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shù)量較大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
區(qū)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
案情:
2006年9月20日15時許,被告人謝某某攜帶一包毒品***,準備乘坐n872次旅客列車到成都,在攀枝花火車站候車室候車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被告人謝某某身上搜出毒品***一包,凈重10.8克和2006年9月20日n872次旅客列車攀枝花至成都南硬座車票一張。被告人供述所攜帶的毒品是自己購買的,打算帶到成都交給其丈夫吸食。偵查機關(guān)未能收集被告人丈夫的證言。
區(qū)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
分歧:
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運輸毒品是為了給其丈夫吸食的供述沒有其它證據(jù)證實,不能采信。故,被告人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有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由被告人謝某某動態(tài)持有毒品并不能推確定其有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相反,正因為被告人動態(tài)持有毒品的主觀故意是不明確的、目的是模糊和不可求證的,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近年來,對于在運輸環(huán)節(jié)查獲的毒品犯罪如何定性,學術(shù)界和司法界的討論相當熱烈,可謂眾說紛紜。這些分歧在司法實踐中表現(xiàn)得更是淋漓盡致,和前述案例基本案情一致的眾多案件在定性上常常迥然不同,有定非法持有毒品的也有定運輸毒品的。處罰力度上也因此表現(xiàn)出有罪或無罪、重罪或輕罪等差異。
對這類案件進行認真分析,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進行深入探討,以期盡快統(tǒng)一思想認識,準確適用法律和打擊毒品犯罪,有著極端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細細分析上述兩種完全對立的意見,不難看出它們的分歧核心在于動態(tài)持有毒品是否就等于運輸毒品,即由行為人客觀方面的運輸狀態(tài)能否推定其主觀方面的運輸故意。
動態(tài)持有毒品絕對不能等同于運輸毒品。理由分述如下:
首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構(gòu)成并不排除動態(tài)持有這種形態(tài)的存在,行為人持有毒品在主觀方面的不確定性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也是和運輸毒品罪相區(qū)分的重要標志。
眾所周知,我國刑法確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為了在沒有確鑿證據(jù)證明行為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況下,為更有利打擊毒品犯罪行為而使用的一種補漏性罪名。該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較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構(gòu)成上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nèi)容要求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觀歸罪的成分,也體現(xiàn)了“疑案從輕”的原則。
一般情況下,非法持有毒品應當包含靜態(tài)持有如藏有、攜有毒品和動態(tài)持有如在火車上、飛機上查獲到毒品,但無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是要販賣、走私、運輸毒品兩類情形。是不是只要實施了“運輸”行為,即動態(tài)持有毒品就一定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呢?回答應該是否定的。要認定運輸毒品罪,還必須查明行為人為什么運輸毒品,是為誰運輸毒品,企圖把毒品運送給何地何人。
就前述案例而言,因為被告人丈夫的證言未能收集,致使其攜帶毒品的目的和用途呈不可確定的狀態(tài),這應當是比較典型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退一步而言,即使收集到了其丈夫的證言且反駁了謝某某的供述,也不能認定謝某某犯有運輸毒品罪。
因為,相互矛盾的言詞證據(jù),在一對一的情況下,法官只能也應該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選擇,這是罪刑法定原則對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一昧采信有罪或罪重的證言只能是有罪推定的產(chǎn)物。
第二、在被告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自己沒有運輸毒品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即認定被告人犯有運輸毒品罪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眾所周知,收集并出示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犯罪、犯有何罪,是指控方的法定義務(wù),而非被告人的責任。
尚若要求持有毒品的被告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犯運輸毒品罪否則即認定其犯有運輸毒品罪,則更是將有罪推定推向了極至。被告人勿需“自證其罪”早已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標識之一。被告人不得“自證其罪”的含義不僅僅是說被告人對自己是否犯罪不負有舉證責任,也應當包括被告人對控方的指控罪名沒有證明責任。
前例第一種觀點以被告人“為其丈夫購買和運輸毒品”的辯解沒有證據(jù)證實不予采信為由,進而認定其有運輸故意顯然是一種推定。不難看出,這種推定的邏輯是“你舉不出沒有犯運輸毒品罪的證據(jù),所以你犯有毒運輸品罪”。這種推定的思想基石只能是“有罪推定”。
第三、運輸毒品罪的“運輸”具有特殊的刑法含義上。
無論是學術(shù)界還是司法實務(wù)界,對于刑法規(guī)定的運輸毒品罪的“運輸”應當作限制性認識,不能簡單地從字面含義進行理解,將物品的位移視為運輸。
即只有為了販賣、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擴散毒品,或者為了幫助他人販賣、走私毒品或以其它方式擴散毒品而將毒品從甲地帶至乙地的行為才能成為刑法所稱的“運輸”,不能認為凡是在運輸工具或候車場所上攜帶毒品都是運輸毒品。運輸毒品罪的“運輸”在刑法意義上有著特定的含義,它應當包含了運輸?shù)哪康暮鸵鈭D,而不是單純的空間上的位移。
多數(shù)情況下,許多毒品犯罪都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為外在表現(xiàn)形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行為必然以持有或掌控一定數(shù)量的毒品為前提或結(jié)果,所以它們之間往往存在著行為形式上的涵蓋關(guān)系。 尤其是動態(tài)非法持有毒品和運輸毒品兩者在客觀方面常常有許多重合和相似之處,極易混淆。
區(qū)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運輸毒品罪不能以起獲毒品是否在運輸環(huán)節(jié)來劃線,應當重點考量行為人的“運輸”目的和意圖,并以此來確定是非法持有毒品還是運輸毒品。
事實上,動態(tài)非法持有毒品和運輸毒品在客觀方面雖都存在使毒品產(chǎn)生位移的特征,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意圖是不盡同的,這正是我們區(qū)分動態(tài)非法持有毒品和運輸毒品的重要標尺:前者的主觀意圖和目的具有不可求證的特點或者無充分證據(jù)證實行為人有其他毒品犯罪意圖;而后者的目的明確,就是希望通過運輸行為進行販賣牟利或者幫助他人運輸以實現(xiàn)營利的目的。
承認運輸毒品罪的“運輸”具有目的性這一特殊刑法含義,才能有效解決對于動態(tài)持有毒品行為的定性困惑,消除“案同罰不同”的司法尷尬。
綜上,當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又符合運輸毒品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也就是所謂的動態(tài)持有,只要無法判斷行為人的目的或無確實證據(jù)證實行為人以運輸行為獲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故意,應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簡言之,動態(tài)持有不等于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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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的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
《刑法》第七節(ji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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