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被法律賦予了哪些權利
被征收人被法律賦予了哪些權利
被征收人指征收行為的的相對人,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征收是國有化措施的一種,指征收主體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并給予及時有效的補償?shù)男姓袨椤O旅嬗蓪W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被征收人權利的相關知識。
被征收人被法律賦予了哪些權利?
一、表決權——最重要的權利
即被征收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對于征收補償擁有表決權,特別是在舊城區(qū)改建項目中,被征收人在“一征”(見本系列文章第八問:“一征”九問九答)和“二征”兩個環(huán)節(jié)中,擁有最終表決權,如同意比例未能達到法定比例,則征收補償將不能生效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民意”對權力運行的約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被征收人的表決權體系及其法規(guī)依據(jù),詳見下表:
權利內容
法規(guī)依據(jù)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條例》第九條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二、公平補償權——最核心的權利
這類權利與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中備受關注,關于被征收人、公有使用權房的承租人、商業(yè)承租人和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具體可以享有哪些動遷權益,可參考本系列文章第十五問:房屋征收補償權益包括哪些具體項目?(詳見本系列文章,移動端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法律學人,PC端請登錄上海家事房產網(wǎng)www.91fc.cn)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被征收人的公平補償權體系及其法規(guī)依據(jù),詳見下表:
權利內容
法規(guī)依據(jù)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條例》第二條第二款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條例》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條例》第二十一條
三、知情權——權利的基礎和輔助
這類權利是前兩類權利的基礎和輔助手段。被征收人只有在掌握、了解真實、完整、準確的信息的前提下,才能作出對自身最有利的判斷和選擇,否則容易陷入“信息不對稱”的困境中。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權體系及其法規(guī)依據(jù),詳見下表:
權利內容
法規(guī)依據(jù)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jù)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四、救濟權——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
西方法諺云:“無救濟即無權利”,所謂救濟權,指的是前三類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向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尋求保護的權利,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舉報、監(jiān)督、聽證、信訪等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被征收人的救濟權體系及其法規(guī)依據(jù),詳見下表:
權利內容
法規(guī)依據(jù)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條例》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