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fā)生效力。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無效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一、合同無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其結果是該合同自始無效。這就是合同無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無論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還是相對無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內(nèi)容無效,而其他能夠獨立存在的部分的內(nèi)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時,那么無效部分被確認無效后有效部分繼續(xù)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夠獨立存在,其與無效部分并無牽連關系,如果確認合同部分無效將影響有效部分的效力時,合同仍應當全部無效。)如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金擔保條款時,若約定定金的比例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20%時,則超過部分無效,而并非是定金條款全部無效。此即為合同部分無效。又如行為人為倒賣金銀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內(nèi)容在性質上已根本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而應確認整個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認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面的條款的效力。”該條款表明,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主要包括如下兒種形式:一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協(xié)議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我國對合同爭議采取或裁或審制度,仲裁條款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二是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三是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四是法律適用條款。五是關于協(xié)商解決爭議的條款。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guī)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返還財產(chǎn)
返還財產(chǎn),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jīng)交付給對方的財產(chǎn),享有返還財產(chǎn)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jīng)接受的財產(chǎn)負有返還財產(chǎn)的義務。返還財產(chǎn)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jù)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chǎn),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chǎn);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chǎn),但是一方?jīng)]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chǎn),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chǎn),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chǎn),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chǎn),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chǎn)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chǎn)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chǎn)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shù)呢熑涡问健?/p>
3、賠償損失
根據(jù)《合同法》第58條之規(guī)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shù)闹匾?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guī)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fā)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jīng)發(fā)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fā)生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fā)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fā)生追繳財產(chǎn)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chǎn)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的解釋,應追繳財產(chǎn)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取得的財產(chǎn)和約定取得的財產(chǎn),體現(xiàn)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范的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