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物權的共同效力
關于物權的共同效力
你知道物權嗎?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物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物權的共同效力
一、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
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體現(xiàn)在如下兩個方面:
1、物權對于債權的優(yōu)先效力
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這一原則有例外,就是買賣不破租賃。
2、物權相互間的優(yōu)先效力
同一個標的物上存在兩個以上物權的先成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成立的物權。這一原則有兩個例外:
(1)法定物權優(yōu)先于意定物權,例如留置權無論成立在先還是在后都優(yōu)先于標的物上的抵押權和質(zhì)權;
(2)他物權成立在后,但是優(yōu)先于所有權。
二、物權的追及效力
所謂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論標的物輾轉(zhuǎn)于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權利。
三、物權的妨害排除力
物權作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權利人行使其物權。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的實現(xiàn)上遇有某種妨害時,物權人有權對于造成妨害其權利事由發(fā)生的人請求排除此等妨害,稱為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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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所謂物權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權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包括生產(chǎn)、收取孳息、沒收、添附、先占和善意取得等。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互易),也可基于法律行為之外的方式(如繼承)。
取得原因
1,法律行為.這是物權取得的最常見的原因,如買賣、互易、贈與、遺贈以及通過物的所有人與其他人的設定行為為他人設定抵押權、質(zhì)權等他物權.
1,由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權,主要有:
(1)因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2)因公用征收或沒收而取得物權;
(3)因拾得遺失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取得所有權;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權;
(5)因繼承取得物權;
(2)因法律的規(guī)定而取得物權;
(7)孳息的所有權取得。
物權消滅的原因
主要有:
1,法律行為.這又包括拋棄、合同以及撤銷權的行使.拋棄就是單方消滅物權的行為;合同則是雙方約定物權存續(xù)期限或物權消滅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銷權來消滅物權主要是在合同規(guī)定中,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從而使用權合同規(guī)定的物權歸于消滅。
2,由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消滅物權.主要有:標的物的滅失;物權的法定期限的屆滿;還有因兩主體之間的關系而產(chǎn)生的某種他物權,兩主體混同后,此種物權即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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