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之憲法解釋的幾點知識
司法考點之憲法解釋的幾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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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點之憲法解釋的幾點知識
司法考點之考點一
憲法解釋的主體
司法考試憲法復習要點:憲法解釋的主體。隨著司法考試的不斷調整,憲法在司法考試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司法考試中的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國家元首解釋制。國家元首解釋制始于君主制,最早確立這一制度的是日本明治憲法。因此,國家元首就成為憲法解釋的主體。雖然近現(xiàn)代民主憲政不再將此權專授于國家元首,但由于國家元首的特殊地位,所以許多國家的憲法都規(guī)定,國家元首在行使憲法規(guī)定的職權時,可以對相關的憲法含義進行解釋。如在法國,總統(tǒng)在共治政府中對憲法所作的解釋,就有可能被反對派以違憲為由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
司法考點之憲法解釋的幾點知識
(二)立法機關解釋制。即由具有立法和制憲權力的國家機關作為憲法解釋機關,那么憲法解釋主體即為立法機關。立法主體釋憲的優(yōu)點在于:
第一,由于是最高權力機關行使,有利于保證憲法解釋的權威性;
第二,有利于保證憲法解釋的適宜性(由于解釋形式的多樣化)但它的不足在于容易使立法機關的意思代替憲法的原意,從而出現(xiàn)漢彌爾頓所說的那種情況,即“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體,仆役反高于人民本身。” 瑞士由聯(lián)邦議會,前蘇聯(lián)由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來解釋憲法。這些都是立法主體釋憲的例子。
(三)司法主體解釋制。即司法主體而非其他如立法等主體享有解釋憲法的權力。通常為普通法院作為解釋憲法的機關,最后解釋權屬于國家最高法院。其提出程序按照司法程序進行,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憲法解釋寓于審判之中,只解釋法律問題,不直接涉及政治問題。如美國、日本都由最高法院來解釋憲法。
(四)特別主體解釋制。即通常所說的專門機關解釋制。它指的是設立專門的如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之類的特別主體負責處理憲法爭議,并就其中相關憲法條文的含義進行釋義的制度。
一是由憲法院解釋,如意大利、扎伊爾、索馬里、智利、危地馬拉等國;
二是由憲法委員會解釋,如法國、韓國等。這里特設的機關除解釋憲法外,還有其它職權,如韓國憲法規(guī)定,憲法委員會(1)應法院請求,審判法律是否違憲的案件;(2)彈劾案件;(3)解散政黨。(112條)
(五)公民團體解釋制。在一些實行公民復決制度的國家,公民團體有最終解釋憲法的權力。理所當然,公民團體就成為釋憲主體。復決權創(chuàng)始于美國的州憲,其后為瑞士各州和聯(lián)邦所采用?,F(xiàn)在的瑞士、意大利、奧地利等國采用此制。
司法考點之考點二
憲法解釋的分類
司法考試憲法復習要點:憲法解釋的分類。隨著司法考試的不斷調整,憲法在司法考試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司法考試中的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憲法解釋分類如下:
(一)根據解釋的主體和效力,把憲法解釋分為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
(二)根據解釋的目的和用意不同,把憲法解釋分為補充解釋和違憲解釋;
(三)據解釋的方法不同,把憲法解釋分為文法解釋、歷史解釋和系統(tǒng)解釋;
(四)根據解釋的尺度不同,把憲法解釋分為字面解釋、擴充解釋和限制解釋。同。第四,歷史傳統(tǒng)不同。
司法考點之考點三
憲法解釋的限度
司法考試憲法復習要點:憲法解釋的限度。隨著司法考試的不斷調整,憲法在司法考試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司法考試中的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確定了憲法解釋的性質就利于討論憲法解釋的限度,確定出解釋的限度才能確定解釋的范圍,以更好的討論憲法解釋的效力。
憲法解釋的限度是憲法規(guī)范允許被解釋的程度和范圍,換言之,就是什么是決定憲法規(guī)范意思的準則,是制憲者的意圖、憲法規(guī)范本身的客觀含義,還是憲法規(guī)范當下應具備的合理含義或者其他。 限度問題是研究憲法解釋所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也是憲法解釋學的基本問題。確定憲法解釋的界限就是為憲法解釋設定一個可操作的空間,這對于完善我國的憲法解釋體制有重要意義。
在法律解釋史上,憲法解釋與其他法律解釋一樣,走過了一個從嚴格解釋到自由解釋的發(fā)展歷史。起初,憲法解釋被允許在文理解釋范圍,即解釋限于文字、語言、邏輯方面,以追求立法者立憲當時意圖為己任。之后,憲法解釋能量不斷擴大,形成客觀解釋理論和解釋主體理論。客觀解釋理論主張解釋者獨立于憲法文本,即不以探求立憲者事實上的意思為目的,而以憲法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合理意義為解釋基準;解釋主體理論認為解釋主體要根據合理性、合目的性、運用政策、民眾意見對憲法作出解釋。
我們認為,為了合理地進行憲法解釋,應根據社會發(fā)展的實際需要,確立憲法解釋的基本標準。首先,憲法解釋要遵循憲法內在的原理,在相互對立的利益關系中體現(xiàn)憲法的價值;其次,憲法解釋應重視本國社會狀況的分析,不能簡單地以憲法解釋理論解決我們面臨的問題。再次,憲法解釋體現(xiàn)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發(fā)展的原理。
以上這三種觀點都認識到了必須在憲法規(guī)范所能容納的范圍內,適應實際需要進行憲法解釋。有學者基于此認為,解釋的界限問題應該并不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而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解釋的界限實際上是我們所確認的一個范圍,在這個范圍內解釋權的行使被認為是正當?shù)?超出了這個范圍,解釋權就可能侵犯到其他更大的價值,因而被認為是不正當?shù)摹?/p>
從這個角度來說,主客觀相結合的觀點尤值得我們推崇,值得注意的是,在進行憲法解釋時既要考慮憲法規(guī)范本身的容納性,又要考慮社會實際發(fā)展的需要,也就是要把規(guī)范價值與現(xiàn)實價值統(tǒng)一起來。實踐告訴我們,拋棄任何一方都會損害憲法權威甚至造成國家動亂,提起“”至今人們仍心有余悸。我國憲政的主要教訓是輕視規(guī)范價值,片面強調現(xiàn)實價值。 所以現(xiàn)在我們更應注意對規(guī)范價值的維護,在進行憲法解釋時必須符合憲法基本精神,不能以實際需要為借口超過憲法規(guī)范所容納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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