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2)
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四、情事變更原則
(一)情事變更原則的概念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二)情事變更原則與有關概念之區(qū)別
1、情事變更原則與顯失公平 詳細內容
顯失公平規(guī)則與情事變更原則有一定聯(lián)系,因為情事變更原則通常是發(fā)生了一定的情事變更后,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將顯失公平。但二者畢竟有區(qū)別,因此顯失公平規(guī)則不能取代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與顯失公平規(guī)則的主要區(qū)別:
(1)顯失公平適用通??紤]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輕率、無經驗等;但情事變更原則適用要求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情事變更的發(fā)生是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
(2)顯失公平通常適用于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意識到該合同所產生的不公平結果,并努力追求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而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預見到未來可能發(fā)生的情勢會導致當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當事人求的。
(3)顯失公平時,一方當事人可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而情事變更原則則發(fā)生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效果。
2、情事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
許多學者將情事變更原則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認為情事變更是因不可抗力而發(fā)生,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也是當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實際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變更的一種類型,不可抗力不影響合同履行時,則不涉及情事變更原則。不可抗力發(fā)生影響到合同履行,但尚未達到不能履行時,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顯失公平,則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二者區(qū)別:
(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它既可以適用于合同責任,又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既可依法免除民事責任,也可變更或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則主要是指導合同履行的原則,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事變更的出現(xiàn)而仍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而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2)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變更或解除必須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于履行過于艱難或成本過高,當事人又無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
(3)不可抗力的發(fā)生并不必然導致情事變更,不可抗力并沒有引起當事人間利益失衡,則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而情事變更原則的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其他事由。
(4)不可抗力出現(xiàn)后,當事人依法取得確切證據,履行法定義務如通知,則可以免除責任;而情事變更出現(xiàn)后,當事人主張情事變更,應向法院請求裁判,法院如果駁回請求,則合同仍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