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案代理詞范文
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案代理詞范文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nèi)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jù),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jīng)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法侵入住宅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案代理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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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自訴案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受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自訴人的委托,擔任自訴人的代理人,現(xiàn)就本案發(fā)表如下的代理意見:
一、自訴人主張追XXXX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是有理有據(jù)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經(jīng)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jīng)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
這里的“非法”,主要表現(xiàn)在違反憲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規(guī)定,無權或者無理進入他人住宅而強行闖入或者拒不退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從犯罪主體來分析。XXXX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本案被告現(xiàn)已近四十幾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從犯罪客體來析。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
有觀點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于人身權的,是住宅內(nèi)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chǎn)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征。
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
自訴人一直以來自行在此處生活若干年,子女相繼成人自謀生活,不再與自訴人同居此處。子女也自認為不愿與自訴人一起生活,而現(xiàn)今被告人強行進入自訴人的居所,自訴人與其生活習慣不相一致且存在諸多矛盾,造XXXX成自訴人生活極不方便,嚴重影響了自訴人的生活安寧權。
3、從犯罪的主觀態(tài)度來分析。XXXX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案自訴人對被告人與自訴人子女結婚存有重大異議且不認同,但由于婚姻自由本人也沒有多加干涉,被告人也明知自訴人不太認同她們之間的婚姻,也明知自訴人的生活習慣不同于他們,也明知自訴人為房屋的主人,也明知其子不愿與自訴人生活在一起。
在被告強行進入后自訴人通過函件至被告人要求其自行離去,但收函后仍沒有主動離去,說明其存在經(jīng)通知退出而不主動退去,嚴重影響自訴人的生活安寧,自此應當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從犯罪的客觀行為分析。XXXX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nèi)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jù)。
侵入,主要指未經(jīng)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
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構成本罪并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nèi)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
即使是曾經(jīng)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xù)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后已經(jīng)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房后,按約定分割了房產(chǎn),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chǎn)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chǎn)即為他人的住宅??疾熳≌瑫r,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jīng)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fā)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fā)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jīng)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拒不退出是指經(jīng)權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為,這是一種不作為犯。先前的進入存在合法進入或誤入兩種情形,如權利人不要求退出,行為人不退出就不構成犯罪。但從權利人明確提出要求退出時起,行為人就具有退出的義務,如拒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實踐中,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經(jīng)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種加重情節(jié)。在行為人進入住宅后,權利人又要求退出的,這種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拒不退出即構成犯罪,但要給行為人一定寬裕的時間。若僅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而行為人沒有退出的,不構成“拒”不退出,當然也就不構成犯罪。
為此有派出所的多次出警記錄為證,被告之前曾多次強行入住,但都被自訴人阻止,現(xiàn)被告人再次強行進入,當時自訴人就報警,但告知自訴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現(xiàn)自訴人通過自訴維權,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本案雖系因家庭糾紛引起,需得到被告人丈夫的態(tài)度來分析。
三、附帶民事主張要求排險被告對自訴居住權的妨礙。
四、有一說要求自訴人撤訴后另行民事訴訟。
五、有一說需對被告夫妻共同訴訟才可處理。本人認為這是自訴人的權利。對于共同犯罪而言有時也不是必須一并起訴,應根據(jù)案件的處理需要由公訴人起訴,而本案是自訴案,自訴權理所當然歸于自訴人,即使認為兩人為共犯,而自訴人只要求追究一個人的刑事責任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它以犯罪構成要件為判罪與否的前提XXXX條件,而不以是否夫妻另一方同時構成犯罪判斷為前提XXXX條件,所以本人不認同這一說法,法院也不可以此為由駁回自訴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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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形態(tài)
理論界對本罪的犯罪形態(tài)有兩種觀點。
一種意見認為是繼續(xù)犯,行為人從侵入時起到退出時止,對住宅安寧侵害處于繼續(xù)之中。
另一種意見認為是行為犯,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時,就構成犯罪的既遂。筆者認為,本罪的犯罪形態(tài)可以分兩種情形討論。
(1)以“侵入”為條件構成犯罪的行為,是行為犯。從犯罪的構成看,只要違背住宅內(nèi)成員的意思,實施侵入住宅的行為,就具備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住宅后滯留時間的長短。行為者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侵入的行為一經(jīng)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是犯罪的情節(jié)。
(2)以“拒不退出”為條件構成犯罪的,是繼續(xù)犯。要求退出后,行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狀態(tài)是一種持續(xù)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脅住宅安寧權的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就構成犯罪既遂。“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繼續(xù)犯的構成:
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為具有持續(xù)性,只有這種侵害或威脅的狀態(tài)存續(xù)一定的期間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條件,而此期間內(nèi)的犯罪行為是呈持續(xù)實行狀態(tài);
2.拒不退出導致侵害或威脅住宅安寧權呈繼續(xù)狀態(tài)。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終繼續(xù)。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為繼續(xù)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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