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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合格的民事行為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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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合格的民事行為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嗎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nèi)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主體不合格的民事行為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嗎?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合同,不能獨立訂立合同,否則,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當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其他的合同必須由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而不能由本人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非屬于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須經(jīng)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因為純獲法律利益的行為對未成年人并無損害。而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無效,乃是考慮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太小,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如果訂立合同,有可能蒙受損害。既然其從事的純獲法律利益的行為不會使其遭受損害,因此不應使該行為無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該行為無效”。由此可見,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純獲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無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智力和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所謂與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行為,是指根據(jù)未成年人的年齡狀況和智力發(fā)育情況能夠為該未成年人完全理解的行為,如購買零食、文具等。所謂與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是指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狀況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實施某些其能夠理解行為性質(zhì)、辨認行為后果的行為。應當指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一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如接受遺贈、贈與等。

  《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可以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實施。所謂同意,即事先允許,由于同意的行為是一種輔助的法律行為,這樣,法定代理人實施同意行為,必須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相對人明確作出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頭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的或其他的形式。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而又未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獨立實施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則要區(qū)分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是單方民事行為,如拋棄財產(chǎn),則行為當然無效。

  (2)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是雙方民事行為,如與他人訂立合同,則與其發(fā)生關系的相對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這些行為。

  《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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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qū)別

  表見代理是指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依據(jù)這種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訂立合同的行為。表見代理的過錯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它雖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其所簽訂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見代理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見代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二、相對人依據(jù)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基礎上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jù)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行為人持單位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情況。

  第三、相對人主觀為善意且無過失。標準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相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人仍然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是無權人理,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具備有效合同的一般條件,本身不具有無效、被撤銷的內(nèi)容。否則,該合同應按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處理。《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就是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這與民法通則第66條“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規(guī)定有相通之外。

  但與民法通則第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不同,后者指的是無權代理及其后果。可見,表見代理的構成雖然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過錯,而使相對人認為其有代理權而產(chǎn)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產(chǎn)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為人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而與相對人簽約,但行為對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認而構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可撤銷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訂立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區(qū)別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3、 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有瑕疵,當事人缺乏完全締約能力或者處分能力,需待追認權人的追認,因而效力待定。當有關條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變?yōu)橛行Ш贤瑢嗬水a(chǎn)生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內(nèi)容不合法,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無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無條件認定其無效,采取的是絕對不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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