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的現實意義是什么
你聽說過死刑復核嗎?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死刑復核的相關法律知識。
死刑復核的現實意義
1、死刑復核程序有利于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確性
人的認識有一個循環(huán)往復,螺旋上升的過程,只有經過多次不斷的檢驗,才能使認識逐漸接近客觀實際。訴訟認識也是如此,只有經過從偵查到起訴、審判,從一審到二審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多次反復,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員的認識逐漸接近案件的客觀事實,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復雜,往往更需要經過多次檢驗。
不僅如此,人死不可復生,死刑一旦被執(zhí)行就無法補救,因而更必須保證死刑判決的正確無誤。死刑復核程序的設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審和二審程序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道檢驗和保障機制,這對于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死刑復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適用,實現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
嚴肅謹慎、少殺慎殺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在刑事訴訟法中特別設立死刑復核程序,正是貫徹這一方針的具體體現。通過死刑復核,對那些適用死刑不當的判決、裁定,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純屬無罪或因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人,糾正冤案,立即釋放,恢復其自由;
對那些雖然有罪,但不應判處死刑的罪犯,可根據不同情況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這樣做,不僅有利于防止無辜錯殺和死刑濫用,避免給國家、公民造成重大損失,而且還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復核程序是堅持少殺、慎殺和防止濫殺的可靠保證。
3、死刑復核程序還是嚴格死刑規(guī)格、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的關鍵程序
由于死刑(死緩)判決的核準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這有利于從訴訟程序上保證死刑執(zhí)法尺度的統(tǒng)一,防止地區(qū)之間寬嚴不一。
而且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及時發(fā)現死刑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偏差和錯誤,及時糾正錯誤的死刑裁判,并在此基礎上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指導和督促下級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確保死刑在全國和全省(市、自治區(qū))范圍內的統(tǒng)一正確適用。死刑復核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刑事訴訟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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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的法律依據
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guī)定將《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規(guī)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權云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四川省、甘肅省、貴州省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將下放的死刑復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來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礎上增加三個死刑復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負責全國死刑案件的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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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程序的任務
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死刑復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因此,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
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并制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準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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