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人群是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人群是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一項附加刑罰,載于刑法第三章第七節(jié),可以單獨實施或是和另一種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實施。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剝奪政治權利的相關法律知識。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人群
一、可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人群是哪些
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有以下兩種人: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實施了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質決定了對他們除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外,不論判處何種刑罰,都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類型,包括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但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這幾種犯罪,只要是危害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適用于雖然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于一般參加者,刑法規(guī)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又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犯罪,但屬于積極參加者而且罪行較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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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司法解釋規(guī)定,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zhí)行之日起停止計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如果數罪中有一個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因其剝奪政治權利已達到該刑種法定最高限度,應采取吸收原則,只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沒有異議。但是,對剝奪政治權利均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還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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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意義
法理意義
剝奪政治權利是國家根本法在部門法中的具體適用,反映了根本法法條的一個適用角度,是法律條文從抽象化向具體化轉變的再現,是問題的兩個方面。不享有政治權利不代表著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在刑法范圍內適用,但與憲法緊密相連。
剝奪政治權利是受到嚴格限制的,首先要區(qū)分刑罰與非刑罰的關系,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限制在特定類型犯罪中適用,要不枉不縱。不知道法律條文的自然人仍要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仍享有民事權利,具有勞動資格。最后,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法制的剝奪政治權利,不同于封建社會的貶謫,不同于國民黨統治時期的政治犯,不同于資產階級的法律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不是否定自然人的以往歷史,只是對自然人危害政治秩序作出正確的裁判。對自然人的政治權利作出限制,不是對自然人的政治資格全盤否定,不會影響自然人的人身權利。
社會意義
剝奪政治權利是社會對自然人危害社會的否定評價,限制自然人的政治權利,必然在社會管理、社會生活有所體現。同樣要指出的是,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要歧視,這只是消除罪惡。
剝奪政治權利不是對自然人的全盤否定,不是完全操縱自然人的民事生活。限制自然人擔任領導職務,自然人提出生產建議、工作建議的權利還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產工作的權利。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創(chuàng)作的權利還是具有的,只是不讓他以載體形式傳播自己的思想。
法律適用隨著形勢發(fā)展,對出現的新情況必然要解決新問題。比如,網絡出版商為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印刷個人文集,往往是不經書刊號審核的,這種印刷方式有無出版性質有待于驗證。
人生意義
沒有言論自由,只是要求在公眾場合不能對社會現象做偏激性、不客觀的評價,與人交談的權利還是有的,同樣在工作生活中說話的權利還是具有的。沒有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利,仍然可以監(jiān)督人大代表、政府公務員的行為。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要全方位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不要認為自己一無是處,要有積極向上的生活觀念。
在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解上,要有客觀的認識,既指自然人已經出版的書籍不會被禁止傳播,同樣已經選舉有效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資格會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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