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你聽說過行政處罰嗎?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處罰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jù);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簡易程序相對于一般程序而言簡便快捷,有利于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對相對人的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
關于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二、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zhí)法證件,表明執(zhí)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jù);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相關法條鏈接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yè);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這稱為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其他行政處罰”,限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這一范圍。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四種?!逗jP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涉及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暫停報關執(zhí)業(yè)、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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