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糾紛的定義及法律規(guī)定(2)
排除妨害糾紛的定義及法律規(guī)定
排除妨害的效力
①除去妨害。
妨害人須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違章建筑堵塞通道的,應拆除違章建筑;清理丟棄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銷錯誤的不動產(chǎn)登記。
?、谂懦梁M用的承擔:
(a)妨害人具有過錯的,應獨自承擔排除妨害的費用;
(b)妨害人對妨害無過錯的(如地震震倒圍墻于鄰居院中),由雙方合理分擔排除妨害的費用。
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qū)分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確定管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2〕11號)第2條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在營區(qū)內(nèi),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動產(chǎn)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為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為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區(qū)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系,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所有權或他物權人并未喪失對其物的占有;而在返還原物糾紛中,物已為他人無權占有或被他人侵奪占有。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針于對妨礙物權行使的行為或事實狀態(tài)一而采取的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xiàn)實或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糾紛法律依據(jù)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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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礙和排除妨害的區(qū)別
一、定義
1、排除妨礙
指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
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2、排除妨害
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shù)男袨?,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xiàn)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
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tài)。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tài)。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二、排除妨礙和排除妨害的主要區(qū)別
妨害是指有不利后果的,而妨礙不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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