,如因銷售困難需要調整銷售價格的,可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視實際情況進行調配或特批。如有因串貨、在非合同規(guī)定區(qū)域進行銷售授權產品或擾亂市場價格的,甲方將視實際情況進行懲處,并作出5000~10000元的處罰,并限期整改,撤出該市場。如3次以上出現(xiàn)上述情況的,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扣除全部保證金,并取消乙方特許經營權。
9.5乙方若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向甲方繳納合同規(guī)定數(shù)額的管理費的,乙方按應交而未交總額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三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單方面依法終止本合同。因此所造成一切經濟損失,應由乙方承擔;
9.6若乙方將甲方的知識產權部分泄露給第三方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的合同保證金,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100萬元的經濟損失。
十、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應在事件發(fā)生的72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fā)生的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報告。
十一、爭議解決辦法
1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法院管轄并按中國法律執(zhí)行及解釋。
11.2 若執(zhí)行該協(xié)議發(fā)生爭議,先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一般條款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乙方如因生產擴大需要,需要提高生產能力,可征得甲方許可,重新簽訂本協(xié)議,加盟費用及管理費用按新的生產規(guī)模確定,已預先交納的一部份費用可以抵扣入新協(xié)議所需交納的費用。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年,從月日至年月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優(yōu)先續(xù)約。
甲方(蓋章):廣州市以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 地址:廣州市中山大道華景路1號8樓
法定代表人:
代表簽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簽字: 電話:020-87633665
傳真:020-87633998
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二00五年
郵編: 月 日 電話: 傳真: 郵編:開戶銀行: 帳號: 簽約時間: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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