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CFR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你聽說過CFR嗎?CNF, 又名CFR,即成本加運費,是指賣方須負擔貨物至指定目的港為止所需的費用及運費,但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及貨物在船上交付后由于事故而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在裝船港越過船舷時起,由賣方移轉予買方負擔。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CFR的相關法律知識。
使用CFR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根據(jù)《2000年通則》規(guī)定,CFR合同的賣方只負責按照通常條件租船或訂艙,使用通常類型的海輪(或內河輪船),經(jīng)慣常航線,運至目的港。因此,買方一般無權提出關于限制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或指定某班輪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實際業(yè)務中,若國外買方所提上述要求,能夠辦到,也不增加費用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接受。
二、裝卸費用的負擔
在班輪運輸?shù)那闆r下,運輸費用包括裝運港的裝貨費用和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卸貨費用由賣方負擔。但是,如果采用租船方式運輸,則需在合同中訂明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規(guī)定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體說明,也可采用CFR術語的變形來表示。CFR術語的變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CFR班輪條件(CFRLiner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船方負擔;
CFR艙底交貨(CFRExship’s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FR吊鉤交貨(CFREx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CFR卸到岸上(CFR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三、關于裝船通知
按CFR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裝船通知問題?!?000年通則》規(guī)定,賣方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
以便買方為收取貨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據(jù)請求提供買方為辦理保險所必需的信息。據(jù)此,可以理解為,若買方不提出請求,賣方?jīng)]有為對方辦理保險而主動發(fā)裝船通知的義務。
但是,某些國家法律規(guī)定,不負責辦理運輸保險的賣方須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貨運保險。若賣方?jīng)]有這樣做,則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應由專門負擔。因此,在FOB或CFR合同情況下,除非已確立了習慣做法,否則,應事先就有關裝船通知問題達成約定。如未約定,也無習慣做法,還應及時發(fā)出裝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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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的衍生變形
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后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賣方負責卸貨,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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