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之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規(guī)定
司法考點之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規(guī)定
國家機構是一定社會的統(tǒng)治階級為實現(xiàn)其統(tǒng)治職能而建立起來的進行國家管理和執(zhí)行統(tǒng)治職能的國家機關的總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規(guī)定的相關司考考點。
司法考點之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規(guī)定
司法考點之考點一
國家機構的概念和分類
國家機構是國家為實現(xiàn)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有機聯(lián)系的國家機關的總和。其特點是:
(1)階級性。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作為國家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國家機構,其本質取決于國家的本質。
(2)歷史性。國家機構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國家,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職能是不一樣的,并隨著國家的發(fā)展變遷而變化。
(3)強制性。國家機構的某些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機關,如警察、監(jiān)獄,有的國家機關則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堅強后盾。
(4)組織性。國家機關的建立、活動以及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均依據一定的原則和程序,不同層次的國家機關、同一層次的不同國家機關、國家機關的整體與組成部分構成有機的系統(tǒng)。
根據我國憲法,我國國家機構從行使權力的屬性來看,可分為國家權力機關、國家主席、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從行使權力的范圍看,可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司法考點之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規(guī)定
司法考點之考點二
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憲法第3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主集中制是一種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結合。從民主的角度說,發(fā)揚民主的過程是由多數人決定問題的過程;從集中的角度說,實行集中的過程也是匯集多數人意見的過程。民主與集中的運用方式和程序雖然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實質都是服從多數人的意見。因此,民主集中制實質上就是社會主義的民主制,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一種獨特運用方式。
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我國國家機構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xiàn)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憲法第2條第1、2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3條第2款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
第二,在同級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于主導地位。憲法第3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
第三,在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的關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在國家機關內部,無論是實行合議制的國家機關,還是實行首長負責制的國家機關,在作出決策和決定時,都在不同程度上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國家機構貫徹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就是指國家機構在組織和活動中必須依法辦事,不以領導人的個人意志為轉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憲法第5條規(guī)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由此可見,國家機構貫徹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是由憲法明確規(guī)定的。具體說來,
第一,所有國家機關的設立都必須有憲法和法律依據,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設立機構;
第二,所有國家機關的職權都應有法律依據,國家機關只能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屬于本機關的職權,既不能濫用也不能失職;
第三,一切國家機關的工作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效果也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范;第四,任何國家機關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責任制原則
憲法第27條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實行工作責任制的原則,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論是行使職權,還是履行職務,都必須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在我國,權力和責任緊密相連且相互統(tǒng)一,因此既不存在沒有權力的責任,也不存在沒有責任的權力。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我國國家機構貫徹責任制原則表現(xiàn)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要向人民負責,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它們可以隨時罷免自己所選出的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則依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同時,責任制原則基于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性質的不同而具體表現(xiàn)為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兩種形式。集體負責制是指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并且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承擔責任的一種體制。集體組織中每個成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是實行集體負責制的機關。集體負責制能夠集思廣益,充分發(fā)揮集體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觀性、片面性,而且還可以避免國家權力過多地集中于個人或者極少數人手中,防止獨斷專行和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個人負責制是指由首長個人決定問題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領導體制。在我國,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中央軍委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等都實行個人負責制。個人負責制的特點是權責界限明確,果斷迅速,講究效率,因而適合于國家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的性質和工作特點。同時,貫徹個人負責制的國家機關大多是執(zhí)行機關,而且在執(zhí)行過程中并不排斥在民主基礎上的集體討論。
(四)密切聯(lián)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憲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與人民主人翁地位相對稱的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他們是人民的公仆。國家工作人員在思想上應能夠認識國家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予,樹立密切聯(lián)系群眾、一切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在具體活動中表現(xiàn)為:
第一,國家機關作為制定和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機關,其一切工作都要從最大多數人的最高利益出發(fā),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
第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聯(lián)系群眾,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尊重他們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創(chuàng)精神,確立為人民服務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不斷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要開辟各種途徑,廣泛地吸引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這既是我國政權本質的要求,也是貫徹群眾路線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
(五)精簡和效率原則
憲法第27條第1款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國家機構是否精簡,直接影響著工作效率。因此,推行國家機構改革,克服官僚主義,做到廉政、勤政,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是精簡和效率原則的基本要求。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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