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案例分析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你對信用卡了解多少?為何常常有信用卡詐騙的案件發(fā)生?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信用卡犯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信用卡犯罪案例分析
銀行卡因其小巧、方便、快捷受到廣大儲戶的青睞,但各種復制、盜刷銀行卡的違規(guī)用品也應運而生,使銀行卡在便于使用的同時也潛藏著極大的風險。近日,吳中法院判決一起信用卡詐騙案,3名男子利用銀行卡復制設備“克隆”銀行卡,盜刷了受害人孫女士卡內(nèi)的36萬余元。經(jīng)過審理,3人分別被判處4年到7年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信用卡犯罪案例分析
卡未離身,錢被刷得精光
2015年1月19日傍晚,蘇州的孫女士報警稱,當天下午2時許,她收到寧波銀行發(fā)來的短信,顯示她的寧波銀行借記卡消費了36萬余元。而她并未消費,銀行卡也一直在她身上,沒有被盜。查詢后發(fā)現(xiàn)總共消費了2筆,第一次36萬元,第二次1400元,是通過一個注冊商戶為河南某科技公司的POS機消費的。
2015年1月21日下午,蘇州警方在河南鄭州警方的協(xié)助下,將寧某、范某、李某3人抓獲。3人交代了與一自稱“澳門李”(在逃)的男子取得聯(lián)系后,由“澳門李”負責提供盜取的銀行卡信息,寧某與范某在賓館復制銀行卡后,由李某至河南某科技公司使用POS機刷卡提現(xiàn)的犯罪事實。
為還債,落魄老板走上犯罪道路
寧某原在北京開了一家拍賣公司,在此期間認識了愛好收藏的澳門李,2人常用微信聯(lián)系。2014年底,拍賣公司瀕臨倒閉,欠下許多債務,寧某便到鄭州躲債。他同在鄭州的朋友范某生意也不如意,二人惺惺相惜,經(jīng)常一起討論如何賺錢。
得知寧某經(jīng)濟困難,澳門李通過微信聯(lián)系寧某,提出復制他人銀行卡套現(xiàn)的生財門路。寧某和范某商量后,同意參與此事。澳門李提出,由他提供銀行卡信息及復制卡的技術,寧某準備電腦、寫碼器等物品,還要找一臺可以實時到賬的POS機來套現(xiàn)。
寧某以1200元從廣東購買了一臺寫碼器,范某通過朋友李某找到了可以實時到賬的POS機。2015年1月19日,澳門李將“料”(即他人銀行卡信息)發(fā)給寧某,包括銀行卡號、用戶名及識別編碼,并告訴他卡內(nèi)有36萬元。當天,寧某和范某一起在一酒店房間內(nèi)操作電腦,通過寫碼器將信息寫入空白銀行卡內(nèi),這樣就相當于復制了一張銀行卡。
“料主”竟掌握銀行卡密碼
卡復制成功了,沒有密碼也無法套現(xiàn)。澳門李手中竟連孫女士的密碼都掌握了,范某便將卡交給李某去套現(xiàn)。李某成功套取36萬元后,查詢余額顯示還剩下1400元,他再次刷卡,將孫女士卡中錢款刷得一干二凈。這36萬余元,“料主”(提供銀行卡信息的人)澳門李拿70%,POS機主收取10%手續(xù)費,剩余20%由寧某、范某和李某分配。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寧某、范某、李某伙同他人,冒用被害人信用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均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三被告人的作用依次遞減。
最終,法院綜合檢舉揭發(fā)情況、立功表現(xiàn)情況等判處寧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萬元,范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萬元,李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3被告人退賠贓款給被害人;作案工具制卡寫碼器一臺、寫碼光驅(qū)一張、未完成復制卡六張予以沒收。
法官提醒:磁條卡易被克隆,應早日換成芯片卡
復制銀行卡的關鍵是復制磁條信息,目前多發(fā)的盜刷案,一個共同的特點是使用了磁條卡。相較而言,芯片銀行卡采用芯片為介質(zhì),每刷一次,信息就變一次,很難被不法分子“克隆”。為了避免資金安全隱患,建議持卡人盡快到發(fā)卡銀行換成芯片卡,提高銀行卡的安全系數(shù),降低被復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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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的表現(xiàn)行為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詐騙罪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zhì)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xiàn)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jù)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不能繼續(xù)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nèi)中途停止使用,并將其交回發(fā)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謂涂改卡是指被涂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
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后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于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涂改卡也是偽卡的一個種類。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jù)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guī)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zhuǎn)借或轉(zhuǎn)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
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chuàng)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fā)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進行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jīng)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zhì)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jù)《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zhì)區(qū)別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后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采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行為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以外,還必須具備數(shù)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shù)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數(shù)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jù)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個人詐騙數(shù)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罪的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guī)定以50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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