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一項附加刑罰,載于刑法第三章第七節(jié),可以單獨實施或是和另一種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實施。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相關法律知識。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有三種情況:
1、根據主刑確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必需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等犯罪、嚴重的盜竊罪和傷害罪也可以附加適用。嚴重的盜竊通常是重大的盜竊,嚴重的傷害通常指重傷以上的傷害罪。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刑期的起算。起算點從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假釋的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的適用于主刑執(zhí)行的期間,這意味著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宣告刑期與實際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是不一致的。如甲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3年的附加刑從10年刑滿釋放或假釋之日起計算,再執(zhí)行3年。實際剝奪政治權利時間等于宣告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加上主刑實際執(zhí)行的時間,也就成了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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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司法解釋規(guī)定,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zhí)行之日起停止計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如果數罪中有一個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因其剝奪政治權利已達到該刑種法定最高限度,應采取吸收原則,只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沒有異議。但是,對剝奪政治權利均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還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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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xù)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guī)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fā)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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