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唐代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唐代律法
《永徽律疏》,又稱唐律,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杰作。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唐律的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唐律(二)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qū)分公、私罪的原則。
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zhí)行公務中,由于公務上的關系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強奸等。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記憶口訣】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唐律(二)
(2)自首原則。
?、賴栏駞^(qū)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fā)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發(fā)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稱作自新。對自新采取減輕處罰的原則。
?、谝?guī)定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
?、垡?guī)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贓物必須按法律如數償還。
?、茏允撞粡氐椎慕?ldquo;自首不實”,對犯罪情節(jié)交代不徹底的叫“自首不盡”。對于不實不盡者,只處罰其不實不盡的那部分行為,如實交代的部分不再處罰。
?、葺p罪已發(fā),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審問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類推原則。
即對律文無明文規(guī)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重案。例如,《盜賊》篇規(guī)定:夜間無故入人家者,主人當時將其殺死,不負刑事責任;今主人將其折傷,當然無罪,此為“舉重明輕”;又如《盜賊》篇規(guī)定:謀殺期親尊長者,不論已傷、未傷,皆斬。今若有人實行殺、傷其期親尊長,比已傷未傷更重,自應處死無疑,此為“舉輕明重”。
【記憶口訣】減輕處罰舉重明輕,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原則。
即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記憶口訣】國籍相同屬人主義;國籍不同屬地主義。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唐代沿襲隋制,皇帝以下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等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
(3)御史臺
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作為中央監(jiān)察機構。御史臺有權監(jiān)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御史臺中分設臺院、殿院、察院,統(tǒng)轄下屬的諸御史。
臺院是御史臺的基本組成部分,設侍御史若干人,執(zhí)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和審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設殿中侍御史若干人,執(zhí)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違反朝儀的失禮行為,并巡視京城及其他朝會、郊祀等,以維護皇帝的神圣尊嚴為其主要職責。
察院,設監(jiān)察御史若干人,執(zhí)掌糾察州縣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
2.唐代的會審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審理地方或中央發(fā)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評事 、刑部員外郎、監(jiān)察御史 審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議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機關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州縣長官在進行司法審判時,均設佐史協助處理。州一級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縣一級設司法佐史等。縣以下鄉(xiāng)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處的權力,結果須呈報上級。
4.刑訊制度
(1)刑訊的條件與證據。
唐律規(guī)定在拷訊之前,必須先審核口供的真實性,然后反復查驗證據。證據確鑿,仍狡辯否認的,經過主審官與參審官共同決定,可以使用刑訊;未依法定程序拷訊的,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同時規(guī)定,對那些人贓俱獲,經拷訊仍拒不認罪的,也可“據狀斷之”,即根據證據定罪。
(2)刑訊方法。
?、傩逃嵄仨毷褂梅蠘藴室?guī)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訊者,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
?、诳角舨坏贸^三次,每次應間隔20天,總數不得超過200下,杖罪以下不得超過所犯之數。若拷訊數滿仍不招供者,必須取保釋放。凡有違犯,承審官須負刑事責任。
?、劭接崝禎M,被拷者仍不承認的,應當反拷告狀之人,以查明有無誣告等情形,同時規(guī)定了反拷的限制。
(3)規(guī)定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
?、倬哂刑貦嗌矸莸娜耍鐟h、請、減之人;
?、诶嫌讖U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廢、腰脊折、癡啞、侏儒等。
5.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為防止審判官因親屬或仇嫌關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謂“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三
唐律的特點與中華法系
1.唐律的特點
①禮法合一
?、诳茥l簡要與寬簡適中
?、哿⒎夹g完善
2.唐律的地位
唐律是中國傳統(tǒng)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唐律是我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襲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漢晉律學的成就,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對宋元明清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3.唐律的域外影響 :
朝鮮的《高麗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越南李太尊《刑書》皆模仿唐律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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