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怎樣規(guī)定公民和國籍的
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并根據(jù)該國法律規(guī)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參與意識。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民與國籍的相關知識。
憲法是怎樣規(guī)定公民和國籍的:
公民,在歷史上是與臣民(subject)相對稱的一個概念,也稱為“國民”,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
在1953年以前,我國使用“國民”一詞,此后便只使用“公民”的稱謂了。1982年憲法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為中國公民,除了應具有我國國籍外,沒有其他資格的要求。從公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公民和國籍是分不開的。
國籍,在憲法上是指一個人隸屬于某個國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一個人具有某個國家的國籍,通常就被認為是該國的公民或國民,就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及應向該國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另外,該國對僑居他國的本國公民有義務給予外交保護,并在必要時接納此人回國。
確定享受憲法權利的公民資格,也就是要確定某人的國籍。根據(jù)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我國國籍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出生國籍和繼有國籍。
所謂出生國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國籍。對于出生,各國或者采取血統(tǒng)主義原則,即確定國籍時以一個人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準,不問他的出生地為何國;或者采取出生地主義原則,即確定國籍時以一個人的出生地所屬的國家為準,不問其父母屬于何國國籍;或者采取血統(tǒng)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與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一樣,我國對出生國籍采用以血統(tǒng)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的結合原則,《國籍法》規(guī)定:
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2、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
3、父母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所謂繼有國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國籍。我國《國籍法》規(guī)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必須具備兩個前提,并且還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
兩個前提是:
第一,申請人必須愿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第二,必須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法定條件是:
1、申請人為中國公民的近親屬;
2、本人定居在中國;
3、有其他正當理由,如享有在中國政治避難的權利等。
只要具備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就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我國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是申請人居所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在國外是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這些機關只是受理申請并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最后的審批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經公安部批準,由辦理申請的有關機關發(fā)給證書后,申請人就具有了中國國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國國籍。
中國公民也有權申請退出中國國籍,辦理程序與申請程序基本相同。曾經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在申請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在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后,我國《國籍法》也適用于香港和澳門的中國公民。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在香港和澳門的特殊情況下,中國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國的居留權。
相關閱讀:
憲法關于公民的相關條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p>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chuàng)造勞動就業(yè)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yè)和城鄉(xiāng)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tài)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yè)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yè)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yōu)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yǎng)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yè)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chuàng)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yǎng)和選拔婦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