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2)
7、復合制國家結構形式
復合制國家結構形式分為聯(lián)邦和邦聯(lián)兩種。邦聯(lián)是幾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基本共同目的結成的比較松散的國家聯(lián)合體,邦聯(lián)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國家,不是國家主體。聯(lián)邦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國組成的復合制國家,其基本特征有:
(1)國家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是聯(lián)邦與各成員國的關系,各成員國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聯(lián)邦與各成員國的權力及相互聯(lián)系多由憲法或法律規(guī)定。
(3)除聯(lián)邦憲法外,各成員國還可以有自己的憲法。
(4)除聯(lián)邦國籍外,有的國家的各成員國公民還可以有自己的國籍。
(5)各成員國加入聯(lián)邦后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和外交權。
8、國家機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組織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決定重大國家事項,罷免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和法律,監(jiān)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決定重大國家事項,審查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合憲、合法性,對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國家主席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權有: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家、副、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fā)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jié);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件和重要協(xié)定。
(3)國務院
組成:、副、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副、國務委員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副、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委員會。
(4)中央軍事委員會
組成:主席、副主席、委員
(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權:根據(jù)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政策,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jīng)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zhí)行或停止執(zhí)行;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管理地方財政;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7)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jù)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jù),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guī)范;符合自然規(guī)律;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應急性原則
11、行政行為概述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A.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C.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應當合法、適當;D.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規(guī)定。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A.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B.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C.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D.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E.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B.行政行為不適當。
12、行政法概念及淵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義,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淵源指行政法規(guī)范和原則表現(xiàn)形式,分為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
一般淵源: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guī);④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⑤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
特殊淵源:①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②具他規(guī)范性文件;③國際條約、慣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jù)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jù),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guī)范;符合自然規(guī)律;符合社會道德,如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
(3)行政應急性原則:存在明確無識的緊急危險;非法定機關行使了緊急權力,事后應由有權機關予以確認;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受有權機關的監(jiān)督;應急權力的行使應該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圍內(nèi)。
14、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①行政立法權;②行政決策權;③行政決定權;④行政執(zhí)行權;⑤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⑥行政命令權;⑦行政處罰權;⑧行政司法權。
行政職責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guī)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為的效力與特征
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zhí)行力。
行政行為的特征: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16、行政法律行為成立與無效的條件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②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權的權限范圍;③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應當合法、適當;④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的無效條件: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②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④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⑤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①行為相對方可在任何時候請示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②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③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回相對方;所加予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賠償。
17、行政立法的程序與原則
根據(jù)國務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暫行條件》規(guī)定及近年來的立法實踐,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規(guī)劃;②起草;③征求意見;④審查;⑤通過與簽署;⑥發(fā)布與備案。
行政立法的原則:①依法立法原則;“依法”中的法指憲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②立法民主原則;③加強管理與增進權益相協(xié)調(diào)原則。
行政立法的分類:
(1)依據(jù)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立法與特別授權立法;
(2)依據(jù)立法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據(jù)立法內(nèi)容、目的不同,可分為執(zhí)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
18、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chǎn)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的主要內(nèi)容:①稅收征收;②建設資金征收;③資源費征收;④排污費征收;⑤管理費征收;⑥滯納金征收;
(2)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分類:①以許可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②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③以其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條件的許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⑤以其存續(xù)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許可和附期限許可;⑥以許可的內(nèi)容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3)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的形式:①確定;②認可;③證明;④登記;⑤批準;⑥鑒證;⑦行政鑒定。
(4)行政監(jiān)督
(5)行政處罰
19、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xiàn)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者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jīng)過協(xié)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xié)議。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nèi),為適應現(xiàn)實社會與經(jīng)濟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xié)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xiàn)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則
行政程序是提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程序法定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效率原則;程序公正原則。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資訊公開制度;公開調(diào)查制度;通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聽證制度;時效制度;職能分離制度;辯論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濟制度。
21、行政違法及其分類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和為,可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jù)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違法與行政相對方的違法。
(2)根據(jù)行為的方式和狀態(tài)的不同,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和不作為行政違法。
(3)根據(jù)行為的內(nèi)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實質(zhì)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22、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方式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履行職務;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不適當?shù)男姓袨?行政賠償?shù)取?/p>
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賠償。
行政相對方承擔行責任的具體方式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接受行政處罰;履行法定義務;恢復原狀,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等。
23、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程序及特點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受害人的賠償請示書后,應首先對書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和確認,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審請之日計算,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二個月)不予賠償或賠償請示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時,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案件與其他行政案件的區(qū)別:(1)賠償訴訟不能直接單獨向法院提起;(2)賠償訴訟當事人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擔舉證責任;(3)賠償訴訟可適用調(diào)解;(4)賠償訴訟中法院的司法權不受特別限制;(5)在賠償訴訟中,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到任何費用。
24、行政復議基礎知識
行政復議的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
可提起行政復議的抽象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以上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guī)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5、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期限為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nèi)進行審查,決定不予受理時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計算。
復議申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案件的審理
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日起七日內(nèi),將復議申請書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十日內(nèi)做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材料。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jù)。
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除法律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4)做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做出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26、行政訴訟基本知識
行政訴訟特有基本原則:(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4)不適用調(diào)解原則;(5)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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