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違約金提出的最佳時機
請求減少違約金提出的最佳時機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你對違約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違約金的相關法律知識。
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提出時機
案情
2013年5月10日,重慶意境傳遞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境公司)與凱里市馨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馨怡公司)簽訂《廣告服務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由意境公司為馨怡公司開發(fā)建設的“御景上城”項目工程提供品牌推廣及廣告服務,馨怡公司支付廣告費57.6萬元,并約定若馨怡公司逾期付款,則按合同總價的0.2%/天計算滯納金。
合同簽訂后,意境公司依約履行義務,但馨怡公司未支付尾款5.76萬元。意境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馨怡公司支付5.76萬元,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訴訟中,自愿降低違約金計算標準,以合同總價為基數(shù),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違約金。原審中,馨怡公司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未應訴答辯。
請求減少違約金提出的最佳時機
裁判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馨怡公司拒不到庭應訴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馨怡公司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的滯納金實為違約金。意境公司自愿降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應予尊重。遂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判決:
一、馨怡公司支付意境公司廣告費5.76萬元,并自2014年5月15日起以57.6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yè)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支付違約金至付清時止;
二、駁回意境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送達后,馨怡公司未上訴。判決生效并強制執(zhí)行完畢后,馨怡公司以原判認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按延期付款金額的10%或者按照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
重慶五中院經(jīng)再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對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應當在什么程序中提出,法律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處分原則及再審程序的功能設置,可以探知請求減少違約金只能在原審程序中提出。
1、權利一經(jīng)放棄不得復效
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其中,請求權是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行使的方式可概括為“我可以,你必須。”抗辯權系權利人享有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其目的在于延遲、排除、縮減請求權的行使,權利行使的方式可概括為“你主張,我拒絕”。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違約方可主動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向守約方請求減少違約金,也可提起訴訟,此時,請求減少違約金屬于請求權。違約方也可以在應訴時提出減少違約金的抗辯,此時,又屬于抗辯權??梢姡埱鬁p少違約金具有請求權和抗辯權的雙重屬性。
在司法實踐中,違約方提起訴訟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案件非常少見,絕大多數(shù)是以抗辯權的方式行使。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權利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
法諺云:“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人”,權利人能夠行使權利而不行使的,可能導致權利失效。權利失效后,除非對方當事人認可,效力不能恢復。
實踐中,逾期付款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一般應當認定為逾期付款部分的資金占用損失。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畸高。訴訟中,意境公司自愿將違約金計算標準降低為以合同總價款為基數(shù),按同期商業(yè)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但由于馨怡公司未履行部分僅占合同總價的10%,以合同總價為基數(shù)計算違約金,仍明顯高于違約給意境公司造成的損失,馨怡公司有權請求人民法院進一步予以減少。
馨怡公司在原審中不應訴答辯,應視為對相應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放棄,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減少違約金。一審判決后,馨怡公司也未提起上訴,再一次放棄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權利。判決生效執(zhí)行完畢后才申請再審,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再審應當不予支持。
2、民事再審程序應當堅持“依法糾錯”和“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并重的原則
再審程序是審級結構之外的非常救濟程序。原審裁判生效后,原則上應當維護訴訟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但為了實現(xiàn)個案的公平正義,民事訴訟法設置再審程序,旨在糾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qū)嶓w上確有錯誤的裁判。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民事再審程序的審理范圍受原審訴訟請求和再審訴訟請求的雙重約束。如前分析,當事人請求適當違約金具有請求權的性質(zhì),當事人在原審中放棄該權利而在再審程序中重新主張的,超出了原審的審理范圍,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審理。
綜上,本案即使存在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情形,再審程序也不能改判,這也有利于引導當事人充分利用審級制度主張權利,防止“不打二審打再審”,損害司法權威的情形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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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guī)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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