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與犯罪有什么關系
新媒體就是能對大眾同時提供個性化的內容的媒體,是傳播者和接受者融會成對等的交流者、而無數的交流者相互間可以同時進行個性化交流的媒體。那么新媒體與犯罪有什么聯(lián)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新媒體與犯罪有什么關系?
一、新媒體概念以及特性
關于新媒體概念的界定是個爭論不休的話題,匡文波教授稱之為“一個混亂的概念”,他認為新媒體(NewMedia)一詞源于美國CBS(美國哥倫比利亞廣播電視網)技術研究所所長P·Goldmark的一份商品開發(fā)計劃(1967年)。而法國學者弗蘭西斯·巴爾和杰拉爾·埃梅里在20世紀70年代合著的《新媒體》被認為是現(xiàn)代意義上首次使用新媒體的概念。不同學者在新媒體一詞的來源上存在分歧,在概念界定上也是各執(zhí)一詞,主要的觀點集中在新媒體是數字媒體還是以網絡為主體的傳播平臺。美國《連線》雜志則認為新媒體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傳播”(communicatonsforallbyall);資深媒體分析師VinCrosbie稱新媒體為“能對大眾同時提供個性化的內容的媒體,是傳播者和接受者融匯成對等的交流者、而無數的交流者相互間可以同時進行個性化交流的媒體。”在不同的研究領域,對新媒體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視角和理解。我們在解讀新媒體與犯罪的關系時,注重從兩者的關系上發(fā)掘其特征。新媒體作為新的媒介傳播,我們將其特征歸納為:互動性、自由性、消解性和包容性。
(一)互動性
互動依賴于技術上和傳播上的網絡化,網絡化和數字化讓互動變成現(xiàn)實;傳播上的網絡特征又加速了這種互動。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fā)展,互動的即時特征也更加明顯。此外,新媒體解除了傳統(tǒng)媒體單方傳播與受眾者單方接受的契約,讓傳播者和受眾者變成了互動者,實現(xiàn)傳播者的身份多樣化。
(二)自由性
新媒體為大眾提供了一個自由的傳播和互動平臺,“全民DIY”既是新媒體對傳統(tǒng)媒體內容生產方式的顛覆,也是新媒體不可復制的核心競爭力,全民DIY在互動和表達自我中都充分展露出了自由和個性。
(三)消解性
消解性是新媒體重要特性之一。陽光文化集團首席執(zhí)行官吳征認為:“相對于舊媒體,新媒體的第一個特點是它的消解力量——消解傳統(tǒng)媒體(電視、廣播、報紙、通信)之間的邊界,消解國家與國家之間、社群之間、產業(yè)之間的邊界,消解信息發(fā)送者與接收者之間的邊界。”
(四)包容性
新媒體可以通過不同的終端向用戶提供各種各樣的信息。“趨近于無限的包容性正是新媒體不同于傳統(tǒng)媒體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包容性和上述的消解性是不沖突的,消解性體現(xiàn)在媒體的主體和應用領域,包容性更多體現(xiàn)在技術層面和信息資源層面。
二、新媒體影響犯罪行為的路徑
新媒體通過對不同潛在犯罪群體的影響以及三種影響效應,形成了影響犯罪行為的新路徑。
(一)從新媒體影響群體的類型上可分為潛在犯罪群體和易受污染群體
1.潛在犯罪群體:又稱之為選擇犯罪群體,是指在外界作用力的影響下形成犯罪意識且有犯罪傾向的人群,這類人往往在特定的情境和環(huán)境下實施犯罪。新媒體的互動特征表明受眾者可以選擇信息,而選擇犯罪人往往首選傳播信息中的暴力信息或違法信息,加以模仿和選擇,從而實施犯罪。美國學者JameAlanFox指出連環(huán)殺人案與媒體的案例傳播有關,折射出新媒體傳播可能會污染到潛在犯罪群體,從而使其模仿開始實施犯罪。
2.易受污染群體:這類群體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認知能力有限的群體——青少年群體;一類是獲取傳播源單一的群體——新生代農民工群體。青少年群體與新媒體接觸最為頻繁,也極易受到污染,青少年的身心發(fā)展特點決定其極易接受媒體傳播的負面消息,各種攻擊行為和犯罪行為常常被其作為可接受的行為模式。針對新生代農民工的一項研究統(tǒng)計結果表明:新生代農民中網民比例為75.4%,擁有手機的比例高達96%,在對新媒體的評價中選擇項最多的為“排除孤獨,消解寂寞”,這一事實也是最為容易被不法分子引誘和利用,從而導致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
(二)新媒體影響犯罪行為的三種效應
新媒體影響犯罪行為的路徑和傳統(tǒng)媒體有很大相似之處,但又有其特征。依據新媒體影響犯罪行為的形態(tài),將其歸納為以下效應。
1.模仿和指導的效應。犯罪學家薩瑟蘭認為犯罪行為和守法行為都是一種在文化環(huán)境中的“習得”行為。這表明犯罪行為是一種學習行為,包括觀察、學習和模仿等諸多要素。新媒體傳播的自由性和互動性可以使獲取觀察和學習的途徑增多,強化學習過程,對犯罪行為的影響更加明顯。
2.傳染效應。“第三者效果”是指媒介在長期的傳播過程中會影響他人,自己卻不受影響。某些個體長期受到暴力合理性的暗示可能在一定的機會下意識地進行暴力行為或犯罪行為。對選擇性的犯罪人而言,心理上更容易受到暴力信息和違法信息的傳染,從而實施犯罪行為。
3.新媒體的媒介平臺效應。新媒體的互動性依賴于現(xiàn)代通訊和網絡的快速發(fā)展以及新媒體的媒介發(fā)展。時下流行的網絡工具如微博、微信,與前幾年時興的博客相比,傳播的及時性和互動性大大提高。網絡終端設備的發(fā)展使得信息傳播和互動不受時空的影響,與新媒體相伴的犯罪現(xiàn)象頻發(fā):電信詐騙、微博流言引發(fā)的社會治安事件、微信交友引發(fā)的搶劫和強奸案件等。這種新介質在增強了便捷性和互動性的同時,也逐步形成了違法犯罪的一個平臺。
三、新媒體的傳播暴力與風險
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在上世紀提出風險社會的理論,該理論用于描述后工業(yè)時代的種種社會風險,其認為種種風險因素的衍生和進化日益威脅社會的穩(wěn)定形態(tài)。“全球風險社會各種災難在政治層面上的爆發(fā)將取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全球風險社會的核心涵義取決于大眾媒體,取決于政治決策,取決于官僚機構,而未必取決于事故和災難所發(fā)生的地點。”貝克的這一觀點表明了大眾傳媒與風險社會的緊密關系。傳媒對于社會的發(fā)展來說是一把雙刃劍,新媒體表露出的雙刃劍特征則更加明顯。基于新媒體的傳媒暴力也將成為影響社會運行和發(fā)展的新的風險點之一。
(一)傳媒暴力的導向型風險
現(xiàn)代犯罪學理論認為犯罪之所以產生,離不開三個要素:犯罪動機、犯罪技能和犯罪機會,三者缺一不可。犯罪動機和犯罪技能都可以從傳媒的途徑中習得,傳媒暴力對于犯罪動力的影響,直接作用于犯罪人和準犯罪人的心理層面,促使其犯罪的念頭強烈化,從而實施犯罪行為。一項關于青少年性犯罪的研究表明,在影響青少年性犯罪的諸多因素中,傳媒因素的影響率高達74.44%。2006年天津市公安局破獲的一起持刀搶劫案件中,一群16歲左右的孩子多次持刀傷人搶劫財物,在記者的采訪中,這群孩子聲稱:“《古惑仔》里頭使用片兒砍啊,軍刀啊,槍啊,就這種模仿。他們有什么,我們基本上也有。”可見暴力行為通過新媒體的媒介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未成年人進行暴力犯罪的幾率。
(二)傳媒暴力的報復型風險
傳媒通常會對犯罪人“貼標簽”,觸犯法律的人都被貼上了犯罪的標簽,進而受到大眾媒體的聲討和譴責。有些犯罪人會因此悔改,有些則產生和加重對社會的仇恨,進而報復社會?;谛旅襟w的媒介平臺效應,此類案例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加以流傳,使得大眾傳媒的道德審判和暴力定性加重了標簽效應,新的暴力行為則再次發(fā)生。如有人電話報警聲稱飛機上有炸彈,導致乘客和機場人員疏散及其航班延遲等情況。此類報復社會的犯罪人出發(fā)點不在于最初的犯罪動機,一定程度上是對大眾傳媒暴力的反抗,試圖通過制造社會恐慌、治安秩序混亂等行為來達到內心報復的欲望。
四、充分利用新媒介特性進行犯罪預防
新媒體的影響路徑與傳統(tǒng)媒體不同,這就要求我們在犯罪預防方面充分把握新媒體的特征,積極應對。
(一)增強新傳媒的社會責任感
傳媒社會責任理論認為人并非是生而理性的,作為個體的人追求的是滿足自身的需求和欲望,本性中并不具有社會屬性。大眾傳媒有義務去引導和規(guī)制人們追求理性的生活,使人們行為的實施過程符合規(guī)范和規(guī)制。在傳統(tǒng)的媒體中,行為主體比較容易認定,傳播手段也顯而易見,但隨著新媒體的出現(xiàn)和網絡的普及化,大眾媒體的主體行為的認定則更加困難。這就要求新媒體的信息發(fā)布者、審核者和傳播者增強自身的社會責任感,傳播的前提要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和諧。
(二)加強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jiān)管
媒體對于各類群體性事件和群體暴力犯罪的報道較為敏感,一旦報道出現(xiàn)偏差就可能引發(fā)社會恐慌和秩序混亂。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監(jiān)管,建立相應的機制,對于易引發(fā)公眾恐慌的報道要進行嚴格審查。既要照顧到公眾的知情權,又要保障社會不會失序。同時,應通過技術方面控制切斷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傳播路徑。由于網絡是當今乃至在未來相當一段時期內人們用于交流信息的主要媒體,也可能是引發(fā)犯罪的重要領域,所以對網絡傳媒暴力的防控顯得尤為重要。
(三)加快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新媒體的出現(xiàn)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引發(fā)種種消極影響。新媒體的發(fā)展迅速且變化較快,同時私密化的特點日益明顯,這也使得相應的立法比較艱難。針對新媒體的法律法規(guī)當前較少,相應的管理機構比較單一。西方國家的一些經驗可供我們參考:美國成立了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可以獨立行使權力;法國設計最高視聽委員會,也是獨立行使權力;巴西和日本將網絡犯罪列入到刑事犯罪當中,量刑加重。我們可以從西方的一些經驗中得到借鑒并結合本土情形進行有效的立法和設置監(jiān)管部門。
(四)提高受眾的信息辨析能力
主流媒體有義務對網絡信息去偽存真,為網民情緒扶正抑偏,從而提升受眾的信息辨析能力和媒介素養(yǎng)。一方面,受眾群體在使用和參與新媒體的過程中自覺抵制傳媒暴力,從思想層面拒絕傳媒暴力的心理侵蝕。另一方面,當傳媒暴力影響到個人行為時,要積極接受心理咨詢服務,減少不理智行為和攻擊性行為,抵御傳媒暴力的誘惑,避免實施犯罪行為。
五、結語
在利用新媒體影響和制約犯罪的路徑上,一方面,應弱化新媒體對潛在犯罪群體的影響力。媒體的運營機構、政府幫扶機構、社區(qū)、學校和家庭,都應該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系統(tǒng)全面地為青少年群體和特殊群體進行媒介素養(yǎng)教育。另一方面,應降低新媒體影響犯罪的效應。充分利用新媒體在傳播上的優(yōu)勢進行有效信息傳播,將一些預防和防范的措施及時擴散。此外,政府應當合理和適度地應用行政手段對新媒體進行引導和監(jiān)督,媒體行業(yè)充分發(fā)揮自律,遵守社會道德,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抵制不良的傳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