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限制性規(guī)定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限制性規(guī)定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有哪些限制性規(guī)定?
關于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對是否保留擔保法的這一規(guī)定,存在不同意見。有的意見認為,為避免濫用留置權的情況發(fā)生,應該維持擔保法的這一規(guī)定,即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才能適用留置權。有的意見認為,擔保法規(guī)定的留置權的適用范圍過窄,不符合經濟實踐需要,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擴大范圍。
應該說,擔保法制定的時候,我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一套有序的市場經濟體制還未形成,規(guī)定留置權較為狹窄的適用范圍是妥當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相關市場規(guī)則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將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因無因管理、倉儲合同及其他服務合同發(fā)生的債權中是必要和合適的。從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有關留置權的立法來看,也幾乎沒有逐一列舉留置權適用范圍的。因此,物權法沒有明文列舉留置權的適用范圍,而只是在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中對留置權的適用范圍做出限制,規(guī)定了不得留置的兩種情形。只要不屬于這兩種情形,又符合留置權成立的條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權。
第一,法律規(guī)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規(guī)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確規(guī)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財產不得留置,則須依照該法律規(guī)定,不得成立留置權。
第二,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約定。對于當事人已經明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都不能成立留置權。比如,承攬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則在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時,承攬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應當依債權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價款及違約金的訴訟。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法律之所以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權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則,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擔保債權的實現,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棄這一權利,法律自然無須干涉。
【法條鏈接】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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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法律權利
占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xù)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收取權
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于優(yōu)先抵償債權。
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償還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條第(一)項規(guī)定:“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于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
優(yōu)先受償權
依中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此種優(yōu)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優(yōu)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