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索款構成何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搶劫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暴力索款構成搶劫罪
【案情】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價格從薛某手中購買摩托車一輛,使用一星期后發(fā)現(xiàn)該車有毛病,遂找薛某退車,被薛某拒絕。后朱某糾集多人對薛某進行威脅、毆打,薛某無奈退給朱某800元。四天后,朱某又以同樣手段從薛某處要走300元。數(shù)日后,朱某等人又以暴力威脅要錢時薛某報警,朱某被抓獲。
【分歧】
本案朱某構成何罪,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朱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朱某構成強迫交易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朱某構成搶劫罪。
【評析】
朱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理由如下:
1、從被害人意志被剝奪程度層面分析,不屬于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恐嚇他人,索取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本罪與搶劫罪主要區(qū)別是: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剝奪的程度不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沒有完全剝奪被害人意志自由,給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選擇自由;而搶劫罪,行為人完全剝奪了被害人意志自由,使被害人別無選擇。
本案中,朱某糾集數(shù)人對薛某進行威脅、毆打,薛某“被逼無奈”退給朱某財物,充分說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完全被行為人剝奪,沒有別的辦法只好在脅迫下給錢,所以不屬于敲詐勒索罪。
2、從交易行為是否完成層面分析,不屬于強迫交易罪。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強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強買強賣商品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zhuǎn)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chǎn)的。
也就是說,采取了強迫行為,迫使交易行為完成,即“強迫行為”在“交易行為”完成之前。而本案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采取的“威脅毆打”行為發(fā)生在購車行為完成后的“一星期后”,也就是說本案中的“強迫行為”發(fā)生在“交易行為”之后,所以不屬于強迫交易罪。
3、從搶劫罪行為結構層面分析,符合搶劫罪特征。搶劫罪的行為結構為:“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壓制對方反抗——對方因為無法反抗而交出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要求退車遭到拒絕后,糾集數(shù)人對薛某進行“威脅、毆打”,這是暴力威脅的手段;在行為人的脅迫之下,“薛某被逼無奈”這是壓制對方反抗;“退給朱某800元錢”加上后來的“以同樣的手段從薛某處要走300元”,這是因為無法反抗而交出財物,朱某搶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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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刑法條文
(1) 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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