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行使及中止有哪些條件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lián)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探望權的行使及中止有哪些條件?
一、探望權是怎么行使的?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yǎng)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xié)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xié)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guī)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nèi),間接扶養(yǎng)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jīng)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yǎng)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xié)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xiàn)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xiàn)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zhí)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xié)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xié)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二、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了解的,比如:
1、法律規(guī)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xié)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后,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三、探望權的中止條件有哪些?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xù)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xiàn)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地規(guī)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yǎng)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于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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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了解的,比如:
1、法律規(guī)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xié)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后,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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