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有什么區(qū)別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那么你對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的區(qū)別
一、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
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于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后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后才去實施。
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二、犯意的種類不同
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
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xiàn)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xiàn)為間接故意。
三、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
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xiàn)出來。
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qū)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四、犯罪動機不同
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xiàn)單位利益。
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xiàn)個人目的。這是區(qū)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
五、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和客觀行為不同
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并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為。
六、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
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都是合法組織(根據(jù)司法解釋,為了犯罪組建法人,然后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其犯罪行為不是單位犯罪。如賴昌星走私案)。
共同犯罪中組織即犯罪集團是為了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非法組織。在某些情況下,建立非法組織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條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多數(shù)情況下,建立犯罪集團是犯罪的預備行為。
七、法律規(guī)定的模式不同
對于單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總則統(tǒng)一規(guī)定與分則具體規(guī)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對此情況,如果該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總則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模式,犯罪活動只要符合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就應當按共同犯罪處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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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特征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guī)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xiàn)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xiàn)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
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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