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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證據如何采集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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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證據如何采集與運用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那么證據又分為幾種證據類型呢?錄音證據能算作證據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錄音證據如何采集與運用?

  一、什么案件可以采用錄音證據

  1債務糾紛

  山東濟南家住某小區(qū)的張某與李女于2004年1月份經朋友劉某介紹認識后,感情急速升溫,并在同年3月份開始同居,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今年初的一天,李女告訴張某自己的母親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費用3萬元,想向張某借3萬元,張某看著李女著急的樣子,同時并考慮到兩個人已發(fā)展到同居關系,就沒有向李女索要欠條便借了錢。

  今年6月份,張某與李女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爭吵之后兩人解除了同居關系,張某向李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3萬元錢,但是李女拒不給付,張某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但是因為沒有證據法院不予受理。

  為了得到證據,張某找來當初介紹自己和李女認識的介紹人劉某陪同,帶上錄音機來到李女的家里,以想和好為由與李女聊天,見李女不想與自己和好,張某就再次向李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3萬元錢,李女也承認向張某借了3萬元錢急用,但是她說那些錢已經作為兩人的生活費花了,不應該再還給張某。李女沒想到,張某把他們的談話都用錄音機錄了下來。

  張某讓介紹人寫了一份證據,并帶上了這份到李女家錄的錄音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定李女向張某借款3萬元的事實成立,并判決李女給付張某3萬元。

  張某的勝訴,錄音證據起到了關鍵作用,為此記者采訪了山東大正泰和律師事務所的周桂華律師,周律師說,在采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采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錄音過程中,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提示對方表明身份,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2房產糾紛

  今年4月,葉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給房產商交了3萬元訂金和15萬元首付款。葉先生后來認為購房合同內容有失公平,而且房產商收訂金時沒有按規(guī)定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文件。葉先生委托代理律師將售樓人員沒有明示有關法規(guī)文件的談話內容偷錄下來,然后將房產商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訂金、預付款及利息。

  市南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但雙方并沒有簽購房合同,一審判決房產公司退還葉先生的訂金及首付款18萬元。原告方提供的錄音證據未被采納。

  市南法院車成鱗法官介紹,雙方提供的協議、信函等相關證據已足以證明案件的整個過程,錄音證據作為輔助證據,可以不必采納。另外,律師偷錄的證據音質較差,而且沒有說清錄制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等細節(jié)。

  3精神損失賠償

  王某于1998年經人介紹與張某相識,并于1999年5月二人領取了結婚證并于同年十月一日舉行婚禮,王某與張某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某由于懷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張某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某從老鄉(xiāng)后了解到張某在京又與他人同居。王某到京后通過聯系張某的房東,以錄音的方式取得王某確實與他人同居將近一年的證據。以此,王某提出起訴,請求判定與張某解除婚姻關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人民幣300元,支付王某精神撫慰金5萬元。法院判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張某與他人同居長達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親的最起碼義務,國家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由于張某堅決離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關系,張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260元,支付王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

  二、如何進行電話錄音才有效呢

  1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但鑒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后鑒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2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4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愿

  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tài)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5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后,在拷貝到電腦后,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三、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1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盡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后,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tài)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盡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2錄音器材盡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

  采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xù)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xù)。

  3錄音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tài)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tài)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4談話方式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tài)、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系,在交談時盡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采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yè)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著眼于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于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5必要時可以請公正機關公正

  錄音過程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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