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扭送是指公民將當場抓獲的違法犯罪分子強制送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你對扭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扭送的相關法律知識。
扭送的內容
一、扭送的法定情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1. 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 通緝在案的;
3. 越獄逃跑的;
4. 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法律地位
關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論界一般不承認它是一種強制措施。
例如,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刑事訴訟法學》,就認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障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強行剝奪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逮捕和拘留。”
這實際上排除了扭送作為強制措施的性質。然而,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強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則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威脅證人、繼續(xù)犯罪,以逃避偵查、起訴與審判。
從這個角度來看,扭送恰恰符合強制措施的根本特征,也是為了實現(xiàn)強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因此,扭送實際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強制措施的性質。也正是因為它具有強制措施的性質,《刑事訴訟法》才將其放在“強制措施”這一章予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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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
刑事拘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xiàn)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jù)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zhí)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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