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有什么
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有什么
行政訴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過全面審理,就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相關爭議依法做出的實體性處理決定。 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有什么?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職權的;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
(一)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職權的;
5. 濫用職權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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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判決的概念與種類
行政訴訟判決的概念。行政訴訟判決,簡稱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根據審理所查清的事實,依據法律規(guī)定對行政案件實體問題做出的結論性處理決定。行政訴訟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機關進行監(jiān)督的集中體現,是人民法院處理解決爭議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結果的表現形式。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訴訟判決作出不同的劃分。按照審級標準可將判決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按照判決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可將判決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