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聘書是聘請書的簡稱。它是用于聘請某些有專業(yè)特長或名望權威的人完成某項任務或擔任某種職務時的書信文體書 ,你對聘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聘書得相關法律知識。
聘書不可以代替勞動合同
法律咨詢:
我最近經(jīng)朋友介紹到一家私營公司上班。但我已經(jīng)工作3個多月了,公司人事只是發(fā)了張聘書給我,卻一直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聽說不簽勞動合同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但單位說,聘書與勞動合同是一回事,請問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聘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律師答疑:
您公司的說法是不正確的?!秳趧雍贤ā返诎耸l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依照上述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前提條件,是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而一般的聘書顯然沒有這么多的內(nèi)容和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而直接發(fā)聘書顯然有違這樣的程序性要求,因為它不需要職工本人簽字蓋章,是公司的單方面行為。因此不能以聘書來代替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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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書的作用
聘書在這些年來使用的很多,招聘制作為用人制度的主要形式為聘請書的使用提供了廣闊的市場。聘書在人們的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加強協(xié)作的紐帶
聘書把人才和用人單位很好地聯(lián)系了起來。一個單位在承擔了某項任務后,或在開展某項工作的時候,為了請到一些本單位缺乏的人才時,就需要用聘書。聘書不僅使個人同用人單位聯(lián)系了起來,同時還加強了不同單位之間的合作,使之可以互通有無,互相支援,聘書就這樣起了不可替代的紐帶作用。
(二)加強應聘者的責任感、榮譽感
應聘者接到聘書也就等于必須為自己所聘的職務、工作負有責任,會盡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因為聘書是出于對受聘人極大的信任和尊重才發(fā)出的,這無形中就加強了受聘人的責任感。同時受聘人往往是在某方面確有專長或能作出特殊貢獻的人,所以聘書的授予也就促進了人才的交流,可以較充分地發(fā)揮受聘人的聰明才智。
(三)表示鄭重其事、信任和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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