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關系的主要法律特點
保理業(yè)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保理合同糾紛涉及保理商、債權人和債務人三方,當事人不同的訴訟選擇對案件管轄也有直接影響。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保理關系的主要法律特點:
1、一般存在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保理是債權人基于與債務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等基礎合同,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合同,約定將基礎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讓的應收賬款向債權人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保理業(yè)務中涉及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的保理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等基礎合同。
兩個合同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包括債務人(基礎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債權人(基礎合同中的債權人,同時也是保理合同中的應收賬款出讓人)、保理商(開展保理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商業(yè)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應收賬款受讓人)。
2、保理融資功能應用最為廣泛。
近年來,隨著購貨商賒銷付款逐步成為主導結算方式,大量應收賬款不可能及時變現(xiàn),保理業(yè)務拓寬了融資渠道,有效解決了中小企業(yè)的融資困難。據(jù)了解,融資在保理業(yè)務中所占比例近80%。
3、保理商通過受讓債權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
保理以應收賬款轉移為前提,保理商受讓應收賬款,取得債權人地位。保理商依據(jù)與債權人簽訂的保理合同以債權人身份對應收賬款進行持續(xù)性的監(jiān)督管理,如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等。
4、債務人付款是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
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后,保理商為債權人提供資金融通款,包括貸款和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保理融資應以債務人對于應收賬款的支付為第一還款來源,并非債權人直接支付款項。只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還款責任,保理商才可依保理合同約定向債權人主張相關權利。
5、保理商在一定條件下對債務承擔有條件的壞賬擔保。
在無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商根據(jù)債權人提供的債務人核準信用額度,在信用額度內承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并提供壞賬擔保責任。債務人因發(fā)生信用風險未按基礎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商一般情況下不能向債權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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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yè)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后,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后可能發(fā)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yè)務之后就等于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明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yè)務通知購貨商來區(qū)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并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yè)務都是明保理。
暗保理
暗保理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yè)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yè)務,在到期后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后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折扣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jù)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余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后,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fā)票等單據(jù)時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jù)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