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騙婚行為的刑事認定與處罰
相親騙婚行為的刑事認定與處罰
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騙婚行為的刑事責任。
相親騙婚行為的刑事認定與處罰
【案情簡介】
美籍華人石先生2015年1月通過某知名網(wǎng)絡相親平臺認識了長期在深圳工作的香港籍劉小姐,二人很快確立戀愛關系,婚前女方以公司經(jīng)營資金周轉需要向石先生借款300萬元現(xiàn)金,但未簽署借條;6月石先生全款出資1600萬元在深圳購置兩套房產(chǎn),全部登記在女方名下。之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不久女方立即出售上述房產(chǎn),直至石先生當面咨詢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深圳涉外離婚律師,劉小姐已成功出售其中一套房產(chǎn)并攜售房款和借款金額逃至香港。另一套房產(chǎn)在掛牌銷售中。
【律師點評】
關于本案劉小姐是否構成“婚姻”詐騙罪,石先生報警后警方是否應當受理,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劉小姐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根據(jù)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本案涉及財產(chǎn)本屬于石先生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并非屬于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劉小姐取得他人財物后迅速出售轉移甚至逃離至國外,其主觀上具有排除被害人占有并繼續(xù)使用、受益和處分財物而不予歸還的意愿,其顯然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故意。
其次,劉小姐在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的欺騙行為,且其之欺騙行為使被害人陷入了處分財產(chǎn)的認識錯誤。劉小姐的借款及與石先生結婚等欺騙行為正是導致被害人石先生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財產(chǎn)處分的原因,二者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沒有欺騙行為,被害人是不會同劉小姐戀愛結婚,更不會將房產(chǎn)登記至其名下。
最后,被害人石先生基于認識錯誤而將自己的現(xiàn)金轉賬給劉小姐及買房至劉小姐名下是一種“處分行為”,被害人是因劉小姐的欺騙行為而處分上述財產(chǎn)的。
綜上分析,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劉小姐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犯罪,本團隊深圳涉外離婚律師在接受石先生委托后與團隊專業(yè)刑事訴訟律師聯(lián)手制定詳盡方案,指導其收集取證并控告劉小姐,現(xiàn)案件已成功立案偵查。
詐騙
【律師提醒】
我國刑法并未將婚姻關系規(guī)定為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并非排除在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即便辦理了結婚登記,還是有“婚姻”詐騙的可能性。隨著我過單身男女比例的增加,婚姻詐騙的案例越來越多,尤其是處在急于想結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對象階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強防范:
第一,在結婚登記前,最好不要有經(jīng)濟往來,特別是大筆的經(jīng)濟往來,如大額的借款等等。
第二,提高警惕,加強防范。對剛接觸、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個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鑒別對方的許諾和自我介紹。騙子在行騙過程中還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綻的,只要稍作留心,并審慎調查,就能從中發(fā)現(xiàn)問題。
第三,不要輕信各種報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廣告,如果認識了想與之結婚的異性,要對其真實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別對方身份證的真假,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幫忙。對于初次認識的異性,一定要審查其身份證。
第四,如若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jù)材料,并把材料以書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協(xié)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