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最高院對繼承法司法解釋
關于最高院對繼承法司法解釋
繼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下社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維護民眾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以及家庭穩(wěn)定的重要職能。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繼承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繼承法司法解釋之總則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fā)包單位或者接續(xù)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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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chǎn)分別按協(xié)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xié)議處理,與協(xié)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6、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chǎn)后,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chǎn)。
7、不滿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
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9、在遺產(chǎn)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fā)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繼承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chǎn)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
1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
15、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6、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nèi),其遺產(chǎn)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進行調(diào)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7、繼承人因遺產(chǎn)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18、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內(nèi),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nèi)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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