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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案法律意見書范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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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案法律意見書范例

  二、罪責刑法相適應原則角度分析。

  法律將運輸毒品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并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同作為選擇性罪名置于同一法條下,具有相同的量刑幅度,其危害性并非僅僅是使毒品在“流動”,其更大的危害性在于他是走私、販賣或者制造毒品犯罪中的一個必要環(huán)節(jié),行為人對毒品的去向和來源是有一定了解的。

  如果我們簡單的將沒有達到運輸毒品罪所規(guī)定的社會危害性的動態(tài)持有毒品行為認定為運輸毒品罪,是與罪責刑法相適應原則相違背的。

  三、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角度分析。

  我們承認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進行判斷是一項難度較大的工作,但不得客觀歸罪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既然是原則,就是至高無上的,輕易不應違背的。

  因此,當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又符合運輸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也就是說無論他是動態(tài)地“持有”,還是靜態(tài)地“持有”,只要無法判斷行為人的目的,以及其是否對毒品的去向和來源有一定了解時,是否與販賣、制造、走私等毒品犯罪有關聯(lián)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才是合法、合理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根據已查獲的證據,不能認定非法持有較大數(shù)量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品犯罪的,才構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也予以明確規(guī)定:“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構成犯罪的數(shù)量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同時《紀要》還規(guī)定:“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shù)量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運輸毒品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即認定犯罪嫌疑人犯有運輸毒品罪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眾所周知,收集并出示相關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犯有何罪,是指控方的法定義務,而非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倘若要求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犯運輸毒品罪否則即認定其犯有運輸毒品罪,則更是將有罪推定推向了極至。

  犯罪嫌疑人勿需“自證其罪”早已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標識之一。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證其罪”的含義不僅僅是說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是否犯罪不負有舉證責任,也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控方的指控罪名沒有證明責任。

  四、立法目的角度分析。

  我國刑法確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為了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況下,為了更有利打擊毒品犯罪行為而使用的一種補漏性罪名。該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較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構成上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要求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觀歸罪的成分,也體現(xiàn)了“疑案從輕”的原則。

  總之,當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又符合運輸毒品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也就是所謂的動態(tài)持有,只要無法判斷行為人的目的或無確實證據證實行為人以運輸行為獲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故意,應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簡言之,動態(tài)持有不等于運輸。

  綜上,本律師認為,乙的行為不構成運輸毒品罪,而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此致

  XXXX大律師事務所

  XXX 律師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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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毒品罪的特征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也應視為走私毒品。

  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shù)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 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

  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輸入毒品行為,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出毒品行為,則并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發(fā)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后果發(fā)生在我國領域外。

  前者行為的危害性顯然重于后者。從國外的規(guī)定看,許多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將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分別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或者將輸出毒品的行為納入運輸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則明顯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

  本法雖然沒有分別規(guī)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為應當區(qū)別對待。 運輸毒品是指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

  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運輸毒品具體表現(xiàn)為轉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但應注意,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所在地卻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fā)生了變化的行為,也是運輸毒品。例如,行為人先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由于某種原因,又將毒品運回甲地的,屬于運輸毒品。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運輸和走私兩個行為,則定運輸、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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