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門邪教組織罪最高刑罰可判無期
道門邪教組織罪最高刑罰可判無期
道門邪教組織罪屬于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你對道門邪教組織罪了解多少?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道門邪教組織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道門邪教組織罪可判無期
2015年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針對道門邪教組織犯罪有新規(guī)定:道門邪教組織罪最高刑罰為無期,即將有關會道門、邪教組織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增加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并罰。
道門邪教組織罪最高刑罰可判無期
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規(guī)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規(guī)定:將有關會道門、邪教組織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增加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并罰。
刑法修正案九二審會議建議對草案有關會道門、邪教組織犯罪的規(guī)定進一步予以修改、完善:
1、將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增加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并罰;
2、增加規(guī)定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邪教組織犯罪歷來法律解釋
我國于2002年5月20日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具體的法律解釋如下:
制作、傳播兩種以上的邪教宣傳品,對不同種類的邪教宣傳品能否換算或累計計算?
《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規(guī)定的邪教宣傳品,傳單、圖片、標語、報紙屬同一種類,書籍、刊物屬同一種類,光盤、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屬同一種類。制作、傳播兩種以上邪教宣傳品,同一種類的應當累計計算,不同種類的不能換算,也不能累計計算。
對于持有、攜帶邪教宣傳品的行為如何定性?
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邪教宣傳品,且持有、攜帶的數量達到《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根據具體案情,按犯罪預備或未遂論處。
對于在傳播邪教宣傳品之前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抓獲的,如何處理?
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查獲的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制作,且已達到《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查獲的邪教宣傳品不是其制作,而是準備傳播,且數量已達到《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標準的,屬于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預備;
3、查獲的邪教宣傳品不是其制作,而是準備傳播且已傳播出去一部分,即被抓獲的,尚未傳播出去的數量或者已經傳播出去與尚未傳播出去的數量累計達到《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按照犯罪既遂處理,對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對郵寄的邪教宣傳品被截獲的,如何處理?
被截獲的郵寄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數量標準的,按犯罪未遂處理。
對散發(fā)、提供所謂邪教組織人員“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為,如何處理?
對于上述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對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的,如何處理?
對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數量標準的,或接近《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根據共同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的數量、情節(jié),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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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 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 法釋 〔1999〕18號)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三條 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三)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婦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第九條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并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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