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死亡撫恤金的性質與分配
關于死亡撫恤金的性質與分配
撫恤金是發(fā)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關于死亡撫恤金的性質與分配:
2014年6月,退休教師高某因病去世,其再婚10年的妻子楊某與高某前妻所生兒子高甲、高乙對死亡撫恤金的分配發(fā)生爭議,訴至法院。楊某認為,自己年事已高且無其他收入,死亡撫恤金應全都歸自己。高甲、高乙則認為撫恤金屬高某遺產,應由三人均分。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死亡撫恤金應按照遺產分配,在繼承人間均分。理由是:因死亡產生的撫恤金對親屬而言是一種切實利益,與死者遺產并無二致,應作遺產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死亡撫恤金不是遺產,而是對與死者生前存在緊密關系的親屬的精神性撫慰與物質性幫助。分配死亡撫恤金時應綜合考慮各親屬與死者生前的關系、相互照顧程度及該親屬的自主生活能力。
【評析】
此處以第二種觀點進行分析,理由如下:
定性是分配的前提,死亡撫恤金即使分配結果類似于遺產,也不宜視作遺產。遺產系死者生前所有或可得確定的財產,其構成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產生于或可得確定于生前;二是屬于死者所有。而死亡撫恤金的產生基于死亡這一事件,既非死者生前可以獲得的財產,也非因死者生前實施的某些行為可確定的期待收益。此外,撫恤金的所有人亦非死者本人,不屬死者財產。因而撫恤金不是遺產。
死亡撫恤金具有對死者近親屬精神與物質雙重補償之價值。親疏關系以及相互照顧程度決定著死者的離去對該親屬精神方面造成的影響,而該親屬的自主生活能力、收入狀況及死者生前對其的幫助程度則決定了死者的離去對該親屬物質方面造成的影響。分配撫恤金時應綜合考慮上述方面,以期更好地體現(xiàn)死亡撫恤金精神性撫慰與物質性補償?shù)碾p重價值。
在現(xiàn)行法律未對普通人員死亡撫恤金的分配作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釋義》對撫恤金的分配原則可作參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編寫的《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釋義》中提到:同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對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原則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親屬,分配時,應當予以照顧,對烈士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烈士共同生活的親屬,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親屬,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一釋義明確了軍人撫恤金分配時應充分考慮親疏關系、共同生活、扶養(yǎng)義務等多種因素,是對前述撫恤金雙重價值的肯定與印證,亦為其他人員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提供了借鑒。
在對死亡撫恤金性質及其雙重價值認定的基礎上,參照類似規(guī)定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此案最終判決楊某享有70%撫恤金,高甲、高乙各享有15%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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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的基本特征: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后,發(fā)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fā)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yōu)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xiàn)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撫恤金的基本特征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一般不作為遺產。
主要分類:
我國撫恤金主要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fā)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fā)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fā)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fā)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fā)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yǎng)的直系親屬人數(shù),每月付給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yǎng)人失去受供養(yǎng)的條件為止。
此外,我國還規(guī)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