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屬于什么罪名
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屬于什么罪名
你聽說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問: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答: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嚴重危害公眾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的犯罪。
本罪中的“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與之相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據此,行為人不論以何目的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都應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司機承擔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安全任務,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但是,有些人由于法制觀念淡薄,道德品質低下,公共安全意識不強,對此不夠重視,往往會找各種理由與司機較真,搶奪司機方向盤。
在他們看來,此行為只不過是與司機過不去,根本沒想到會給整車乘客帶來危險,更沒想到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必須對此行為給予遏制。
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罰
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的行為不應全都按構成犯罪或者全都按照違反行政法規(guī)處罰,而應按照該行為輕重程度界定處罰。因為我國許多法律法規(guī)都有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分別處理的規(guī)定。
比如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這說明,對違法行為定性和處罰不應一刀切,應實事求是,根據該行為的輕重分別處理。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的行為屬于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因此,對這種行為應分輕重來處罰。
司法實踐中,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的行為屬于較輕的,只需給予治安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則需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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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認定
一、該罪的定罪量刑要準確適當
在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構成要件,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適用的范圍。
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采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該罪。
二、該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區(qū)分兩者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該罪;
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三、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客觀方面都表現(xiàn)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后者必須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后果才構成犯罪;前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
(二)主觀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過失構成。
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qū)分。
兩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并且都不希望結果發(fā)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fā)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幸任其發(fā)生,危害結果發(fā)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
后者行為人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fā)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fā)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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